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博弈的伦理共识与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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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目前国外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也在逐渐升温,保持日益增长的研究态势,相关研究文献也不断增多。

一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学者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较早,成果也较为丰富,并且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与自然科学学者并驾齐驱地研究气候变化问题,他们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的学科角度研究这一问题。

第一,经济学角度。经济学关注的是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是否值得、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应付出多大成本、依据成本和收益分析应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什么水平、最优的减排路径是什么等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针对这一问题,经济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在争论中形成了两派:“怀疑派”和“行动派”。“怀疑派”虽然也承认气候变暖的事实,但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其代表人物之一、丹麦统计学家贝索恩·罗姆伯格在《怀疑论的环保主义者》一书中指出,世界性的贫困、艾滋病的蔓延、核战争才是更大的风险,气候变化的风险要小于这些问题的风险。“行动派”的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价值观念、政治立场、文化传统出发,又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两派:一是以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为代表的“积极行动派”,二是以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威廉·诺德豪斯和哈佛大学教授马丁·魏茨曼为代表的“消极行动派”。这两派在减排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减排路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积极行动派”的代表斯特恩比较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本和“一切照旧”情形下的损失,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今日投入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避免全球变暖的巨大的未来成本。“消极行动派”的代表诺德豪斯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时应采取“慢行战略”。他在其著作《均衡问题:全球变暖政策的选择权衡》中提出了“气候政策斜坡理论”,主张最优的全球减排路径是先期缓慢减排,然后逐步加大力度。此外,在西方经济学家中还出现了倒向唯科学主义的倾向,像牛顿求助于第一推动力那样求助于技术的无所不能。这可能是因为“主流经济学对无止境的GDP增长的迷恋,导致它根本就无力认清全球环境恶化的事实”。参见黄卫华、曹荣湘《气候变化:发展与减排的困局——国外气候变化研究述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1期,第79页。

第二,政治学角度。政治学界对气候变化的关注首先集中在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方面,其次是民主体制能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此外,气候政治学还日益向国家安全、社区治理等领域扩展。英国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在其《气候变化的政治》一书中,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气候变化问题,引入“气候变化的政治”方面一系列新概念,主张将气候变化纳入地缘政治格局。吉登斯认为:“如要我们控制全球变暖的雄心壮志变成现实,就必须做到政治创新。”这个政治创新就是“气候变化的政治”,要提高政治和经济敛合度,用“保障型国家”代替“赋权型国家”,发挥国家监督和检查的作用,在政治上“抢先适应”气候变化。戴维·希尔曼和约瑟夫·韦恩·史密斯在《气候变化的挑战与民主的失灵》一书中提出民主无力解决气候变化,将民主和气候变化对立起来。乔舒亚·巴斯比在《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行动议程》中,从气候变化与美国内部和外部安全的影响、相关的政策选择、机构改革等角度全面分析了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使得政治学界对气候变化的关注进一步扩展到了国家安全、社区治理等领域。

第三,社会学角度。社会学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相对较晚,成果也不是很多,第一个层面侧重从风险社会、全球社会、社会制度等进行关切。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气候变化问题是一种真正的、巨大的全球风险。他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演讲中,专门探讨了气候变化对社会学的挑战,并阐述了构建气候社会学的必要性,认为气候社会学必定是一种全球社会学。社会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第二个层面集中于社会伦理学,英国神学家迈克尔·诺斯科特在《气候伦理:全球变暖的伦理学》中从基督教、人和自然的关系出发,思考了应对气候挑战的各种政策措施和科学手段。社会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第三个层面主要是对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可信度提出质疑,涉及对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解构。著名社会学家史蒂文·耶利提出了“气候变化的社会建构性”命题。社会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第四个层面主要是从社会制度入手研究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这也是西方左翼学者的基本价值和理论取向。约翰·福斯特就认为:“就生态、经济和世界稳定而言,资本主义在许多方面都变成了一种失灵的制度。很难说它可以提供任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商品,而在其无拘无束地获利的过程中,它正在破坏人类和地球的长期前景。”著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乔尔·科威尔也指出:“目前的危机不同于以往,对自然的威胁,不论大小都源于资本的癌变性入侵。为了挽救人类,我们必须明白根本的问题不是技术性,而在于我们改造自然和消费我们劳动成果的方式。要合理地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生态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参见黄卫华、曹荣湘《气候变化:发展与减排的困局——国外气候变化研究述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1期,第81页。确实,随着气候变化研究的深入,资本主义制度成为人类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最大制度障碍。

毋庸置疑,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当前乃至以后很长时期内西方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从表面上看,西方社会科学界是在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但其主基调是和各自政府的态度相呼应,为其自身做辩护。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人文社会科学对气候变化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主要处在译介、阐发西方学者的思想的阶段(这也是必要的),但是中国学术界也在逐渐地发出自己的声音。笔者以“气候变化”为关键词,把时间区间设定为1990~2012年,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其结果如图0-1所示。

图0-1 “气候变化”在中国学术界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频率变化(1990~2012年)

资料来源: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由图0-1可知,1990~2012年,“气候变化”一词在中国学术界受关注度呈上升趋势,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增长,尤其是2006年以后,研究成果急剧增加,论文数从2006年的1322篇上升到2010年的7235篇,2012年有小幅度减少,这大致与气候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热点问题是相一致的。众所周知,在此期间相继召开了巴厘岛气候会议(2007年)、波兹南气候会议(2008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2009年)、坎昆气候会议(2010年)、德班气候会议(2011年)、多哈会议(2012年)。这些气候会议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学者对气候问题的关注,他们从不同的学科层面对气候问题进行了研究,发出了中国学者自己的声音。

其一,经济学界认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并且提出要警惕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贸易保护主义。

气候属于典型的全球公共物品,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的情况,气候变化问题也是全球“市场失灵”的最大体现。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首先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关切。我国学者提出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低碳经济。虽然早在2003年,潘家华等就对如何减缓气候变化提供了一种经济学视角,但是我国经济学界对低碳经济的研究,总体上来说成果不是很多,有深度、成系统的研究文献就更少。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事低碳经济的研究,他们从低碳经济的内涵以及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对策和意义等方面开展了研究。潘家华指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低碳经济的内涵:一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小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二是零排放,三是绝对排放量减少。实现以上三种情形,低碳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经济正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零)。发达国家追求的是绝对的低碳经济,而发展中国家追求的是相对的低碳经济。王军在分析低碳经济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式、途径和政策选择。王军:《理解低碳经济》,《鄱阳湖学刊》2009年第1期。经济学界在深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低碳经济关系的同时,还积极研究在国际贸易当中,要警惕西方国家以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搞气候霸权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李淑俊以中美贸易摩擦的历史案例、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了美国对华贸易保护越来越集中于对气候变化因素高感知的碳泄漏产业,气候变化议题已成为美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借口。李淑俊:《气候变化与美国贸易保护主义——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7期。

其二,国际政治关系学界跟踪国际气候谈判的发展态势,对国际气候政策制度加以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制度选择,并且把研究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国家安全、全球治理等领域。

气候谈判之所以艰难前行,其根源在于利益之争。这说明气候问题已经演变成了政治问题,气候变化已经成了国际政治中的重要议题。我国学者从国际政治关系的视角介入气候变化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力量也较为薄弱。正如王逸舟所说,国内关注气候变化的研究人员,还没有形成完整清晰的气候变化国际政治关系研究分析框架,而国际政治关系研究者又缺乏或不了解气候变化谈判及国际气候制度演变的细节。近年来,王逸舟、陈迎、胡鞍钢、庄贵阳、张海滨、潘家华对气候政治制度、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气候变化与全球治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国际政治关系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第一个层面,集中于跟踪国际气候谈判的发展态势,对国际气候政策制度加以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制度选择。陈迎从谈判的角度梳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气候公约框架内的国际谈判进程,分析了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欧盟和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集团的谈判战略及其变化。李欣:《“气候变化与中国的国家战略”学术研讨会综述》,《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第4期,第170页。庄贵阳对国际气候制度形成与演化进程中的公平与效率、后京都时代国际制度构架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中国在承诺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面临的压力与挑战、机遇与潜力、责任与战略选择,这对我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和制定国内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胡鞍钢等提出了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战略思想和参与全球减排的协议方案,并以此为基础,明确提出中国应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减排承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绿色与和平的发展。胡鞍钢、管清友:《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随着国际气候谈判的逐步深入,国际政治关系学对气候变化的关注进一步扩展到了国家安全、全球治理等领域。王逸舟的《生态环境政治与当代国际关系》(1998年)应该是国内最早从国际关系视角探讨生态环境议题的论著,特别是关于生态环境政治对国家主权所提出的挑战的论述。在研究气候变化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过程中,一些学者还提出要通过全球治理来应对气候变化。张海滨就认为,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必然要求进行深入的国际环境合作。人类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在可预见的将来,在现有体系下通过加强全球环境治理,减缓全球环境恶化的速度,使全球环境问题保持在临界点之内——这是一种危机处理模式,是治标之策;从长远看,则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共同的环境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球环境危机。张海滨:《环境与国际关系——全球环境问题的理性思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其三,法学界在介绍西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逐渐发出自己的学术声音,提出要通过专门立法和相关领域立法来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谈判历程,缔结了相关公约和议定书,我国从法律上也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回应。当然,我国法学界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起步较晚,系统的研究成果也不多,最初也只是介绍欧盟、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李艳芳、曹明德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李艳芳提出,各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不同决定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程不同、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不同,并详细阐述了英国是以《气候变化法》为核心的专门立法模式、欧盟其他成员国是分散立法模式、美国是以《清洁能源与安全法》为核心的综合立法模式、日本是以《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为核心的政策型立法模式、韩国是以《绿色经济增长法》为核心的综合型立法模式。李艳芳:《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59页。曹明德提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应对,并阐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原则。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第161页。

随着气候变化研究的升温,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介绍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界也发出了自己的学术声音。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新任务,直接关系我国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行动方案。因此,中国应当在立法上显示应对气候变化的宣示功能。翟勇(2008年)对我国目前的气候变化应对状况作出了相关评述并提议制定《气候变化法》;郭锋(2009年)对我国气候变化法律构建提出了框架性建议;周珂提出应该从专门立法和相关领域的立法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并且在对外贸易法中要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论证和储备。参见周珂《加强法治建设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2月3日,第8版。郭冬梅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应该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专著。该书以全球气候危机为背景,以法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其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规定,以责任分配机制为切入点,探索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以规范相应行为,履行其可持续发展引导、防范气候危机的应有职能。郭冬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其四,伦理学界主要关切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平和正义问题,研究伦理道德因素在气候谈判中的作用。

虽然国际气候谈判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但是以前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一直局限于经济发展、国际关系调整、法律制度规范等“硬性”方面,而忽视了对于该问题的道德、公平、正义等“软性”因素的关注。我国学术界从伦理的视角去研究气候变化问题起步也很晚。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将气候变化提到“国际伦理”的高度,为此,围绕气候变化的伦理问题才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主要集中研究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平和正义问题,何建坤、潘家华、杨通进、钱皓、黄之栋、黄瑞祺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毋庸置疑,“公平”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对于形成气候变化问题解决方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何建坤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发,从不同角度对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讨论,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公平原则下责任、义务及优先事项的差别进行了分析,提出并分析了以人均碳排放权相等为标准,到目标年各国人均碳排放量及过渡期内人均累积碳排放量两个趋同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何建坤:《有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公平性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6期,第12页。潘家华等区分了国际公平与人际公平的碳排放概念,研究了主要国家人均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比较测算了不同国家人均累积碳排放在全球历史和未来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指出减排责任的分担,必须综合考虑各国的历史责任、现实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需求。潘家华、郑艳:《基于人际公平的碳排放概念及其理论含义》,《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10期,第6页。气候变化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碳排放、碳减排的公平性问题,还涉及正义等伦理问题。杨通进通过比较目前国际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几个温室气体减排伦理原则(主要有历史基数原则、历史责任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和正义原则)之后,认为正义原则才是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最理想原则。杨通进:《通向哥本哈根的伦理共识》,《中国教育报》2009年12月14日,第4版。钱皓研讨了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中的正义、权利、责任三大问题以及人类面对气候变暖所处的价值层面的基本困境,提出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要打破国家、制度和信仰的界限,达成共识。钱皓:《正义、权利和责任——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伦理思考》,《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0期,第58页。黄之栋、黄瑞祺进一步探讨了气候谈判冲突的根源在于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所坚持的价值取向不一样。南方国家以道德/权利为价值取向,希望通过强调历史责任、补偿原则以及程序正义来诠释气候争议;北方国家以目标/结果为价值取向,着眼于非历史的成本收益分析,希望尽可能避免谈历史排放与历史性的分配不均。黄之栋、黄瑞祺:《全球暖化与气候正义:一项科技与社会的分析——环境正义面面观之二》,《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5期,第27页。分析气候变化中的“公平”“正义”等问题,对于理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问题上的立场、分歧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当前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界对气候变化的研究呈现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从研究进程上看,虽然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枝繁叶茂”的研究成果相比,我国的研究成果只能是“只言片语”。但是,随着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也逐渐从我国学术界的“边缘”进入了当前的“中心”位置,相关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二是从研究路径上看,气候变化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伦理等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全球问题,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研究的深入,跨学科研究将成为其新的趋势。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国际政治关系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研究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其一,忽视了从伦理的视角进行研究,仅有的一些研究也比较零散,或者只是从微观的角度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公平性问题。当前的气候谈判更多的是以治标不治本的方式争论解决的方法,如探讨碳排放的分配问题、责任的分担问题,而把伦理道德的支持搁置在一旁,导致国际社会气候谈判分歧不断,缺乏共识。

其二,国际社会的伦理共识是走出气候博弈困境的基础。但是,现有的文献没有研究气候博弈过程中国际社会应该首先达成何种伦理共识,达成伦理共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什么,以及如何去达成伦理共识等问题。

其三,对中国气候伦理战略的选择研究不多。在激烈的气候博弈中,中国迫切需要选择正确的气候伦理战略来消除国际社会的压力,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这些问题都需要学术界进行研究。

笔者把时间设定区间为1990~2012年,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伦理共识”为关键词检索,只检索到1篇博士学位论文,即肖明的《当代自由主义宪政的困境与伦理重建》(2007年),检索到的硕士学位论文有12篇。但是,针对应对气候变化这么一个具体的、微观的问题,学术界鲜有学者去研究气候政治博弈中的伦理共识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在利益多元化的气候谈判中,“伦理共识”是气候谈判的典型难题,伦理共识的困境制约着气候谈判的进程,也影响着气候问题的解决。如果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没有达成一定的伦理共识,气候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气候谈判也很难进行下去。基于此,本书将从伦理的视角,对气候博弈中的伦理共识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重点研究达成伦理共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达成伦理共识、达成何种伦理共识以及中国气候伦理战略选择等问题。

当然,本书所提出的伦理共识并不是大一统的伦理共识,不是要去追求世界的一体化、追求世界的大同。因此,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现代性问题,而是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国际社会所应该达成的一种包容性的伦理共识、一种“和而不同”的伦理共识、一种蕴含差异性的伦理共识。尽管如此,在气候博弈过程中要达成伦理共识也是异常艰难的,面临着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国家利益的考验。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达成伦理共识的艰难,就不去为之而努力。首先,我们应该处理好“是不是有伦理共识”与“应不应有伦理共识”的关系。“是不是有伦理共识”是一种事实判断,“应不应有伦理共识”是一种价值判断,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用事实判断去取代价值判断。事实上,在气候谈判过程中,世界各国之间不仅存在伦理共识,而且应该存在伦理共识,这体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其次,我们要正确处理好“能够做”和“应当做”的关系。“能够做”是有能力做,“应当做”则是解决人类应当如何生活的问题。在气候危机面前,达成一定的伦理共识不仅是国际社会“能够做”的,而且也是“应当做”的。这是因为,达成一定的伦理共识是走出气候谈判“囚徒困境”的道德力量,是解决气候问题的道德支撑,也是中国气候伦理战略选择的伦理依据。这也是为我国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提供伦理辩护、抢占道义制高点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