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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利用不同的核算方式进行避税筹划?
【例】 某酒业公司,生产粮食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2011年4月共计销售额1000万元,三种酒售出共计100万斤,企业合并向税务机关报税,按20%的税率计交消费税为:
1000×20%+0.5×100=250万元
请问,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答:建议财务部经理实行三种酒分开核算,分开申报纳税。
通过分开核算2011年6月共计销售额为1200万元,其中白酒800万元共计80万斤,汽酒150万元,药酒250万元,则三种酒应纳消费税为:
粮食白酒纳税额=800×20%+0.5×80=200(万元)
碳酸汽酒纳税额=150×10%=15(万元)
活血提神药酒纳税=250×10%=25(万元)
合计纳税总额240万元。
尽管该酒业公司6月份的销售额增加了200万元,但在增加销售额的情况下,6月份比4月份少缴消费税10万元。
注意,汽酒和药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都为10%。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