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构建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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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破困境:制度现状与矛盾

我们现有的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发展于计划经济时期,丰富于改革开放之后,形成了以《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条例》《文职人员条例》《士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以选拔任用、培养交流、工资福利和退役保障制度为重点的法规制度体系,为军事人力资源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战争形态的加速演变、军队使命任务的拓展变化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军人力资源制度体系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1.与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相适应

军事人力资源既是战斗力生成和发挥的决定性因素,又是能动地推进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力量。从历史的发展看,现有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诸多方面与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生成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相适应。比如,在军事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上,存在笼统粗放、“一刀切”“齐步走”等问题,造成训用不一、随意改行、无序流动,军事人才的军事职业素养不高,难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岗位日益分化、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新型作战力量人才队伍建设等制度方面,存在空白或缺位等问题,存在与新型武器装备建设不协调、不同步等问题;在联合作战指挥人才培养制度方面,存在应急性、短期性等问题,培养资源配置与作战要素体系化不相适应,一体化培养、一体化配置的机制没有形成,难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联合作战对军事人才的需求。这都迫切需要我们研究、探求信息化战争特点规律,构建信息化条件下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为建设一支能打胜仗的强大军队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2.与强军兴军的人才需求不相适应

目前,军事人力资源方面的法规制度内容比较丰富,但也存在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不足,不适用、不好用、不管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在干部政策制度方面,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但“以德为先”的标准尚未很好地转化为具体条件,缺少看得见、好操作的衡量尺度,在选人用人中难以起到应有的鉴别作用;“五湖四海”的原则尚未很好地转化为制度规范,大范围遴选交流等机制还不健全,考核、推荐、任用中的回避规定不明确,对小山头、小团体、亲疏有别、本位主义等不良现象甚至腐败问题的防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手段、整风运动等形式,法规制度手段不够有力;能力标准体系与部队技术构成复杂化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存在唯年龄现象;与现代作战能力直接相关的军事专业培训、重要任职经历、岗位专业资质等客观要素,尚未成为选拔任用的硬性指标;在人才选拔任用上,等级设置偏多,基层军官更替速度过快,部分职级干部晋升存在“瓶颈”;军事人力资源的平行流动、纵向提升、退役等岗位转换的管理,主要还是靠政策主导,人力资源管理靠法规制度主导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着军事人员对军事职业的认同感、提高能力素质的紧迫感、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以及对献身国防和军队事业的思想稳定性,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度层面加以调整、改革和完善。

3.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特别是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人力资源管理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靠法治规范和管理的力度越来越大。而在军事人力资源管理中,靠行政手段、政策调控的成分还比较多,法规制度的调节、规范、引导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而出现了征兵难、保障难、退役安置难等问题。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人力资源大国,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军事人力资源的吸收、征召制度与国家人力资源制度改革不相适应,优质人力资源难以被大量吸引到军队。现行的退役保障与人才配置市场化不相适应,军官退役安置难,缺乏职业安全感,影响部队稳定。这都迫切需要我们从调动积极性、提高军队战斗力出发,抓紧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家改革相协调的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