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空间正义的进路和中国经验的嵌入
探寻空间正义的进路之前,首先要明晰空间正义的概念,在西方城市社会学的发展脉络中,空间正义是一种价值取向,是社会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关键一点,在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的学者笔下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任平从马克思主义出场这一论域出发,将空间正义定义为“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任平强调空间公正,主要是因为他看到某些利益集团以优势资本运用,追求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为政绩对一些弱势群体进行空间权益的剥夺,他认为这是侵犯了“公民平等合法地占有和享有一切空间产品的权益,拥有平等的空间合法支配权,公民空间生活表现形式应当得到权利”这三个空间正义的基本原则。他也进一步指出了这三个原则的实现路径:“其一,强化政府责任,全力保障公民对空间享有的基本权益;其二,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化解空间资源占有的矛盾,构建城乡之间、空间富有者与相对贫困者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其三,解放与发展空间生产力,优化空间环境,实现可持续城市化。”钱振明也认同任平对空间正义的界定以及空间正义的三个原则,他进一步指出实现空间正义的原则“不能迷信政府一定能确保正义,公民应该参与城市化政策的制定和城市发展的治理过程,这是实现城市化符合正义原则的关键机制,因此,空间正义实现的关键还是看民众自身的力量发挥得如何”。
任平、钱振明对空间正义的定义都是源自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论述,也就是说,他们在定义中都在强调空间的商品属性,没有强调空间的社会属性,如果以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者的空间概念来看,我们需要进一步将空间正义分为四个子概念进行分别论述,才能完全洞悉空间正义的真正概念范畴,同时这四个子概念又可称为空间正义的进路,那就是空间生产、空间分配、空间交换和空间消费,同时我们不仅要看到自上而下的主体性实践力量,还要强调自下而上的主体性实践的空间维存与空间维权。只有当所有人平等地参与城市的空间构型,都拥有必要的对自身生活的影响力,这时,城市的空间权益才能惠及行动的主体。
一 空间生产的正义原则
列斐伏尔是将空间看作关系的容器,空间生产包含社会关系的生产。刘建设认为生产正义指的是“正义在生产领域的体现,它指的是生产活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生产正义是生产目的、劳动者、劳动对象和生产结果的必然要求,它具有效率、社会公益(生产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为社会发展而生产,为人类的身心健康而生产,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生产)、平等(这里所讲的平等主要指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和以人为本(生产的以人为本首先是劳动环境的人性化,其次是劳动管理的人性化)四个原则”。按照这一定义,就本书的研究目的,空间的生产可以分为“城市物质的空间”的生产、“生产的空间”的生产、“居住的空间”的生产以及“就业的空间”的生产等。
对于空间生产正义的研究,田毅鹏强调大都市空间过密生产的合理性,认为过密化虽然“人口过密、企业过密、交通阻滞、社会划一化、社区归属感弱化、城市都心衰落、郊区过疏化等社会问题,但不能否认大都市效率高、信息多、第三产业发展快、充满活力的正面效应,这实质是人类在工业文明、现代性背景下的空间重组与空间生产”。同时,他也研究了中产阶层郊区化与城市公共文化的衰落,他指出:“中产阶层在城市现代社会公共性构建过程中虽然被寄予厚望,但在城市化、郊区化、城市社会空间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的背景下,置身其间的中产阶层渐趋封闭,其城市公共性承载者的身份亦有所褪色。”这其实主要指的是在城市郊区化的空间生产过程中,社会关系的生产出现了断裂,空间区隔和空间的极化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缺失。
二 空间分配的正义原则
就中国大陆而言,关注社会公正问题,不仅需要关注不断增长的GDP是否能够在全体国民中比较公正地分配,还要特别关注空间资源是否能够在各个社会阶层之间比较公正地分配,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是否也享受到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成果。宗跃光在城市规划中提出,应当制定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共规则,也就是说,要实现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他从空间利益分配的角度,提出了城市空间分配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城市规划制定的空间资源分配规则,应满足各个利益集团对空间综合利益极大化的基本要求;如果某一利益集团过度占有空间资源,不仅不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还会给没有获益的其他方带来巨大的边际损失。因此,城市规划要遵循空间边际综合效益极大化原理进行空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于海在研究城市路权时提出:“20世纪90年代在欧美流行的绿色交通理念,将公交车除外,步行第一,自行车第二,小汽车最后。比照中国城市路权安排,从未有行人第一的路权思想,因为其骨子里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汽车为本,更确切地说,是以小汽车为本。”他进一步指出:“由权力和资本主导的经济开发型模建构了新的空间生产战略和新的空间秩序。弱势人群被新的空间秩序排斥到城市外围区域,最需要方便出行方式,却面对难以克服的交通困难。”毫无疑问,此种空间分配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空间分配的起点应当在于机会的均等,包括进入就业空间、教育空间、政治空间的平等;也在于空间分配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和空间分配上的合理调节。其实,无论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都应该处于一定范围的整体形态的空置之下,因为,城市克难攻坚是城市生活和市民交互关系的“容器”,因其社会性和外部性而与周边环境密不可分,空间性质的转变更多的是依据空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完全等同于土地属性的转变。空间质量、空间资源的分配更多地流向有经济实力的强势群体,导致城市空间的“私有化”和“粉碎化”,如果不加以控制和制约,人尤其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必将导致不同群体在获取基本需求方面的不均衡,进而演化成社会层面的公平问题,导致社会利益冲突的加剧并走向空间发展的不可持续。
三 空间交换的正义原则
毛勒堂在论及经济生活世界中的交换正义时说:“交换正义是对经济主体的交换行为、交换过程、交换内容等方面所进行的正义与否的价值评判和理性追问以及伦理规约,是交换行为主体在交换活动中应遵循的合乎理性和社会正义的价值标准和伦理原则,它直指经济交往的效率性、交换主体的自由平等以及交换过程的有序性。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诚信原则和矫正原则”。这些原则很明显也能应用到空间交换中,但空间交换更强调交换的主体,涂良川、胡海波从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出发,认为“从本质上讲,交换是人性生成与完善的基本方式。交换的人性本质是交换正义的理论前提。只有以人的自由个性生成与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正义性的交换,方能以规范与批判并举的方式追求着交换程序与交换结果的统一,从而使人充分地享有人类文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
对于空间交换,陈映芳以上海居民动迁为例揭示了城市开发非正义的一面,认为背后隐藏着开发效益的地方政府对“公平、新城市理念、现代化等社会价值资源创造令未被转换成公平正义的动迁居民的正当性诉求不堪一击”。但这种对抗性思维也很容易被总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消解掉,这种矛盾明显体现在其指导的调研团队对城市开发的调查中,如底层群体总体居住质量的提高客观上说明城市开发阵痛过程后的结果是值得的。城市开发并不是一场优胜劣汰的零和游戏,有多少获益,就有多少损失,很大的可能是获益得多少,要在承认这一点上去谈空间的维权,不是你生我死,而是如何实现更好的合作。
四 空间消费的正义原则
空间消费是关于空间的实践活动,在列斐伏尔空间概念基础下,陈来仪给出了空间消费狭义和广义的概念:“狭义的空间消费是指对消费空间的一种消费,也就是指用现实中的各种资本和资源去交易,换取对空间的体验、感受以及占用,从而激活与空间相关的其他的内在或外在的所得,这种所得包括对空间的占有和利用、财富的增多、权力的升级、愉悦感、丰富的想象力、交往联系的增多,等等。目前,被很多学者所提到的空间消费一般是指购买对实体空间的一段时间的体验,属于狭义的空间消费。广义的空间消费是指人与空间的相互介入、相互影响、相互改造的实践与变化过程,这其中既包括客观世界里人的空间消费行为与活动,也包括主观世界里空间话语、空间感、空间想象的流动变化,还有包括贯穿在现实空间、话语空间、空间隐喻、内在空间之间的任何一种叙述和体验过程。”空间消费的正义需要遵循“体制上的合理性、文化正义与文化关怀、美学价值不可丢弃、生态上的合理性”四个空间原则。
潘泽泉做了一项关于城市空间消费的社会学分析,他“通过城市空间消费的不平等和异质性来分析城市空间消费所引发的社会空间的极化和空间隔离现象,认为此种贫困和孤岛经济效应对于穷人来说往往意味着缺乏发展的机会、信息贫乏、与主流社会脱节,处于一种贫困化不断加剧的境况中,个人情感和心理精神上将会遭受的创伤和磨损”。余晓敏、潘毅在对“新生代打工妹”的调查中发现,她们已经成为积极的消费主体,“希望通过消费改变自己的外表,淡化自己与城里人、有钱人的社会差异,即在消费领域实现一种她们在生产领域无法实现的自我转型,追求一种更加平等、自由、有价值、受尊重的社会身份。然而,消费赋予打工妹的自由选择和行动空间是如此有限,微薄收入限制了她们的购买消费能力,社会歧视剥夺了她们的平等的消费公民权,打工妹的社会身份无法在消费领域获得全新的重建从而最终强化了其次等的生产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