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当前我国文化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我们的研究来看,如果将我国文化市场发展与发达国家文化市场发展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其基本区别:发达国家的文化市场是“原生性”的,有“演化生成”的性质;我国的文化市场是“继生性”的,有“整体构建”的性质。这一点在概念用语上表现得很明显:我们在英语文献中找不到“文化市场”(culture market),而只有“书籍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能够见到的“文化市场”表述大都源于中文的政策文本。这说明,原生型市场经济国家的文化市场是从某种自发活动和具体的行业市场逐步发展起来的,而转型国家的文化市场一开始就是一个异质的系统,涉及主观的建构和整体性规则的改变。
正是这一根本性差异,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我国文化市场发展认识的一定困难,导致在文化市场建设中存在种种问题。
(一)对文化产品复杂性的认识还不到位,不能明确定义意识形态的属性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经将一切文化产品的属性都归结为意识形态宣传品,导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八亿人看八个样板戏”的恶果,文化发展严重萎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双轨制”期间,我们采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搁置了对文化产品性质这一根本问题的探索。2003年开始文化体制改革以后,我们在认识上有了巨大的进步,提出了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是“一般属性”、意识形态是“特殊属性”的新理念,打开了通向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大门。但是,这一认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无限夸大文化产品意识形态属性的传统观念,从而不能充分利用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生产文化产品方面的优越性。
如上所述,文化产品的复杂性可以从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两个方面来看。从经济价值方面来看,有私人产品和公共品的不同特性;从文化价值方面来看,有审美的、象征的、精神的或历史的多重品质。从这一分析可见,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是多重的,其中会有“意识形态”属性,但是不应该将文化属性全部归结为意识形态属性。更进一步来说,在文化产品的文化属性中哪些特性属于意识形态属性,也是需要进行具体分析的。显然,将文化产品中的经济属性看成一般属性,将意识形态属性看成特殊属性,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需要将文化产品的特殊属性再作区分,看看究竟哪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哪些不具有,就能进一步清除思想上的迷雾,真正客观、科学地认识作为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单位的文化产品,为认识文化市场发展规律开辟通道。
(二)对文化产品生产活动的不确定性认识不清,管理不到位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将文化产品的属性归结为意识形态宣传品,于是理所当然地将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称为“文艺战士”,将文化产品的生产单位作为“宣传战线”的基本单位,将文化领域总体上称为“宣传文化领域”。如上所述,在“双轨制”时期,我们在没有改变原有事业单位基本体制的前提下,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形式放开了市场化经营(所谓“以文养文”),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为文化艺术的生产者“松了绑”,但是依然搁置了对文化生产单位性质的追问。2003年启动文化体制改革时,秉承“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将“推动事转企”“打造文化市场主体”作为主线,将文化生产机构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两种,基本上完成了新闻出版、演艺等领域的改革任务。
但是,现在的问题依然存在于对文化产品生产的认识之中,在政府对文化生产机构的管理中,仍然贯穿了传统的、简单化的、只针对意识形态内容管理的惯性,以至于忽视了文化产品生产活动的不确定性,无法涵盖日益多样化的文化市场活动,从而无法有效利用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对以企业化的方式提高文化生产力形成新的障碍。
比如,对于转型之后的国有文化企业而言,如何改变宣传部门“一竿子插到底”的直接管理模式,从人事、业务、资产、导向的全面管理转向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出资人制度”的资本杠杆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间接管理的模式,目前依然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对那些在市场化环境中诞生的民营文化企业,以及那些具有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强烈动机的业外企业和投资人,文化市场依然是充满了前置性审批的荆棘丛生的领域。有些人甚至将此种状况戏称为“企业单位事业化管理”,其目标直指目前政府在管理文化企业方面的那种传统的惯性思维和做法。
(三)对文化市场赖以支撑的中介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放手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文化的创作、生产、交换、消费都是置于政府全面控制之下的,可以说,在文化生产活动中只有一个“中介”,那就是政府。政府首先是生产者,然后是推销者,最后甚至是消费者(将文化产品作为公共品分配)。在“双轨制”时期,政府依然保证体制内资源配给不变,但是收费服务部分交给了不完整的“市场机制”。按道理来说,2003年实行文化体制改革后,“双轨制”“并轨”了,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必须依靠市场化的“中介”实现交易,但问题是,这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中介系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生长起来,于是,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往往都会陷入困境,不得不事事求助于政府。
更根本的问题可能还是在于对这个中介环节如何认识。如上所述,由于文化市场交换的文化产品的根本属性是“文化价值”,文化市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解释、批评、传播甚至批判文化价值的“思想市场”。但是,我们目前对文化市场中介系统的认识大多局限于经济层面,即“市场营销学”所关注的范围。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认识到,文化市场的中介系统主要涉及“意义内容”,一个有效运转的文化市场中介系统实质上是一个思想的“场域”,由多个独立的文化机构组成,存在对文化产品思想内容的独立而健康的讨论和传播。这实际上是一种公共领域,其规则既不受政府的支配,也不服务于经济的必然性。
对思想市场的讨论必然导致对内容监管的制度安排的讨论。回到以上探讨过的问题,如果我们将所有文化产品都看成意识形态宣传品,就会理所当然地严格管控对其中所包含的意义的解释和传播,也就是要维持对文化内容的意识形态管理。要是不这样简单地假定,而是认为大多数文化产品与意识形态没有关系,就应该有另一种制度安排。鉴于思想市场在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方面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顶层设计”。
(四)对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所需的体制机制政策环境认识不足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文化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范畴,是“三大公共部门”之一,实际上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管理,体制机制政策均付之阙如。正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文化领域的变革也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即从政策性调整开始(从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开始到1992年出台“文化经济”政策,实质上是“双轨制”),逐渐进入管理体制的改革(从2003年开始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实质上是“双轨制”的“并轨”),现在正处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着手全面构建基本文化制度的阶段。
现在的问题是,对如何深化文化管理体制,使之适应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体系的需要并不清晰。比如,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虽然指出了要强化政府职能转变这一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样的目标,即“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强调要“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但是没有明确这一目标如何具体化。至于继续强调“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强调“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际上强调了政府要直接控制企业管理,就更是不清楚与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是什么关系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再次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即“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但是对于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并未明确。至于再次强调“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也并没有回答在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条件下究竟如何贯彻这一原则。
客观地说,对于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和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等原则与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目标如何协调一致,是存在很大的思想混乱的。在一个“健全的”文化市场中,究竟如何既不违反政府职能转变这一大目标,又要落实党委和政府对文化企业(即使是“国有文化企业”依然是文化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的直接的全盘管理,对于国有文化企业的一线管理人员来说,仍然是一个有待破解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