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