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2 本章说明
本章共十七条,分为两节,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一节主要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凭证和证明,申请机动车检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的牌证,机动车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其社会化,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特种车辆的要求,保证机动车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相关牌证的完整,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第二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社会化,机动车上道路前的安全检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累积记分制度等。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解读与应用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主要指机动车从出厂或者进口到购买人上道路行驶中间的阶段,如运输、销售及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以后,在申请登记前的这一段时间需要上路的情况。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个部分。
● [机动车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规范了主管机关的管理行为,有效地遏制了对机动车的盗窃、抢夺与抢劫等犯罪行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内容主要包括新车注册登记、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登记内容的变更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报废登记等。值得注意的是,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而拖拉机则由法律授权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 [临时通行牌证]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里的临时通行牌证主要是指根据实际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可以短时间上道路行驶的号牌和其他证件。在实践中,凡属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均应领取临时号牌:(1)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2)机动车转籍已收缴了正式号牌需要驶向异地的;(3)新购机动车需要驶入本单位或者本人住处的,等等。目前,机动车临时号牌主要是在购买新车后使用。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临时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只能用于机动车运输、移动等临时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机动车牌证。使用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取得正式的机动车牌证。另外,持有外国号牌和行驶证,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我国境内短期行驶的车辆,也需要申请领取临时机动车号牌。
[以案说法1] 某日,陈某驾驶无牌证的货车在松花路自西向东行驶,孙某驾驶自己新购无牌证的小轿车在松花路自东向西行驶。陈某在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毁坏及孙某受伤。在我国,机动车只有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本案中陈某和孙某驾驶的车辆都无牌证,因此都应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 [机动车登记种类]、第13条 [机动车号牌和车身标识的放置](P154、158)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条、第35-36条(P196、202)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九条 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登记注册]
机动车登记注册,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购得机动车新车后,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而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在1997年以前,我国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求该机动车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广大用户认为,该机动车既然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其质量及安全性能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再做安全性能检测,必要性不大,而且会给用户增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国家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制造企业的意见,我国从1997年3月1日起,对部分企业生产出厂的新车在办理临时号牌或初次注册登记时,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仅确认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即可凭该企业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单办理其他手续。
● [车辆购置税]
这里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同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免税凭证]
免税凭证主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机动车享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凭证。
● [依法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该项规定属于补充性条款,主要是考虑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政策、通行的规定,灵活掌握机动车登记工作,如提供停车泊位证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的获得方式等。其中,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购买、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当然,该项规定并不是任意为之,一定要考虑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趋势合理地规定,同时必须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还须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机动车注册登记](P155)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9条、第55条(P193-194、206)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 [机动车登记时免检]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该车型属于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厂家的检验,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内部的严格检验已经过关,如果没有获得厂家自己的合格证,则该车不得出厂。(3)新车出厂后免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安全技术检验]
这主要是针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主要是考虑该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监管,其所生产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属于未知。但该企业的成立、注册、生产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出于安全性和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在该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则不予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通过技术检验,检查该机动车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的标准。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P159)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解读与应用
● [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标志是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是保障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车况良好的重要依据,如果不按规定放置此证,则无从判断该机动车的车况,并且容易形成事故隐患。
● [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是证明该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凭证,是及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法实施前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并没有相应的保险标志。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分别处理,不能简单一刀切。
●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是指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取得行驶资格的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记录有车辆类别、车主名称、厂牌名称、车身长度、宽度、高度、车厢面积、轮距、轴距、轮胎只数、尺寸、使用性质、空车质量、发动机号码、载货载客数额以及本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等。而且行驶证与车号牌在同一车上要一致,并且能够相互印证。通过号牌上的车号不仅可以查到该车辆所属的区域、车主情况、车型,而且还可以从行驶证上记录的号牌查证车辆号牌的真伪。
● [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的象征,也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国家对悬挂机动车号牌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并在执行中被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接受。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故意将机动车号牌用车牌套遮住,或者用泥巴等涂抹遮盖,或者将机动车号牌的字母或者数字部分涂抹、遮掩起来。有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管理,如使交通警察或者自动监测装置无法辨识车辆身份;有的是为了逃避其他方面的监督,如公车私用怕被发现等。不论行为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其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机动车号牌和车身标识的放置](P158)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1条、第35条、第40-42条(P201、202、203-204)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旧机动车交易。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应当转移给新的机动车所有人。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一方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机动车转让行为属于依法应登记的民事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才能使自己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享有法律赋予的有效保障。
●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登记资料与机动车实际状况相适应。
● [机动车的抵押]
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机动车设立抵押,是对机动车所有权的重大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求机动车抵押实行登记,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
● [机动车的报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对报废的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24条、第180条、第188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 [机动车登记种类]、第6条 [机动车变更登记]、第7条 [机动车转移登记]、第8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第9条 [机动车注销登记](P154、156、157)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26条(P195-199)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
为减轻车主的负担,实行政企分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这是车辆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的地方对车辆检验已经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专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含义:(1)检验机构社会化;(2)检验标准严格化;(3)检验结果社会化;(4)检验机构选择自由化;(5)检验机构管理严格化。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利和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根据本条的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无论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视其车型、老旧程度、使用条件和使用强度等制定定期检验制度,使其在行驶一定里程或者时间后,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过这种检验达到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及噪声等公害的目的;二是安全技术检验与车辆维护定期进行。通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来确定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大修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的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不是指定机动车在哪个维修、保养场所进行维修和保养。
[以案说法2] 郑某在将自己的汽车报送年检时,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郑某,其汽车的维修和保养必须到指定的某汽车维修店,否则以后不予办理年检。郑某感到很疑惑,指定的维修店离家很远,不知如何是好。在本案中,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指定汽车维修、保养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郑某可以不受其限制。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16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17条 [机动车不予通过检验的情形](P159、160)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5、36条(P202)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防止其被重拼组装重新上路行驶。这里所说的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核心是确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是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予以确定。规定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主要考虑适应机动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其主要指标包括累计行驶公里数、使用年限、车型、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根据本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报废标准时,既要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等等;又要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主要是累计行驶公里数或者使用年限标准,如对于轻、微型载货机动车、矿山作业专用车,重、中型载货机动车,各种类型客车、轿车等,规定不同的累计行驶公里数或者使用年限标准。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客、货车辆,虽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一定时间报废。对于这些机动车,有关部门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以案说法3] 2012年5月的一天,钟某驾驶梁某的小货车在中山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马路拐弯处,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车辆在躲闪过程中又碰撞了路边的商铺和行人,造成两车及商铺损坏,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行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查明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钟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他所驾驶的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因此,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确定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99条第2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100条第1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100条第2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钟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及对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以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2500元),并对车主梁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处以罚款1500元。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 [机动车注销登记](P157)
《汽车报废标准》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解读与应用
● [警车]
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具体包括:(1)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 [消防车]
消防车,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 [救护车]
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 [工程救险车]
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7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P160)
《警车管理规定》第16-18条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解读与应用
● [拼装机动车]
拼装机动车,一般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更改排量/功率、轴数、轴距、轮距,以及增加载货车厢厢架的高度、长度和客车的乘客座位数等。
●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指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法定的登记事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 [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行驶证](P15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36条(P287)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8、51条(P205)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一般又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一项制度。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用于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先行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基金。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认定]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P15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 [定义]、第24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25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第26条 [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P333、337、338)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解读与应用
●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26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都依法应当登记,如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上道路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因此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但有的非机动车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可以起到对这些非机动车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和为破案查找、捡拾发还等提供条件,有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很不一样,城市与农村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加之各地特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对于非机动车的需求种类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对于某一特定的非机动车,在有的地方进行登记管理很有必要,在有的地方可能就必要性不大,甚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不便,故法律不宜直接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规定非机动车的登记范围。
●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在安全性方面规定的技术指标。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法定证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包括:(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申领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并且不存在禁止申领驾驶证的法定情形。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 [准驾车型]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A1)、中型货车(B1)、小型汽车(C1)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一般来说,取得准驾大型机动车资格的,可以驾驶小型机动车。取得准驾小型机动车资格的,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以案说法4] 2012年4月14日20时30分,黄某驾驶小客车在某市312省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与毛某驾驶的改装机动三轮车(由路北斜向路南行驶)在路南侧超车道内相撞,致两车车损,毛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事故成因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毛某违反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毛某所驾改装车不在此列,另外毛某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驶的改装车的行为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驾驶证管理办法,我国的机动车的准驾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第38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21条第2款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此,本案中双方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和驾驶证式样]、第21条[驾驶证考试和发放程序]、第22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和实习期]、第27-28条[补发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第104条 [公安机关将驾驶的机动车移放的情形]、第114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标准](P160、161、162、178、180)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P210)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1条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驾驶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是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单位承担。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对学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驾驶技能培训。这里所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本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交通规则等。驾驶技能培训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机动车驾驶的有关知识,如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和处置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等;和实际驾驶车辆的能力,如机动车的操作方法,以及观察、判断、预见交通状况,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等。
● [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的主体]
按照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都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是依法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依法主管驾驶考试和发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谓“举办”,是指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直接出资,开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的行为。所谓“参与举办”,是指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采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合资、联营、合作或者其他方式等各种直接参与举办或者变相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以及参与对这些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利益分配等行为。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学习驾驶和教练员责任]、第21条 [驾驶证考试和发放程序]、第22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和实习期](P161)
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解读与应用
●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包括检视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刹车是否灵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解读与应用
● [饮酒]
饮酒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人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在一般情况下,人的正常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酒精会麻醉人的中枢神经,饮酒后反应时间是正常反应时间的2至3倍,达到2秒钟。如果车辆以80公里的时速行驶,2秒钟行驶距离为45米,在此距离内,驾驶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反应动作。酒后驾车已成为危及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眠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等。“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吗啡、大麻等麻醉性药品。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在药物的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列举的此类疾病包括: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 [过度疲劳]
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状况的情形。睡眠不足是造成疲劳驾驶的主要因素。驾驶员一天驾驶超过10小时以上时,如果睡眠不足4.5小时,则事故率最高,据统计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60%是睡眠不足3.5小时引起的。睡眠不足导致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叹气、打哈欠、频繁揉眼睛,心情急躁、精神不振、郁闷,手脚不灵活等。
●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的主体包括任何人,如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等。“强迫”,是指违背机动车驾驶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指使”,是指指挥、唆使、命令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纵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或者听之任之其继续进行违法驾驶的情形。
[以案说法5] 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女友钟某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钟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调查证实:周某酒后、超速、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钟某也未戴安全头盔。因此,周某及其女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 [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P16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项(P212)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解读与应用
通过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有利于严格对驾驶人的管理,树立其遵章守法和安全驾驶的意识,有利于及时发现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促使其积极接受行政处罚。特别是电子摄像技术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监控中以来,许多违章者并不知悉自己的违章行为的存在,通过驾驶证的审验可以得到纠正,避免违章者逃避主管机关的处罚,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对持证人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类型、机动车的类型、驾龄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审验期限。在审验期限届满前,由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前往主管机关进行审验。
■关联参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P210)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2-34条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解读与应用
● [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累积不同的分值,当累积记分达到规定的分值时,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要求其重新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记分重新计算的管理制度。对该项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是累积记分制度的实质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目的是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二是累积记分制度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如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予以拒绝;三是对于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主管机关扣留其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办学习班的形式强制其接受教育,也不能强令其重新学习驾驶技能;四是对于重新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及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本条第2款中的“一年”是指记分周期所规定的一年度,即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向后计算的一个年度,而不是每一个公历年。至于延长审验期限的长短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以案说法6] 钱某为了上下班方便,购买了一辆轿车。经过两个月的驾校培训,钱某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是新手,上路不够熟练。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钱某或是逆行,或是追尾,大大小小出现了多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均记录在案。三个月过后,6月5日,钱某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罚款3000元,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扣留,并被告知,如果想拿回驾驶证,就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考试,理由是钱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在5月20日已经达到法定分值。另外,交通管理部门还对钱某进行了另一项罚款1000元,理由是钱某的记分在5月20日就达到了法定分值,那么那时起钱某就暂时地丧失了驾驶资格,而钱某还驾车上路,其行为构成违法。
本案中,钱某在三个月内多次交通违法,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扣留其驾驶证,并对其进行再教育,这种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交通管理部门以此为由对其进行3000元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此规定表明,行政处罚与累积记分制度不是排斥的,因此,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罚款3000元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是,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自5月20日起钱某暂时丧失驾驶资格,对其上路行为另罚1000元,这个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联参见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 [累积记分制度]、第24条 [记分与罚款缴纳关系]、第25条 [对累积记分满分后不按照规定进行学习和考试的驾驶人的处理]、第26条 [驾驶证有效期的延长](P161、16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30条、第62-63条(P286、291-29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3-48条(P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