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你问我答(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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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期限递延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处理?

【例】 某公司是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五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三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那么,怎样进行避税处理呢?

答:企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通过延缓纳税节约银行利息支出(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