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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如图3-15所示。

图3-15 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义务

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提士

遵守法律是经营者进行经营行为的最基本义务,也是经营者相应权利得以受保护的前提。

2.接受监督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与消费者享有的批评、监督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这有利于经营者修正错误、改善服务、完善管理,不断适应市场本身的需要。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小提士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提供信息义务

经营者具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具体如图3-16所示。

图3-16 提供信息义务

小提士

提供真实的信息,才能保障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消费行为,满足消费需求。

5.出具单据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如发票、车票、门票等),经营者必须出具。

6.质量保证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售后服务义务

对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小提士

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既是对一次买卖行为的完整履行,也是提升经营者良好形象的阶梯,同时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负责。

8.公平交易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9.尊重人格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小提士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