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使役动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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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构式题元角色

谈动词必谈构式,构式往往限定语义。脱离了某构式,某语义即不存在。构式的使役过程涉及的语义要素由不同的角色来承担并登台表现,这些语义角色需用不同的标签。下面讨论使役构式题元角色的命名和区分。

2.2.1 使役构式题元角色的命名和区分

根据顾阳(1994: 1),关于论元(argument)的概念,应该追溯到60年代Gruber(1965)和Fillmore(1968)提出的表示述语跟与之相关的名词短语之间关系的语义角色。语义角色后来被称为论旨角色(thematic role)。目前公认的“论旨角色”有施事者(agent),感受者(experiencer),受惠者(benefactive),客体(theme),处所(location),起点(source),终点(goal),工具(instrument),使用者(cause/causer),等等,并通常将受影响的客体称作受事(patient) (Talmy 1985; Andrew 1985)。

龚放(1998: 10)指出,我们把论元定义为被授予论旨角色的语言单位。这里我们并没有采纳惯用的定义:论元指带有论旨角色的名词短语。这是因为我们注意到不仅仅名词短语可以接受论旨角色,补足语从句也可以被授予论旨角色。因此把论元局限于名词短语是不完整的。那么哪些成分可以充当论元呢?概括地说,以下这些语言单位可以充当论元:指称词语、指代成分(pronominals)、PRO 代词、显性照应成分(anaphors)、非谓语动词从句(non- finite clauses)、独立的关系从句(independent relative clauses)以及作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补足语从句(complement clauses of verbs, nouns and adjectives)。

论元又可分为域外论元(external argument)和域内论元(internal argument)。域外论元通常带有施事的论旨角色,域内论元在中心语动词所属的动词短语内,与深层结构中的宾语相对应(顾阳,1994: 3)。非宾格动词的论元是域内论元,而非作格动词的论元则是域外论元。非宾格动词和非作格动词在句法上有明显差异,前者的主语是派生的,在深层结构中是宾语,而后者的主语在深层和表层句法结构中都是主语,例如:

(3)The wheels slid on the ice. (非宾格)

(4)Joe slid into third base. (非作格)

域内论元又分直接域内和间接域内论元,前者直接从动词那里获得论旨角色,后者间接地通过一个相关介词得到论旨角色,如例(5)中的cartons(顾阳,1994: 3):

(5)Bill loaded the truck with cartons.

根据王寅(2011a: 37), argument在国内学术界被称为“论元”或“题元”。他将两种译法加以区分,“论元”主要指相对作“谓词”(predicate)的词汇而言,这里的“词汇”和“谓词”主要指动词,能充当谓词的成分还包括名词、形容词、介词等,因此它们也都有论元。而“题元”这一术语在构式语法中主要相对于构式而言,且主要用来指构式中的语义角色。

Goldburg(2007: 41)区分了两类不同的角色:“动词的参与者角色(participant roles of verbs)”和“构式的论元角色(argument roles of construction)”。Goldburg(2007: 48)指出,动词“hand”的参与者角色为:hander, handee, handed,分别对应“构式的论元角色”agent, recipient, patient,然后两者又分别实现为句法层面的主语(SUBJ)、间接宾语(OBJ1)和直接宾语(OBJ2)。然而,许多构式并非都能在这两个层面一一对应。动词有不同的意义,这些意义可以通过其所侧重的不同参与者角色在句法上得以表达,也可能一个被侧重的参与者角色在句法上得不到显性表达,这个得不到表达的参与者角色可能被遮蔽,或被剪切,或与反身角色合并,或空缺,即角色即使未被表达也可得到一个确定的解读(Goldberg 2007: 54-56)。例如:

(6)Jo won[]! Lee found out[ ]. (Goldberg 2007: 56)

句(6)括号中未表达的,根据上下文或说话背景就能让人明白,无须说出。这些动词的参与者角色浮现和隐伏,需要靠构式和语境来界定和推断。

根据语义连贯原则,“动词的参与者角色”和“构式的题元角色”在语义上相兼容(王寅2011a: 199)。“构式的题元角色”,即“构式的论元角色”,以此分析构式的语义角色和句法体现能解释语言表达的形义对应。例如:

传统句法的分析常无法解释句法相同而语义不同或语义相同而表达的句法不同的诸多语言现象,因为“构式的题元/语义角色”和“动词的参与者角色”可能“隐伏”(unexpressed),即不在句法层面得以体现。例如:

(8)This kind of bread cuts easily.

此句主语是受事,动词cut的隐含施事没有在表层句法中体现。还可能出现“构式压制”(construction coercion),即构式义迫使词义改变论元结构和语义内容。例如:

(9)The box stood on the floor.

(10)He stood the box against the wall. (=He caused the box to stand against the wall. )

句(9)中stood是不及物动词,表示“站立”,句(10)中构式使得stood由常见的不及物用法改变为及物用法,表达使役含义。

Goldberg(2007)提出构式语法分析法(Construction Grammar Approach)来论述构式论元的结构问题。关于动词的语义取决于动词本身语义还是构式的问题,有如下观点:

每当动词出现在一个不同的构式中时,该表达式的语义和受到的限制不同。但是这些差别不必归结于不同的动词意义;把这些差别归结于构式本身更为经济(Goldberg 2007: 12)。

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源于词项意义和构式意义的整合。但是,为了获得在某个语境中的表达式的完整解读,毫无疑问我们也需要言外的知识(Goldberg 2007: 15)。

词汇主义者认为句法转换所起的大部分作用最好是放在词库里处理。例如,他们认为词汇规则可更好地解释被动转换、致使转换和与格转换。但实际上,通常我们不能仅凭动词本身来确定某个构式的可接受性(Goldberg 2007: 19-20)。

王寅(2011a: 365)指出,在一个语句中可能是词层面以上的语法构式起主导作用,就叫构式压制;也可能是词汇起主导作用,能调整或改变整个构式意义或用法,这可称为“词汇压制”。

“词汇压制”的例证包括:有些动词是作格动词就可以有成对的作格用法构式,有些动词若不是充当作格动词就不能出现在作格构式中。这说明动词本身的作格性决定其是否有致使和表始构式的转换。还有些构式仅仅换一个动词,构式意义就改变了。

既有“构式压制”又有“词汇压制”,那么具体语句中何者占上风?语句的解读应该取决于词汇还是构式?既然构式是“形义配对体”或“形义—功能配对体”,我们就既可以从“形式”角度对构式进行归纳和概括,也可以从“语义”或“功能”角度对构式进行分类。动词义离不开其出现的具体构式,构式的意义也脱离不了具体的动词义,形式与语义不可分离,而且语义和语用不可分离,在“动词与构式之间的互动”过程中,还要加上人们的百科知识、认知能力和语境的协调发力方能达成表达和理解。常见的情形是构式若很稳固很常见,构式的力量就强大;构式若不常见,并未固化,那么词汇起的作用就大些。

受到“构式压制”,即由构式决定其表达使役过程的句子,常常无法单以动词的参与者角色来解读构式的使役义,而更适合根据构式的题元来分析语义。例如:

这句体现“构式压制”, laugh 的常用用法是 Vi,不带宾语,“the poor guy”不是动词的直接受动对象,不是动词laugh原有动词的语义框架中的参与角色,但是该构式使得此句中laugh成了使役动词,laugh后面的“the poor guy”是“受影响对象”, laugh造成的影响结果是“受影响者离开舞台”,是构式赋予动词使动意义,我们称句(11)为使役构式。

可见,传统的句法分析有诸多解决不了的问题,从动词的参与者角色来分析又有一些由构式压制产生的现象难以处理,而“构式的题元角色分析”的操作性和解释力更强。本书通过分析构式或隐或现的题元/语义角色来展示构式的使役过程和使役义。

2.2.2 施事、使因和影响者的定义和区分

施事(agent)是动作的发出者,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李福印,2007: 197)。该定义概括的是我们常见的“人做出使役行为”这种较为“典型的施事”。而“施事”也被用来既包括具有能愿性的生命体,又包括自然力、无生命之物。例如:

(12)Mary made me laugh. (施事为“有能愿性的生命体”)

(13)The picture pleased everybody. (施事为“无生命之物”)

(14)The heat of the sun made me feel dizzy. (施事为“自然力”)

(15)The flood destroyed the house. (施事为“自然力”)

罗思明(2009: 246)认为:“致事”被看作是一个覆盖范围十分广阔的语义范畴,它包括认知上可以识解为“引发其他实体或自身发生最终结果状态变化的实体”,可以是传统的施事、自然力或工具,也可以是整个事件本身。Dixon(2000: 32)指出,causer可以指人,或指抽象的东西,或指一个事件。例如:

(16)John's lecture disappointed us. (causer为“抽象的东西”)

(17)The murder mystery puzzled the police. (causer为“抽象的东西”)

(18)Walking all day made me tired. (causer为“事件”)

(19)The stones broke open nuts for food. (causer为“工具”)

Beavers & Koontz-Garboden(2013: 201)把带来具体的行为方式、移动或具意愿的使因(causer)都称作“施事”,其他未确定为“施事”的使因(causer)都称作“影响者”(effector)此观点的原文为“For convenience, we refer to any causer specified for some specific manner of action, motion, or intentionality as an‘agent'. A causer that is not specified for agentivity we refer to as an ‘effector'. ”(Beavers & Koontz-Garboden 2013: 201)。。Beavers & Koontz-Garboden(2013: 204)进一步把通过行为、移动或有意地导致另一个事件的一个实体称为“agent”,这样agent则可看作“effector”之内的一个分支。据此以下句(20)属于施事性使役(agentive causation),句(21)属于非施事性使役(non-agentive causation)。

(20)John's hitting his car destroyed it.

(21)John's stupidity(in leaving his car out in acid rain)destroyed his car.

我们认为 用“施事”专指“有能愿性的生命体”,便于区分“人”“物”这两类使因,施事与其他使因,如抽象的东西、事件、工具、无生命之物、自然力等都可以统称为“影响者”。

根据沈家煊(1999: 208), DeLancey(1981)指出,“施事性”(agentivity)是一个典型的范畴,定义这个范畴的是一群自然聚集在一起的特征构成的“特征束”,而不是什么充分和必要条件。每个特征本身都有程度之别,可由一个等级来表示(>表示“大于”)。

施事性的典型特征:

a.有生性:人>有生物>无生物>抽象物

b.使因性:直接使因>间接使因>非使因

c.自主性:高自主>低自主>非自主

d.支配性:强支配>弱支配>非支配

e.显著性:十分显著>比较显著>不显著

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特征等级上左端项)的是最典型的施事,只具备这些特征的一部分的是不太典型的施事。

Langacker(1991: 285)认为,原型的“施事”指一个人有意发出身体动作,通过身体的接触结果将力量转移到一个外部物体。与之对立的另一端是原型的受事,这个非有生物体接受力量而经历内部的状态变化,这个力量是通过所发出的身体接触由外部传递过来的。原文:“The archetypal agent is a person who volitionally initiates physical resultin,through physical contact, in the transfer of energy to an external object. Its polar opposite is an archetypal patient, an inanimate object that absorbs the energy transmitted via externally intiated physical contact and there by undergoes an internal change of state. ”(Langacker 1991: 285)。

我们认为英语中cause(原因、起因)的词义最为宽泛,causer被称为“致使者”“使因”“致事”,似乎可以指较为具体的使因,等同“effector”(影响者), cause 和causer都可称为“使因”,就使役概念和使役结构而言,cause、causer 和 effector 都指“影响者”,典型的 agent 仍称“施事”,具有使役意义的“影响因素”统称为“影响者”,包括施事、自然力、工具和事件等。

2.2.3 受事、客体、主体和受影响者的定义和区分

根据Levin & Rappaport Hovav(2005: 48 -49),严格意义上的“受事”(patient)指受到影响的实际存在物/实体,这个实体改变状态,但从宽松的意义上看,尽管动词hit和wipe只有表面的接触,其宾语也算作受到影响,因而也叫受事。“客体”(theme)的概念由Gruber(1965)和Jakendoff(1972)提出,指运动事件中运动着的实体或落位事件中位置落定的实体,后来延伸到指发生变化事件中改变状态的实体。Jackendoff (1987: 394)指出,客体和受事角色都可以是“受影响的实体”(affected entity),它们都与词汇语义表征的不同方面有关。

“theme”这一词还用来指主题、主旨、话题、题目、述题、主位。李福印(2007: 198)将theme译为“主体”,指“被行为所移动的实体/个体,或被描述其位置的实体/个体”原文为“the entity which is moved by an action, or whose location is described”(李福印2007: 198)。。例如:

(22)The father took the boy away. (男孩的父亲把男孩带走了。)

(23)Robert passed the ball wide. (罗伯特把球传偏了。)

(24)The book is in the library. (那本书在图书馆里。)

Langacker(1991: 285)将一个经历位置变化的实体称作移动者(mover)原文为“for an entity that undergoes a change of location”(Langacker, 1991:285)。。例如:

(25)Sharon walked the ladder across the room. (Sharon把梯子拿到房间另一边去。)

句(25)中,Sharon 是“theme”,“the ladder”是“mover”(Lan gacker 1991: 291)。

袁毓林(2007: 16)将theme译成“主事”,表示性质、状态等无施动、感知性的主体。

theme这个术语指代的事物不专一,既用来指“受影响的实体”,即“客体”,又指“被描述其位置的实体”和“性质、状态等无施动、感知性的主体”。

受事(patient)、客体(theme)和中介(medium)这几个常被混用。受事(patient)和客体(theme)两者都可做直接宾语(direct object),但在定义和使用方面并不一致。有的研究者把可做宾语的都说成是客体或受事,有些则交替使用,有些统称为受事/客体(patient/theme)。

“受事”也称为动作对象或动作的经受者,“受事”需经历某种状态变化,其动词是动态动词(a dynamic verb)。

在Halliday(1985, 1994, 2004)的功能语法中,theme 指主位—述位结构(Theme - Rheme)分析小句的主位,主位既可由名词词组体现,也可由连接修饰语和情态修饰语这样一些非名词词组或短语体现。在功能语法中,中介(medium)指过程(process)得以实现的关键参与者。Theme称“主位”主要是从信息观点来考虑,指句子的起首部分(Quirk, 1989: 1878)。

Halliday(2004: 284)的分析如下:

两句中“great flood”都是 medium,通过这个 medium, sending 或spreading的移动过程得以实现。句(26)有一个外部使因/施事(agent),表示“做”(doing)的称作“medium plus agent”过程。句(27)是自发的,表示“发生”(happening)的称作“medium only”过程(Halliday 2004: 290)。根据Halliday(2004: 299 -300),下面句子的宾语的及物功能标注在括号里,在作格功能分析中它们的功能都是medium。

(28)Mary sailed the boat. (goal)

(29)The news made Bill happy. (carrier)

(30)The story frightened you. (senser)

(31)The police exploded the bomb. (actor)

根据Halliday(1994: 161 -174),如果动作过程(process)的产生来自内部,则过程只涉及中介(medium)一个参与者角色,而如果起于外部原因,则还有另一个参与者角色,即“施事”。例如:

(32)a. The boat sailed.

theme/medium

b. Mary sailed the boat.

agent/theme/medium

可见,Halliday功能语法的medium或指“被动作移动的实体、位置被描述的实体”,或指“动作者、目标、载体、感知者、被识别者”,包括了其他研究者指的theme和patient。例如:

(33)They cut down the tallest trees for the timber.

在功能语法中,句(33)中“the tallest trees”是“目标”(goal)。功能语法中“goal”指受动词所表动作影响的人或物(Halliday 2004:180),不是格语法中表示物体移动所至地点的名词。

Halliday(2004: 181)指出patient和goal都不够准确,比较切中的概念是“过程延伸到的参与者”(one to which the process is extended),“延伸”(extension)的概念体现在经典的“及物”(transitive)和“不及物”(intransitive)术语中,及物性(transitivity)的概念源于此,及物性是一种小句体系,不仅影响到表达过程的动词,也影响参与者和环境成分(circumstances)。

似乎把上述的patient、theme和goal统称为“过程延伸到的参与者”或“受影响的实体/受影响者”更具有概括性,但是,将受事和客体角色加以区分有以下理由和意义。

1)“patient/theme”放在一起可以指句(28 -31)中goal、carrier、senser、actor这几种功能作用的实体,相当于“过程延伸到的参与者”,可以体现“medium plus agent”过程,但是,不适合用来指“medium only”过程,句(32a)的参与者,只能是theme/medium,不是patient。

2)若要强调参与者所经历的变化而不是改变位置,就要用patient与theme加以对照。

3)受到影响者可分patient与non-patient, non-patient又可分force recipient和non-force recipient,因此有区分patient和theme的必要。参见10.3 Beavers(2011)的分析模式。

关于“experiencer”,李福印(2007: 198)译成“经验体”,指“个体意识到谓语所描述的行为或状态,但是该个体无法控制该行为或状态”原文为“the entity which is aware of the action or state described by the predicate but which is not in control of the action or state. ”(李福印,2007: 198)。。例如:

(34)Keven felt ill.

(35)Loran heard the door shut.

此处表达做主语的经验体Keven和Loran感受到了的感觉,但这个定义似乎没有Langacker(1991: 285)所指的概括性强,他用experiencer这个术语指一个参与心理活动的人(包括心智的、认知的、情感的活动)原文为“I'll use the term experiencer for a person engaged in mental activity(be it intellectual, perceptual, or emotive)”(Langacker, 1991: 285)。。罗思明(2009: 23)将其译作“经事”,涵盖所有体验某种情感的感受者,沈家煊(1999: 237)称之为“感事”。

“经历者”(undergoer)表示“在某种行为引发下发生最终结果状态变化的实体”,如传统上的受事或客体(罗思明,2009: 109)。如此看来,“经历者”可并入“受事”。

齐曦(2007: 72)将使役结构的功能语义成分,也即参与者角色,确定为“使因”(causer)、“受影响者”(affected)以及“影响”(effect),表达一个事物或事件(“使因”)致使另一事物或事件(“受影响者”)发生变化(“影响”)。王强(2009: 27)称affected事物为“受影响事物或蒙事”。

本书采纳齐曦的命名:“受影响者”(affected),认为“受影响者”可用来涵盖受事、客体、中介、受益体(beneficiary)、经验体和经历者这些经历状态变化或受到影响的实体。例如:

(36)Mary mowed the grass. (受事)

(37)They feed the baby apple. (受益体)

(38)The father took the crying boy away. (客体)

(39)The news made Bill happy. (经验体/经事)

袁毓林(2007: 16)将论元角色分为主体论元和客体论元。主体论元包括:

1)施事(Agent):自主性动作行为的施行者。

2)感事(Sentient):非自主性的心理感觉的主体。

3)经事(Experiencer):某种变化的具有感知性的主体。

4)致事(Causer):某种致使性事件的引起者。

5)主事(Theme):性质、状态等无施动、感知性的主体。

客体论元包括:

1)受事(Patient):因施事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事物。

2)与事(Dative):动作、行为的非主动参与者。与事(Dative):表示由动词所确定的动作或状态所影响的有生物(袁毓林, 2007: 11)。

3)结果(Result):动作、行为造成的结果。

4)对象(Target):感知性动作、行为的对象和目标。

5)系事(Relative):事件中跟主体论元相对的其他各种客体。

尽管“施事”“主体”和“受事”“客体”各有其职,但出于大类分类的需要,不妨给出概括性更强的名称如下:

用“影响者”(causer/effector)涵盖“施事”“使因”“致事”“经事”“感事”“主事”。

用“受影响者”(affected)涵盖“受事”“客体”“经事”“主体”“与事”“经历者”。

用“影响/影响结果”(effect)包括所有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结果、位置或领属的变更和信息等的转送。

罗思明(2009: 246)用“致事”涵括“引发其他实体或自身发生最终结果状态变化的实体”,而袁毓林(2007: 16)称“致事”为“某种致使性事件的引起者”,比较而言,“影响者”更不易混淆,更具有概括性。

“影响者”“受影响者”在本书中是一个覆盖范围十分宽阔的语义范畴,其概括性强,针对有些情形有操作上的便利,但若需要对种种语义做出细微区分时,使用更具体到位的术语也是必要的。在“影响者”这一总称下,“施事”有原型/典型“施事”,一般指参与使役过程的人,广义的施事包括非自主的施事、弱施事等。

在“受影响者”之列,“受事”是典型成员,典型的直接宾语由“受事”充当,典型的间接宾语由“与事”充当。广义的受事包括“与事”和“经事”等。“经事”“感事”和“感受者”都指参与心理活动的人(包括心智的、认知的、情感的活动),即情感或心智或认知受到影响的人,可做施事主语或受事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