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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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采用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也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在会计核算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自身的属性决定的,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会计信息具有综合性,其他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体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不便于管理和会计计量。

单位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计量基本前提中还隐含了货币币值稳定不变假设,即货币币值变动的幅度不大,可以忽略不计。当通货膨胀幅度较大时,需要采用通货膨胀会计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调整。当然,货币计量也存在不足,因为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素,有些是不能用货币来计量的,如企业未来战略、品牌、信誉、地理位置、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等。为了弥补货币计量的局限性,要求企业采用一些非货币性指标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