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村社会转型与社区服务样式的流变
随着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国家将公共事业发展重点转移到农村,并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农村社区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农村社区服务的变化、升级与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传统的农村社区服务方式正在不断流失,而迎合农民需求的新型社区服务尚在实践探索中。如此,为更好、更快地促进农村社区服务发展,也为形塑能与城市社区对接或并轨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样式,有必要检视农村社区服务样式流变中的“既往”经验。
一 农村社区服务研究与问题提出
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以来,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大力推进村改社区/居工程,农村社区服务也由此获得较快发展,而相关的理论研究比较滞后,难以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客观地说,尽管我国农村社区服务的研究日渐增多,并且已经积累了不少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但多数研究选择以静态方式阐述农村社区服务的性质、内容等,局限于一些常态化问题讨论,这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根据研究主题需要,从不同角度阐释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概念。吕微和唐伟立足社区公共服务内容,认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是“满足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共同需要,为农村居民公众利益服务的事务”;田华着眼于公共服务性质,指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是“由政府和社区共同提供的,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公共物品,具有无偿性和准无偿性”。学者们在社区农村公共服务的概念阐释上见仁见智,有助于学界更准确地界定农村社区服务的内涵,对全面把握农村社区服务范畴有一定的学理意义。但这些概念的阐释大同小异,都强调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公用性)、福利性、非营利性和社区性等特性。
其二,阐述社区公共服务类别,探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早在2002年,杨团就曾从两个角度对社区公共服务进行分类,一是从是否依赖市场机制以及是否独占服务权的角度,将社区公共服务划分为“自治型”服务、“保护型”服务、“专业型”服务以及“运营型”服务四大类型;二是从社区服务供给的内源主体和外源主体角度,将社区公共服务划分为“现代社会为了社区的需要而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本身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自己安排的共有服务”。此后,有一些学者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分类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构结合在一起,提出了建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多个设想:有学者设想从公共福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体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安全服务五个方面建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更多的学者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进行更详细、更具体的划分,认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包括社会保障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社区慈善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平安服务、文体教育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开展就业服务、为民代理服务、计生服务,以及农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
其三,针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这方面研究一般将研究价值建立在对实践问题的新发现上,从对现实中某一现象或问题就事论事的解读出发,提出促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新举措、新策略。韩鹏云、刘祖云和李勇华等人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公共服务下乡的趋势需要,提出公共服务下农村社区的“农事村办”模式,以及设立“社区联合党委”或“社区管理委员会”承办政府公共服务的模式;卢芳霞将社会管理研究中的“扁平化”“网络化”管理经验运用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研究中,结合浙江省枫桥镇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实践,提出通过“一网式”服务,实现条条与块块之间无缝对接的“组团式服务”模式;还有一些学者针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与市场失灵现象,提出推行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以及内源式的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模式和外源式的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模式。
虽然以上这些研究不乏具体、全面,问题指向也较明确,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主题下指涉社区服务。也就是说,这些研究提及的“共有服务”以及“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福利性”服务,都是社区的“公共服务”,而不仅仅是社区服务。严格意义上说,农村社区服务是指农村社区中的组织或成员实施的公共性、交易性、互助性的社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志愿和互助服务等。农村社区服务不同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研究和实践中都不能模糊二者区别,更不能以社区公共服务代替农村社区服务。
学者们之所以在研究中不太重视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的区别,或将社区公共服务代替社区服务,一是受西方的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影响,以强调政府在农村社区服务中的公共责任,凸显公共服务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二是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缺乏,农村社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更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三是虽然社区服务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等,但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也要求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市场等主体发挥作用,这导致部分学者认为区别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服务的意义不是很大。笔者认为,农村社区服务由来已久,而且颇有特色,它维系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社区功能的正常运行,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一直微弱。虽然近年来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有所发展,但农村社区建设不能由此否定社区互助服务、邻里照顾等,更不要指望政府能包办农村社区的所有服务。否则,不仅将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有可能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与管理不到位,而削弱或毁掉农村社区服务。
再者,现有的研究几乎没有关注农村社区服务发展中的流变,更没有注意到社区服务的演进脉络和变化趋势。刘继同将社区公共服务的相关研究归纳为“设施网络说”“两翼起飞说”“三元整合说”“四轮驱动说”,尽管其内容很全面,但也没有涉及社区公共服务样式的历时性变化。其实,传统农村的家族社会、改革前的社队社会、改革后的家庭社会都有相对应的社区服务样式,虽然它们存在诸多不足,但不可否认,不同农村社会形态下的社区服务具有各自的特色,都曾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有效服务,其中的一些经验值得传承与弘扬。农村社区服务历时性变化与递进,关系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演变、时代适应性和社会价值,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社区服务建设,也需要辩证地对待以往的农村社区服务。发展农村社区服务,既需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城市的社区服务经验,也需要扬弃我国农村既往的社区服务经验,将家族社会、社队社会、家庭社会中的一些社区服务方式移植到新型农村社区服务的建设实践中,进而更好、更有效地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由此,本研究确定的核心概念为农村社区服务,在此基础上,首先阐述和分析传统家族社会、改革前社队社会和改革后家庭社会的农村社区服务样式流变情况及其价值,继而探究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农村社区服务样式的走向。
二 传统家族社会形态下村落社区自发式服务
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是典型的家族社会,代表国家权力的皇权止于县级,而乡下社会运行及其秩序维护主要依靠家族力量和乡绅。如此,以国家权力为供给主体的公共服务在农村社会非常稀缺,村落社区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更多来自市场购买、亲戚帮扶和邻里互助等。
在传统农村社会中,村落社区生产的服务部分来自市场购买,其主要形式是雇工。一般观点认为,雇工主要发生在地主、富农与贫雇农之间,农村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通过掠夺手段强迫穷人为他们劳动,反映的是两大对立阶级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随着阶级斗争范式的淡化,学界对传统农村社会雇工关系的认识渐趋理性,认为雇工体现的是经济交换关系,纯粹为农民生产合作的经济行为;尽管存在雇主剥削雇工、雇主在生活上虐待雇工、雇主限制雇工自由等现象,但这些主要是雇主各自良心以及雇主与雇工之间个人相处的感情问题。事实上,传统村落社区发生雇工服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雇主家田地多,而劳动力少,需要经常雇长工和短工;雇主家田地不是很多,多数农活靠自家的劳动力干,只在农忙农活多时雇工帮忙;雇主家田地不多,而劳动力或少,或弱,或遇上生病等,需要通过市场手段雇工。照此来看,村落社区发生的雇佣关系,并非全部发生在富人与穷人间,普通的小农因生产需要,也有使用雇工的。一般家庭的农民,既有出卖劳动力的经历,也有因家庭生产需要而雇工的。
此外,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农作物成熟季节不一样,每到农忙季节还有一些来自外乡的“稻客”“麦客”为其提供割稻、割麦服务。这些“稻客”和“麦客”,有的把自家庄稼先收了,再到外地寻找农活;有的先在外地做“稻客”“麦客”,再回家干农活;有的干脆将自家的田地租给别人耕种,自己常年在外流动,为需要劳动力的农户提供有偿服务。
传统村落社区的农户除了从市场上获取生产服务,农户间互助服务更为普遍。这类服务可分为有组织的团体服务和无组织的合作服务或互换服务。村落社区中有组织的团体服务,有的带有“雇佣性质”,如关中地区“唐将班子”提供的纯粹卖工服务,即由10~40个青壮年组成打工群体,在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雇工困难的地区从事开荒、锄草、收麦等事务;有的如华北农民自发组织的“青苗会”,在麦子快成熟时为农户提供看麦、护麦服务。
“青苗会”是麦产区农民自发形成的较典型的民间服务组织,最初产生在一些盗窃麦子现象严重的地方。一些村民感觉自己看青既费时,又没有更好的办法对付村中光棍、无赖等穷极之人的偷盗,于是便合伙出钱,雇村中光棍、无赖看青。如此,不仅村庄中光棍、无赖因为有一定报酬以维持生计而不再偷盗,或减少偷盗,而且可以借助他们的“无畏”精神,对付其他偷盗人。在盗窃麦子严重的村庄,仅靠光棍、无赖看青无济于事,村民为有效地保护庄稼,请求族长、地保、富绅领头,组织全村规模的青苗会。青苗会派若干人轮流看守青苗,当麦子成熟时,增加巡视次数,甚至个别地方还为巡视人配发红缨枪、土枪、马枪和快枪。由于有富绅、族长领头组织,一些地方的青苗会还参与村庄公共服务活动,组织谢秋戏、唱龙王戏、唱河神戏、唱药王戏;参与村庄各种娱乐会,如小车会、高跷会、打鼓会、花会、狮子会、五虎会;兴建公共设施,如在村庄中修筑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修庙塑像、栽种树木、设立义冢等,青苗会都在其中发挥作用。在华北一些地方,青苗会俨然成为农村社区有组织的从事公共事业活动和公共服务的复杂组织。
相对传统村落社区有组织的团体服务,无组织的合作服务或互换服务更为普遍、频仍。合作服务和互换服务分为人工合作、畜力合作、农具合作以及人力、畜力和农具合伙等形式。人工合作服务,各地的叫法不同,有换工、变工、调工、打伙、帮伙等,一般在农作物耕种或收获时节发生,主要通过你帮我、我帮你的互助方式进行生产合作。畜力合作服务有南北差异:南方农户田亩少,且水田耕作需要耕牛,但一户饲养一头牛成本高,一般选择几户合伙饲养和共同使用耕牛;而北方土地多,每户人家几乎有一头小耕畜,但旱地耕种需要两头以上耕畜合拉,一般选择几个农户合伙使用耕畜。农户间的农具合作服务在村落社区经常发生,一是做农活需要大量农具,虽然一般人家都备齐镰刀、锄头等小农具,但数量有限,普遍不够使用,需要彼此借用;二是做农活需要的水车等大农具,制作成本高,且使用频率低,农户一般选择合伙制作,或需要时向大农户租借。人力、畜力和农具合伙服务是一种交叉互换服务的方式,如缺乏重体力劳动力的农户,或没有耕地、撒种等技能的农户,需要用劳动力换取劳动力,或用畜力、农具等换所需要的劳动力,需要畜力或农具的农户也可以用劳动力换取自己需要的服务。当然,村落社区的这类服务并非都按照交换方式进行,村庄中鳏寡孤独家庭,没有劳动力、畜力和农具用来交换的经济特别困难家庭,他们既拿不出钱雇工,也没有办法交换,亲戚、邻里一般会不计“回报”地为其提供帮忙、帮工服务。
在公共服务极度缺乏的传统村落社区,尽管农户间进行的交换、合作服务限于本村庄社区中的亲戚、邻里,服务资源非常有限,服务方式简单,但毋庸置疑,正是这些民间自发的合作服务,为分散的小农户,尤其为劳动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帮助。
村落社区合作服务能够发生并发挥出巨大作用,主要源于农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背景,即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的人们,大家沾亲带故,知根知底,很容易在生产和生活中达成惯习默契,并彼此因熟悉、信任而建立、形成村庄一致的认同感。如果没有这些共同惯习和深厚感情,村庄社区的合作服务就很难开展。正是因为它发生在村庄地缘关系的熟人中,或发生在血缘关系中的兄弟、叔侄、儿女亲家中,所以此类服务不必受到交易规则制约,也不计较等价与公平,主要按照自愿、互利、合理的原则进行,具有简单、小型、灵活、方便,以及成本低等特性,是“农户在综合自己所面临的各种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情况下所做出的理性决策”。农村地方性知识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农业生产合作上,村庄社区发生的一些社会救助活动,如清末湖南中部农村盛行的“癞子轿子”施善活动等,也都受到农村熟人社会里道义力量和伦理理性规约,即出于熟人间相互扶助的传统习惯和绝不能让村庄有人种不下庄稼或庄稼烂在地里,以及绝不允许因缺乏帮扶而饿死人或冻死人事件发生的“铁则”,村民们明知道帮助别人得不到相应的物质回报,但还是乐意出手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人。
除地方性习惯和认同感外,作为“地方性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是家族直接参与或组织村落社区服务活动。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很多公益性服务活动都是以家族为主体进行的。家族中的族田是家族开展系列活动的经济命脉,家族成员举办的清明会、冬至会,以及其他祭祖、祭祀活动开支主要由族田收入承担,族中成员的读书或应试、贫寒家庭的嫁娶或丧葬,以及抚恤孤、寡、病、残人员等,都需要从族田的收入中拨出款项予以支持。此外,一些家族的族规中还规定了家族大户或富裕户的扶贫济困责任,要求他们“周济贫困的宗族成员”。正是由于有族田经济上的支持和族规规范的约定,以及家族成员间频繁互动积累的深厚亲情,才使村落社区互帮互助服务活动得以持久。
三 社队社会形态下农村集体式服务
传统村落社区服务,无论是来自市场的交易性服务,还是来自村落熟人社会的互助合作服务,都属于村民根据生产发展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自发式服务。虽然这些服务的规模不是很大,也缺乏严格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但村民们能够凭借乡土社会的社会资本获得各自需要的基本服务。村民自发形成的社区服务,由于缺乏国家或行政的统一规约,不同地区的服务内容和样式差异大,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自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开始,一些民间组织如华洋义赈会,以及一些知识分子如梁漱溟、晏阳初等人,为改变农村经济落后和村民生活窘困状况,尝试通过合作社形式为村民提供组织性、规范性的服务。国民政府也曾在农村积极创办合作社,企图发展乡村合作服务,以“引发‘人的心灵’发生变化”,让“所有人因此而得到改造”。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和革命根据地为解决兵员和物资不足两大棘手问题,倡导组建了劳动合作社、犁牛合作社、“变工队”、“扎工队”,以及老人、妇女、儿童互助队等,以调剂劳动力、生产工具、犁牛的余缺,帮助农户特别是出战勤的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由此来看,随着国家权力向农村社会底层渗透,不仅农村社区服务样式趋向多元化,而且带有组织性的服务也逐渐增多。但在解放战争年代,由于国民党和共产党的政治权力对农村控制都比较有限,他们所开展的组织性合作服务不敢违背农民意愿,农民拥有一定的选择服务自由。换言之,这个时期的村落社区服务仍以农民自主服务为主,有组织的合作服务还不普遍,即使个别解放区出现了泛政治化宣传、强迫农民参加互助合作的现象,但总是“是在尊重农民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为了解放农村生产力和发展农业生产,开展了农村土地所有制革命,亿万农民大众获得了自己的田地。然而,这场“打土豪、分土地”的“改天换地”运动在唤起农民生产热情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农户因缺少劳动力、农具和耕畜无法经营田地,走上卖房、卖地、出卖劳动力的老路。对此,中央决定“领导农民群体逐步地组织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即动员农民加入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改造个体农民、避免农村社会出现两极分化。具体地说,鉴于个体小农在农业生产中因劳动力、农具、耕畜的不足或不均衡而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现实,以及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有必要将小农组织起来,使分散、弱小的农业生产要素形成合力,既有利于合理统合、协调配置农村生产要素,克服农村社会的公共服务不足,又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素质。然而在实践中,虽然互助组是若干农户自愿组合,生产具有独立性,合作服务限于彼此帮扶,但是到了初级社,特别是高级社,农户逐渐失去了加入或退出的自主权,农具、耕畜等转变为合作社共有,农业生产转化为集体化劳动,由合作社统一安排、调配。由此,传统农村各式互助服务基本退出生产领域,即使有个别农户不想加入合作社,也难以承受熟人社会的歧视和孤立:一些地方不准单干户向互助组借农具,供销社也不会卖物品给单干户;更有甚者,如广东省有的地方规定,“单干户子弟不能进学校,不准单干户请医生看病,死后不替单干户抬棺木”。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的深入,特别是到了合作社高级阶段,农户加入合作社已经成为一场政治运动,即使个别农户不怕被熟人社会孤立,也抵抗不了来自国家的政治压力,只能选择加入合作社。
到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结构高度政治化、国家化,农户所有的生产活动全部纳入集体化秩序中,不再需要农户间的互助服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农村社会的“准单位”,需要承办农村社会所有事务,包括指导、管理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农业生产,以及组织发展工、农、兵、学、商等活动。此外,人民公社还逐步创办了一些集体化组织,为全社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服务,如公社机械厂为生产队的生产农具和农户的生活用具提供制作服务,有些较大的机械厂还拥有农用拖拉机、碾米机、磨粉机等,为生产队提供耕作服务和粮食加工服务;公社油坊(油厂)拥有机械榨油器具,为全社的生产队提供菜籽油、花生油的加工服务;公社粮站(粮管所)经营粮食收购、供应回销粮事务,一方面按照政府计划收取生产队上交的“公购粮”,另一方面在春荒季节代替政府向农民提供“救济粮”;公社食品站向农民提供生猪的收购、屠杀,以及猪肉销售服务;供销合作社从事收购棉花、鸡蛋等经济产品和向生产队提供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向农户提供日用品服务。在教育服务方面,一般的公社设有初中,每个生产大队建有小学,能为学龄儿童提供小学与初中教学服务。并且,针对农村文盲多的现状,政府组织学校老师参与“夜校扫盲”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识字服务。在医疗服务方面,公社建立了农民合作医疗体系,每个公社建有一个卫生院,每个大队配有一名赤脚医生,能为生病农民提供诊治服务。
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在摧毁村落社区自发形成的交换、互助服务同时,借助集体经济力量,创建了农技站、农机站、水利站、经营管理站、畜牧兽医站、供销合作社、粮管所、卫生院、文化站、广播站、种子站等,为农村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较全面的服务。这些服务站所多数在1958~1962年建立,它一方面迎合了农村集体化生产和社队化生活的需要,有助于消解农业生产和农民日常生活困难;另一方面,这些服务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队集体体制相关联,体现了农村社会集体化程度,是农村集体化的主要标志。就人民公社这种体制而言,这些服务组织都是农村基层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诚如徐小青所说:“人民公社建立的这一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在组织上是基本健全的,功能上是基本完善的,对于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满足农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稳定农村的社会福利事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此,尽管人民公社体制是国家政治臆造的理想化模式,它脱离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高估了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以至于因农民“磨洋工”“搭便车”泛滥而破坏了农业生产力,但就社会管理与服务看,这种社队高度一体化的社会体制也并非一无是处。一些从社队体制过来的人至今仍留恋社队的集体劳动、平均分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同社队的服务体制。实事求是地说,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服务水平都较低,并且国家的财政投入也很少,农民得到的服务主要由社队组织运用集体经济力量和向农民收费发展起来的——即使像学校、医院等这类公共事业,也基本上靠“社办公助”形式创办,社队集体和农民负担重。但尽管如此,农村社区服务并没有因互助、交换服务的减少而减少,甚至还比过去更多、更方便。这表明,虽然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等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财政实力支撑,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服务事业更容易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的地区可以优先发展社会服务,因为社会服务适度优先发展,不仅不会阻碍经济发展,相反,在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状况下,社会服务适度超前发展,更能推进经济发展。我们否定人民公社体制,但当面对人民公社遗留的“红旗渠”类公共设施,以及合作医疗类服务保障时,我们又不得不颂扬农民集体的创造智慧,并由衷地为集体化体制所建立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成就而唱赞歌,尽管它带有苦涩,是无奈的选择。
四 家庭社会形态下农村社区多样化服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瓦解了政社合一的集体化体制和政社不分的社会结构,单个家庭再度成为农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主体。“分田单干”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虽然它仍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性质,但除此以外似乎都私有化了——社队集体经济解体,公社社员转化为分散的原子化农民。尽管曾有不少人舍不得与人民公社体制和社队集体生活告别,但在“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感慨声中,“散伙”还是最终消解了农村集体化社会结构。不仅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用机械、大农具、耕牛、农作物种子被分到各家各户,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完全失去了统一组织农业生产的能力,而且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被国家政治统一改制为乡镇政府,并成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但其生产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都被严重削弱,没有能力直接承办工、农、兵、学、商等生产性和经营性活动。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和管理体制的变革,深刻影响了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领域。人民公社时期建立起来的服务组织有的解体,有的转包给个人经营,有的成为乡镇政府附属事业单位,它们与村落社区的联系微弱,农村、农业、农户的服务能力也出现较大程度的下降。一方面,由于家庭劳动规模小、经营活动自由,农民为节约生产成本,一般家庭能干的农活都不愿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即使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不一定非要向服务机构求助。因为农村熟人社会本就蕴藏丰富的互助服务资源,而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组织选择了集体化服务,致使村落社区的个体服务处于闲置、“休眠”状况。当社队集体结构解体后,村落社区集体化服务日趋式微,没有能力为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支持;相形下,村落熟人社会中互助、合作服务被家庭化生产和原子化个体活动唤醒,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中的姑舅、兄弟、叔侄、邻里人群便自发地对接起来,自觉地开展互帮、互助服务活动。尽管这类服务存在参与人数少、服务能力弱等先天性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家庭生产经营的多样化需要,但农村市场经济生成起来的市场服务及时填补了村落社区熟人服务的不足。譬如,在人民公社时期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出卖经济作物和购买生产物资、生活资料的唯一渠道,但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已不是农民获得此类服务的唯一载体,农民可以根据生产和生活需要自主地选择服务类型,有些农民更钟情市场化服务。尽管市场服务的发展“伤害”了社队集体企业和服务组织,但对农民来说,市场服务的及时、方便、快捷等特性,更能吸引农民。
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的农村社区服务并不是传统型服务的死灰复燃。传统型村落社区服务主要以家族社会为背景,族长或家族长辈通常是社区服务的组织者、协调者。这部分人凭借年龄大、文化水平高、生产和生活经验多的优势,在乡村社会拥有比较高的地位,加上这部分人的家庭一般为村落社区大户、富裕户,有能力做好事、善事和义事。尽管传统村落社区缺乏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但家族势力强盛,完全有能力组织较大规模的社区服务活动。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村社会,社区服务缺乏强有力的组织者:一是多数社队的集体经济在“分田单干”的大潮中被削弱或解散,已经不能为农户提供帮助和服务;二是家族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打碎,族田和族长都成了“过往云烟”,即使福建、江西等省有的村庄重建了家族祠堂、重修了族谱,但家族的凝聚力、组织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恢复,更不用说能为家族成员提供有效服务;三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市场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需求可以通过市场化渠道获得——虽然市场化服务存在难以预测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这只无形手提供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社区服务的不足。如此,尽管传统农村社区家族式服务难以恢复,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服务也被部分抛弃,但改革开放后,市场化服务快速成长起来,农民可以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获得自己需要的服务。
尽管如此,社队集体化服务也没有完全退出农村社区场域。人民公社时期的一些集体化组织改头换面,变成为乡镇政府附属事业单位,继续在“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社会中行使服务职能。这些乡镇事业单位不再是政社合一体制下社队的组成部分,它们已经转化为与行政机构联系紧密、而与社会分离的相对独立的部门,即他们一方面吃政府财政饭,另一方面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由此来看,农村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已转变为农村社会的公共服务,具有代替政府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但有的事业单位却异化为准行政组织,其管理功能大于其服务功能,如乡镇的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等,它们本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服务性组织,应该根据农村社会发展需要,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关农机维修与使用、农业技术指导、水利灌溉、家畜家禽医治等服务,但由于它们与政府联系密切,加上人员工资和日常经费都来自政府,于是他们便将自己“打扮”为政府部门,往往以管理者的身份对服务对象实施行政管理——强迫服务对象接受独家服务,并收取较高的服务费。
借此,农村社区服务已形成以交易型市场服务、政府型公共服务和亲情型社会服务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体系,只不过这个服务体系不完善,并且每一种服务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市场服务方面,由于农村市场经济尚不成熟,交易规则普遍不规范,加上家庭经营分散、弱小,以及绝大部分农民不熟悉市场规则,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要么高价获取市场服务,要么市场服务将其排斥在外。如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段时间里,农民卖粮难问题十分突出,它不仅阻碍了农民发家致富,也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但市场服务始终未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在公共服务上,由于农村基层管理实行县乡财政包干体制,尤其在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允许政府向农民收取“三提”“五统”,一些乡镇财政负担沉重,甚至发工资都有困难。基于此,多数农村基层政府将一些附属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体制中剥离出去,以减轻本级财政负担,乡镇的一些事业单位便成为挂事业单位名而谋取市场利润的经济实体,完全按照市场交易规律为农民提供有价服务,致使有的服务价格比市场还高。
在社会服务上,由于家族凝聚力难以恢复到传统社会水平,家族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有限,农村社会进一步碎片化,家庭间的互助服务、合作服务越来越难以开展,如当农户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农户间的合作不是增多,反而更加封闭、孤立,纷纷将合伙的耕牛、大农具拆分。一些农户明知道一户饲养一头耕牛成本高、使用价值不大,但就是不愿意与别人合伙饲养、共同使用耕牛。类似的,像水井、脱谷机、抽水水泵,甚至拖拉机等也都家庭化了。经济条件好起来的农民,本应该强化彼此间的合作,以便更快捷、更有效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我国农民的行动逻辑却与之相悖。之所以如此,一是受“家本位”观念的驱使,每一个农户都想不断壮大家产,以彰显其经济实力,获得熟人社会的赞誉;二是农民们企图更长久地经营自家的田地,错误地认为只有自家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才能减少单个家庭生产经营风险。农民的“自私”心理以及分散状况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所改变,而这不是因为农民转变了对农业生产合作服务的态度,而是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不再将家庭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在承包地上,而是走出村庄,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谋生。
综上,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至21世纪初,农村社区服务不仅有社区范围内自发形成的互助与合作服务,也有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还有因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壮大的市场化服务,呈现多样化。换言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随着农村社会多元化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也随之多样化,农民自主选择服务的空间明显增大,但在这个时期,农村社区服务体系还不够成熟,提供的服务也欠缺规范性。此“乱象”造成了农民或寻求不到合适的服务,或需要支付更高的服务成本,亟须转型、升级、完善。
五 讨论:农村社区服务的样式演变与未来走向
总体而论,我国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应着不同的农村社区服务,其样式主要有三种:在传统农村社会里,以家族式的互助、合作服务为主体,市场提供的服务普遍缺乏组织性和常态化;在人民公社时期,社队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都被纳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农村社区服务的集体化特征显著;而在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村社会去集体化、去组织化、去行政化,家庭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村社区服务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都在农村社区这个舞台上登场,扮演不尽相同的角色。农村社区服务一路走来,无论是互助与合作服务、集体化组织服务,还是多元化服务,都源自农民群众的创造,体现了乡土性和时代性。
农村传统社会的互助、合作服务形成,鉴于两大社会背景,一是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没有能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农民普遍比较贫困,难以支付市场服务价格;二是国家权力没有下沉到农村社会底层,村落社区是个“自由自在”社会共同体,家族精英一般为乡村社会的经纪人,他们凭借家产、族产为家族成员提供服务,并仰仗其身份地位,协调社区服务的供给,保障了村落社区的斯密式“先天和谐”。
村落社区之所以能形成自发服务,主要在于村落“社会只有依靠自我意识的惊醒而自己组织起来”,才能“使他们的行动协调或统合成为一个整体,以避免产生紊乱和混淆”。村落社区的互助、合作服务之所以能为村民所接受,主要出于村落社区拥有丰富的信任资本。卢曼指出:“哪里有信任,哪里就有不断增加的经验和行为的可能性,哪里就有社会系统复杂性的增加,也就可能与结构相调和许多可能性的增加。”传统村落社区的信任资本减少了村民间有来无往的担忧和烦琐的讨价还价,增强了合作服务的预期。如此,每当一农户遇到困难时,村民就会“生态本能”地给予帮助。尽管有些帮助需要彼此交换服务,但强者对弱者的无偿服务也十分普遍,因为生活在熟人社会里的人们从事这类活动能赢得“好人”声誉,而“好人”不仅是他们身份、地位的象征,还能为家庭及其家人带来诸多的好处;更重要的是,做好人也是一项长期投资,假如他今后需要类似的服务,别人就会“连本带息”地归还服务。
农村集体化服务经过了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两个阶段,到20世纪70年代初形成较完整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新制度赋予广大农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加上土地私有化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农村社会洋溢着“翻身做主人”的喜悦。但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本性不允许农村私有化,更不能容忍农村出现贫富分化。因此,国家将改造个体农民,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组织者提上日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大集体化推进力度,最终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了农民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集体化跨越。尽管中央针对农村社会集体化中暴露的“共产风”“浮夸风”等问题多次调整政策,但对领导农民走集体化社会主义道路毫不犹豫,并最终将其定格在人民公社。农村社会合作化发展和人民公社建设,瓦解了家庭生产模式和家族服务模式,实现了国家政权向农村基层全面渗透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控制农村社会的目的,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合作化运动在农业生产上做了许多不该做、不该管的事情,人民公社在集体化农庄(社队)建设中也曾犯过否定竞争的平均主义和“以粮为纲”的农本主义等错误。但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在农村社会的服务方面所进行的实践探索颇有意义,不少服务的效率超越了传统社会,甚至有些服务的经验将永远铭刻在“民族的记忆里”,“不能也不应该忘记”。在人民公社时期,虽然农村人生活水平普遍低,但由于拟政府机构的人民公社力所能及地为社队组织和社员提供了多种服务,他们获得了较全面的服务。阎云翔的调查发现对此颇有解释力: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不断干预基层社会“或许能够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故而被村民们视为“好政府”;而“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村民的日常生活无论是在公众还是私人层面上的干预都比过去少得多”,对农村社会服务不管不问,村民们认为它是“不负责任的政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功,却阻碍了农村社区服务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了农民个体生产热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也从根本上使我国农村摆脱缺衣少食的窘境,但正如什托姆普卡所说,“在一个领域取得的进步,常会以另一个领域的倒退为代价”。为配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国家政治调整了乡村社会管理:一方面针对农村家庭化、个体化、碎片化的现状,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将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还给村民,让其自主管理、自主服务;另一方面,为减少财政开支,政府上收了部分行政管理权,并从一些管理领域退出。虽然这一调整在客观上催生了市场服务、社会服务的兴起,但由于这两类服务的成长都需要充分“自由”的社会环境,且也难以及时填补集体化组织服务退出的空缺,因而农村社区整体服务水平明显下降,如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停滞不前;更严重的是,农村社会进一步原子化,部分农民集体意识淡薄,不愿意共同应对水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就此而言,20世纪末出现的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与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善、发展水平低不无关系。
当前,国家加快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结构转型的进程,各地政府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有序推进村庄的拆、并、合整治工程和村改社区、村改居工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到集中居住社区、农村城镇社区、城市郊区居住。如此,农村社区服务的社会处境不再是固化、稳定、封闭的村落社区,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居住空间的变动、服务需求的升级等对农村社区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农村社区服务要与城市社区服务全面对接。传统的农村社区和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社区是分散、孤立的,明确的地域边界决定其内部自成系统,多数服务源自家族力量或社队集体经济的“自我供给”。而转型期的农村社区,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程度加深,越来越多的农民逃离乡村到城市就业、居住,自然村落社区正在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社区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标准,对农村分散社区进行适度整合,并兴建了大批新型农村社区。由此,整合过的或新建的农村社区,尽管它们仍属于农村社区,但它们是“升级版”的农村社区,已不再是封闭、同质、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熟人社会、伦理社会、礼俗社会,城市性、现代性使这些社区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它们更加开放、异质,更注重业缘关系、契约关系。并且,农村社区的居住空间拓展、人口规模扩大,以及外来人口的增加和从业的多样化等,使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产生了类似于市民的社区服务需求。如果当地的社区服务不健全、服务水平低,生活水平提高的居民就会用脚做出选择,到其他地区或城市社区寻求更好的学习、看病、购物、娱乐、健身、文化、卫生保健等方面服务。因此,无论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务必要保证农村社区服务与城市社区服务对接,既不能按照城乡二元化体制的老路子看待农村社区服务,将其供给责任全部推给农村集体或农村居民,也不能没有长远目标和远期规划,依旧按照农村水平建设农村社区的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城乡有别的服务。
第二,农村社区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兼顾公共服务、市场服务、社会服务三者的关系,不能“在市场、社会还未成熟的情况下由社会、市场来完成政府应该履行的公共职能,也不能把本来在现有条件下市场、社会能够履行的许多公共目标转而由政府来实现”。但鉴于我国农村社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发展都不够成熟的现实,以及政府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政府应该在农村社区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即政府不仅要不断加大公共服务的投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务权益,还要着力营造发展农村社区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市场、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具体地说,发挥政府在农村社区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其一,可以避免政府在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中的缺位现象,保证政府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其二,可以减少政府的农村社区服务的错位、越位现象,促使政府按照居民的服务需求供给公共服务;其三,可以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市场服务提供肥沃的生长土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使政府的购买服务、合同服务等成为可能,进而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
第三,农村社区服务要化解农村社会发展的棘手问题。转型中的农村社会面临诸多深层次问题,如实施了30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步入制度低效期,需要进行土地流转、土地集中以及土地股份制改革,以进一步解放、发展农业生产力;我国城市化在过去2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拉动了农村经济增长,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但也严重侵蚀了农村社会,越来越多的农民及其家属、子女正在加快离开农村,农村空心化程度日趋严重,原本充满生机的村庄渐趋寂寞并加速消失;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式发展,破坏了农村粮食生产和社区的人居环境,“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产业协调模式使一些农村社区发展陷入不可持续中;城市向郊区扩张,不断征占农民土地,每年有近400万农民失去土地,而我国土地城市化、空间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不同步,庞大的农业人口始终徘徊在城市化入口处;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有的是国家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衍生的,但它们已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农村社区服务不能仅仅局限于社区内部的烦琐事务,更需要放眼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全局利益,为农村土地流转、人口流动、环境改善、农民市民化等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