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监所的功能及特征
(一)监所的功能
1.监管羁押被监管人功能
监所实施有效监管,保证羁押、刑罚、处罚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提高执法效益。从监所的性质看,要保证各项执法任务的完成,就离不开监管机关的有效监管。
所谓有效监管,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监管运作程序,建立严谨的执法环节和手续,使各项执法活动的运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其次,对各项活动执法过程严密控制,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任何破坏或妨碍执法活动的现象,保证各项执法活动始终运行在法制轨道上;再次,通过科学文明的处遇管理,一方面使依法剥夺、强制的内容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依法保障了被监管人的人权,使各项执法内容现代化、科学化、文明化;最后,通过分类制、累进制和激励制等监管方式,使法的奖善惩恶、鼓励自新的本意得以实现,扩大执法效果,提高执法效益。
2.维持行政司法秩序功能
依法严格管理,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保证监所安全是监所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宗旨。在我国,被监管人大多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在他们当中,有的处于侦查预审、检察起诉和刑事审判阶段,有的处于接受刑罚惩罚和行政处罚阶段,有的处在强制收教、收治和矫正阶段,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十分尖锐。为此,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保证监所安全,就成为监所的中心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才能保证行政处罚以及收教、收治和矫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3.教育改造被监管人功能
教育和改造被监管人是我国监所工作的一项基本特色,也是我国公安监所独特的监管方式。几十年的实践充分表明,我国监所监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与教育、改造活动密切相关的。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通过教育和改造,使被监管人认识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接受审查、处罚,配合收教、收治和矫正,服从管理,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弃恶从善。
4.打击和预防犯罪功能
打击、制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意义十分重大。对各类监所而言,打击、制裁违法罪犯,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的有效实施与执行,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刑罚惩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则表现为对被监管人的有效监管,防止狱内犯罪,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监所作为我国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执法领域中重要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范围有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执法内容有处罚和强制措施两大类。但是,无论是执法范围或是执法内容,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性和政策性的要求。因而,正确理解和把握监所的性质和任务,是监所科学管理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二)监所的特征
1.法定性
监所是国家依法设置并管辖的有关刑罚与强制措施的执行场所,从其设置到执行活动,无论是对刑事法律规定的羁押、刑罚的执行,还是对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执行,剥夺、限制或相对限制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对被监管人进行监管教育、治疗和矫正,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看守所的羁押以及与拘役所的刑罚执行活动,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刑事法律法规;拘留所的拘留执行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收容教育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强制戒毒办法》等。总而言之,我国监所的运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强制性
监所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其执法活动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监所的组成机构中,有的凭借高墙电网等特定设施,实施武装警戒,依法剥夺或限制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实施有效的羁押和刑罚执行;有的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束,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实施教育改造、特种疾病治疗、心理和行为矫正。
3.教育性
我国监所的监管活动并非一味地强调拘押、监督、管束,对被监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是我国监所管理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监所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独特的监管方式。我国监所管理的教育性特征是以“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为哲学依据而形成的。被监管人虽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仍然具有普通人的思想和情感、希望和向往。据此,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促使其良知回归,启迪其思想,诱导其行为,促进他们改过,弃恶从善,预防和减少违法罪犯,将取得良好成效,这一点已经为几十年的监所管理实践所证明。因此,如何更好发挥监所的教育功能,使其在监所的科学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国监所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
4.矫正性
所谓矫正是指对被监管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纠正。具体是指按照社会化的要求,遵循心理发展规律,对被监管人的违法犯罪意识、消极品质和行为等进行矫治匡正的活动。被监管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表明他们有着不同于常人的特殊的心理状态。监所作为国家的监管机关,要准确把握被监管人的心理状态,施以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这一点对于促进被监管人改过自新、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成为守法公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5.防范性
监所的防范性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特定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防止被监管人逃跑、自杀、行凶、暴动、吸毒复发与复吸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刑罚与处罚及强制措施的执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通过对被监管人的刑事羁押和刑罚执行以及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执行,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和法律的威严,使社会其他公民受到教育,也使那些有违法犯罪欲望者望而却步,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