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利用销售额核算进行避税筹划时应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在利用销售额核算进行避税筹划时应注意: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合理避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避税者思考:
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没经过避税筹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
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5)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合理避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来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合理避税为前提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选择避税必要性也越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