第9章 表象世界初论(2)
但是,我们发现,物质的整个本质在活动,在进行因果作用;因此,时间和空间也必定结合在物质中,物质必须同时具备时空两种不同性质;不管它们彼此如何不同,也必须把两者独立时无法发生的现象,即时间的快速变化和空间的严格不可变的持续结合到物质本身之中。
物质从两者中获得无限的可分性。
正因为这种无限的可分性,我们发现,共存关系不可能只存在于时间中。时间没有连续性,也就不可能只存在于空间中。因为空间没有过去、未来和现在;共存关系,最先由物质产生。但是,事实上,许多物质同时存在,构成实在的本质。唯有共存,才能产生永久性;只能在某种与永久事物同时表现的变化之物中,才可以发现永久性。
而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某种和变化事物同时表现的东西,才有可能得到变化的特殊性质,即实体的性质和形式的变化,也就是物质中形式和性质的变化[9]。如果世界只在空间中,世界必定僵硬不动,没有连续,没有变化,没有活动;但是,我们知道,物质观念最初是和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再者,如果世界只在时间中,则一切都变动不居,没有持续性,没有共存现象,更没有永久性。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也就不会有物质。
只有通过空间与时间的结合,才可以让物质存在下去。
物质是一切可能的共存,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可能,物质才有永久性;正是这种永久性让物质成为本身各状态虽有变化但仍保有持续性的实体[10]。由于物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结合,物质自始至终都具有两者的痕迹。物质的根源在空间,一部分是由于和空间有不可分割的形式,尤其是由于物质的持续存在,它的先天确定性完全可以从空间的先天确定性中演绎出来[11],因为变化只属于时间,可如果只在时间中,只对时间来说才存在,那么一切东西就都不是持续的了。
物质显示它自身是由偶然性质从时间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这种性质,也就永远无法存在。显然这是因果关系对其他物质产生的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变化,是一种时间概念。不过,这个活动的法则基于空间和时间,也只有这样才有意义。因果关系的正常作用,完全限于确定什么东西应该占据这个时间和这个空间。
我们先天地认识到,物质具有某些无法改变的特性,这个事实的根据在于,这种从先天知识形式中得来的主要性质,决定了物质的性质。
但是,一般说来,客体像它的表象一样,只是对主体而言的;所有特殊种类的表象,也只是对主体中同样特殊的性质来说才存在的。这种特殊性质称为知觉能力。
时间与空间这两种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本身只是空洞的形式,康德称之为纯粹感性。我们可以保留这种说法,康德首次讨论了这个问题,不过不太正确,因为他忽略了:感性必以物质为先决条件。在物质方面或因果作用方面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是相同的,两者都是知性,也只能是知性。认识因果关系是知性的功能,是知性的唯一能力;同时,知性是一种伟大的能力,它内涵丰富,用途众多。不过,在它所有的表现中都是一样的。
相反,一切因果作用,也就是所有物质或整个实在,只是知性的对象,只是通过知性才真的存在,也只在知性之中才有讨论的意义和必要。知性最初、最简单和永远存在的例子是实际世界的知觉,这完全是从结果推到原因的知识,所有知觉都是理智的。可是,如果不曾直接认识某种结果并把它作为出发点的话,知性就永远无法达到这个知觉。但是,这还是动物本身的情况。
到现在为止,身体一直是主体的直接对象;所有其他对象的知觉都因身体而存在。每个身体所经历的变化都是直接知道的,换句话说,都是被知觉的,由于这些结果立刻回溯到它们的原因,于是产生对客体对象的知觉。这个关系不是抽象概念作用的结果,不是来自反省思考,也不是任意的灵光一现,而是直接、必然和确定的推论。
这是纯粹知性的认知方法,如果没有这个方法,就不可能有知觉,也就只能发现直接对象的变化,只有草木一样迟钝的意识,以一种完全没有意义的方式彼此连续;除非它们对意志具有某种意义:痛苦或快乐。
但是,正如太阳升起,可见世界就呈现出来一样;同样,由于它的简单作用,知性就把无意义的粗糙的感觉变成灵敏知觉。眼睛、耳朵或双手所感到的不是知觉,而是知觉材料。知性从结果推导到原因,世界就表现为在空间中展开的知觉,在形式方面有变化,可是在物质方面始终没有变化;因为知性把时间和空间结合于物质观念之中,结合于因果活动之中。
表象世界只有通过知性才存在,因此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5
如果我们认为,知觉产生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因此主客关系便是因果关系,这就错了。
我们应该避免这种严重的错误。
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直接感知和间接感知的对象之间,因此往往只存在于对象与对象之间。这个错误假设,在外界的实在性方面产生一种愚蠢的争论;在这个争论中,独断论和怀疑论互相对立,前者有时候表现为实在论,有时又表现为唯心论。
实在论把客体看作原因,把主体看作结果。
费希特[12]的唯心论认为客体产生于主体。
可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主客之间并无关系。因此,这两种理论都无法证明。所以,怀疑论能成功地驳斥它们。因果律先于知觉和经验,是知觉和经验的条件,因而就不能从知觉和经验中得来;同样,客体和主体先于一切知识,也先于充足理由原则,是充足理由原则的第一条件。
这个原则只是一切客体的形式,只是客体显现了自身存在的全部本性。
但客体往往以主体为先决条件,因此,两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因和果的关系。我在《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的论文中论证的就是这一点。这篇论文把这个原则的内容解释为每一个对象的主要形式,解释为:所有客观存在的普遍本质,就属于那种对象。但是,这种对象往往假定主体是它的必然相关者;所以,主体永远在适用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之外。
关于外部对象实在与否的争论,错把充足理由原则的效力扩展到主体方面。从这个错误出发,它永远无法了解自身。一方面,实在主义的独断论把表象看作是客体的结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对象分开了。其实两者是一个东西。实在主义独断论还要假定一种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本身,一个完全不可思议的东西。
即使作为客体,也必须先假定主体。因此,这个完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仍旧是主体的表象。
和这个理论相反的是怀疑论。怀疑论也做了同样的错误假设,认为在表象中只有结果,没有原因,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的存在物,我们只能认识客体的活动。假设这个客体和它的结果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即便如此,怀疑论还是把客体当作原因。要从经验中获得因果律,本身就暗含着经验必须事先建立在因果律之上。
因此,这两种观点都要加以修正。
第一,客体和表象是一样的;第二,知觉对象的真正内容是它本身的活动。
物质的实在性就在这里,如果要求主体观念之外还有一种客体,还有一种与活动不同的本质,就没什么意义了,而且还是一种矛盾。了解、认识某个对象的本质,就是阐述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
到现在为止,空间和时间中被感知到的世界是完全实在的,也完全像它表现出来的那个样子;并且它以表象方式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根据因果律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它的经验实在。
另一方面,一切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知性中,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整个现实世界,都是由知性活动造成的;除此以外,一无所有。不过,这不是彻底否定独断论者“外界是实在”的看法,如独断论者认为,实存的外部世界独立于主体。我们也否定这种看法,离开主体无法想象客体,否则就会矛盾。
整个客体世界都是表象,也永远是表象,因此,完全被主体决定,也永远被主体决定。换句话说,客体世界几乎就是一种超越的观念。但是,状态并不因此就是幻想或纯粹的外部表现;它表现为自身本来的客体世界,即表象,表现为一系列的表象,这些表象间的共同联系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它是无法仅仅根据知性就能完全了解的最内在的意义,它以一种知性完全不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只有因过分精细而违反常规的人,才会争论外界实在与否的问题,而这种讨论往往源自错用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本是联结所有观念的,根本不联结表象和主体,也不把表象和一种既非主体也非客体的所谓基础者联结在一起;这是荒谬的,只有客体本身才是客体的基础,只有客体本身才永远作为客体的基础。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考察关于外界实在与否问题的根源,便会发现,除了把充足理由原则错用到它的有效范围之外,它的种种形式也特别混乱,只在概念或与抽象的表象之中有意义的形式,反倒被人用到被知觉的表象与实在的客体方面了。
认知的基础需要客体对象,而它们除了存在物的基础以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基础。在抽象的表象之间,联结判断的概念之间,充足理由原则以下述方式出现,即每个抽象表象或概念都有它的价值、效用和存在,完全因为判断和判断之外某种东西的关系,因为它的知识基础,最后回到了这个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在客体对象之间、在知觉观念之间,充足理由原则并不是认知的主要原则,只是存在物的主要原则,即因果律。一切客体,如果要存在,都不能离开充足理由原则,换句话说,所有客体都必须表现为某种原因的结果。
因此这里不需要认知基础,也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观察者仍然与知觉世界保持接触,对观察者而言,知觉世界就不会产生任何疑问。这里既没有错误也没有真理,所谓错误和真理只属于抽象表象的范围,即思想范围。世界一旦摆在感官和知性之前,世界就以本来面目呈现出来,以知觉表象的方式呈现出来,知觉表象则根据因果律来展开。
6
不过,在本卷中,我们把一切东西都看作表象,都仅仅看作主体的对象。
在我们对世界的知觉中,身体是每个人的出发点,像对其他客体对象一样,我们也是从身体可以感知这方面来看待身体的。从这方面来看,身体也只是表象。现在每个人的意识都和客体的解释相反,尤其是和对自己身体的解释相反;就意识表现为身体来说,每个人都是直接认识者的认识主体;就意识客观化在知觉对象中来说,意识又只是间接地被认识的对象。
这种抽象作用,这种片面讨论,只能拿来满足我们的论证;因此我们要压制和除去对这种抽象作用和片面讨论的厌恶感,只希望以后的讨论改正这种片面论述,我们对世界本质的认识也有望达到完满的地步。
所以,目前对我们来说,身体就是直接对象,换句话说,身体是形成主体知识出发点的表象。身体及其直接感知的变化先于因果律的应用,并对因果律提供最初材料。我们已经知道物质的整个本质在于它的因果活动,原因和结果只对知性存在,只是主体的相关者。
不过,如果没有别的东西让知性激活认知机制,知性就无法活动。
这是单纯的感觉!对身体变化的直接意识,决定了身体成为直接对象。因此,认识知觉世界基于两个条件。
客观地说,第一个条件是物质彼此作用的力量,彼此间产生变化的力量。
如果所有身体之间没有共同性质,知觉就不可能发生,甚至凭借动物身体的感性能力也不可能发生。如果用主观方式来表达这个条件,我们可以说:知性首先使知觉存在。因果律中因果只可能来自知性,也只适用于知性;所以知觉世界只对知性而存在,也只由于知性而存在。
第二个条件是动物身体的感性能力,或身体所具有的某些能成为主体对象的性质。
感觉器官通过它们的特殊情况而受到外界变动的影响。这里可以称为表象,如果这些情况既不产生痛苦,也不产生快乐,就是说,对意志没有直接意义,然而又被知觉到了,只对知识存在,身体就是直接被感知的,是直接对象。但是,此时我们不要从对象的整个意义上了解对象的概念,通过这种先于知性作用而又仅仅是对身体的单纯感觉,我们的身体并不是以对象的方式存在的。
最初是影响它的物质对某一对象的一切知识,对空间中被知觉的某一表象的一切知识,只由于知性而存在,也只对知性存在。所以,只存在于知性活动之后。像其他所有对象一样,因果律应用到身体各个部分,我们直接认识的首先是身体,在空间中感觉到的首先是观念。例如,当我们的眼睛看到身体或手触摸身体时,感受就是如此。
由此可知,通过单纯的感觉,不能认识身体的形状,除非通过知识,通过表象;换句话说,只能通过我们的大脑,才能认识自己身体的外延,以及与身体相连的和有机的一切。
一个天生目盲的人,只能通过触觉了解表象。一个没有手的盲人,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的身体形态,充其量只能一点一滴地从别人身体和自己身体接触中推想它是什么样子。由上可知,如果我们把身体称为直接对象,读者应该了解其中是有所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