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学与文学:对《后汉书·郭陈列传》一段插话的思考
[摘要] 虚构与现实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肤浅的,而小说与历史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虚构的范畴。在中国古代,严格地说,文学与历史的对立区分并不存在。历史与文学在中国古代具有显而易见的联系。以范晔撰著的《后汉书》为例,能够说明在阅读中国古代史书时将文学与历史的研究思路相配合的重要性,即不仅仅把《后汉书》作为历史资料来阅读。
[关键词] 虚构 小说 历史
众所周知,今天,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文体(文章体裁)的概念广泛遭到置疑。但一些区别与分类却顽固地延续下来。比如,我们仍然习惯把文学与史学相对立。这种区分不是出于理论的缘故:众所周知,虚构与现实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肤浅的,而小说与历史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虚构的范畴。但这种区分延续至今,或许是出于学术体制的或学科教育的缘故:我们在大学或学院接受教育,而在这些机构保留了各门学科的划分。如果你是一个历史学家,你就要研究被视为历史材料的文献,并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如果你是一个文学专家,你就更愿意说应该研究文学文本,采用文学批评的方法。当然,在各个学科之间,有越来越多的例外与跨越,这是再好不过的事。这篇文章也旨在提倡这种跨越学科的研究方法,消除各门学科之间的隔膜,希望能证明这些隔膜可能阻碍人们很好地理解文本。
在中国古代,严格地说,文学与历史的对立区分并不存在。在古汉语中,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指称“文学”的词,至少直到汉末,“文学”这个词指的是广义上的文章与博学,或儒家的学说,甚至是儒生、有学问的人(参见《汉语大词典》第6卷,第1543页)。在20世纪以前,中国人还没有关于(西方意义上的)“文学”的清楚的概念。至于历史,我们不能否认“史”的概念的存在,但这个词的含义也不乏模糊之处,尤其在远古时期。
其实,历史与文学在中国古代具有显而易见的联系。司马迁的《史记》这部著作在文学和历史领域都很重要。《三国志》与《三国演义》之间相似点很多,从西方的现代“科学”角度定义《三国演义》这部“小说”或许更接近历史,而不是文学。但是虽然这样,很少学者从文学的角度、用文学的方法来研究中国二十四史(唯一的例外无疑是司马迁的《史记》,常常被作为文学著作来研究)。
这里,我们以范晔撰著的《后汉书》为例,来说明在阅读中国古代史书时将文学与历史的研究思路相配合的重要性——即不仅仅把《后汉书》作为历史资料来阅读。
我将选择其中一段文字来具体分析,但我想,我得出的结论,对这篇著作的其他部分也是适用的。在考查这段文字之前,我想提到一点:范晔在临刑前写给他的甥侄的一封信中(《狱中与诸甥侄书》)毫不谦虚地强调了其人及作品的文学特性。在这封信中,范晔以文人姿态自居,他对文学范畴的思虑远远胜过史学范畴,这令人吃惊。在此,我引下面一段文字为例:
至于《循吏》以下及《六夷》诸序论,笔势纵放,实天下之奇作。其中合者,往往不减《过秦》篇。尝共比方班氏所作,非但不愧之而已。
在六朝晚期,有关美学与文学的争论源源不断,所以范晔的文人姿态并不令人吃惊。在这封信里,范晔所明确提出的首要标准并不具有史学的、或史书文献的性质,而具有美学的性质。这一点不容忽视。这给后人提供了一种启示:在研究《后汉书》时,或在更广义上研究中国古代的其他历史作品时,我们不能忘记史学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史学家。二十四史不仅是历史,也是文学。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来看看《后汉书·卷四十六·郭陈列传·第三十六》里的一段文字。这一卷是历史人物的列传,是郭躬和陈宠及其亲属的传记,简单而言,这些人全都是开明的法家、法学家。书中多次用“法家”的说法称呼他们,但这指的并不是商鞅或韩非的提倡者。他们是通晓法律、法规,精通犯罪、断狱问题的专家,此外他们兼好儒学,擅长援引古文经典,比如《论语》等。他们特别提倡减缓处罚,要求赦免、“务在宽平”等,这与当时严酷的司法制度相违背。他们还担任一些官方的司法职位,其中有几位担任汉朝行政机构中的廷尉。下面的引文涉及郭躬家族,很好地反映了传记的主题及语调,叙述者用明确的、客观的方式介绍了公元2世纪时重要的司法传统:
后三迁,元和三年,拜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決狱断刑,多依务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
《郭陈列传》分成两部分,分别为两位法学家郭躬和陈宠的传记。但我们发现,在两者之间,还插入了一段离题的插话。我感兴趣的正是这段插话。紧随在郭躬的传记之后,首先有一段按语提到吴雄,此人与郭氏或陈氏家族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与前文有所关联,因为吴雄也曾任廷尉一职。
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季高,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时家贫,丧母,营人所不封土者,择葬其中。丧事趣辨,不问时日,(医)巫皆言当族灭,而雄不顾。及子訢孙恭,三世廷尉,为法名家。
吴雄曾担任廷尉,但事实上,在这段引文中,司法的内容相对来说不如吴雄不遵守禁忌的事实更重要。这就滑入了一种题外话,即引起史学家的兴趣的关键,不在于吴雄也曾任廷尉,而在于这个人物不迷信风水、通书、黃历、吉凶宜忌、择日宜忌之类的信仰的事实。在随后两段,叙述者从司法传统向信仰问题的转移更加明显。作者介绍了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人物,即赵兴与陈伯敬:
初,肃宗时,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卹讳忌,每入官舍,辄更缮修馆宇,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丰炽,官至颍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称。孙安世,鲁相。三叶皆为司隶,时称其盛。
桓帝时,汝南有陈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马,终不言死,目有所见,不食其肉,行路闻凶,便解驾留止,还触归忌,则寄宿乡亭。年老寝滞,不过举孝廉。后坐女婿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杀之。时人罔忌禁者,多谈为证焉。
像吴雄一样,赵兴不迷信任何禁忌,这对于他的命运丝毫没有影响,因为他在仕途中十分得意;与此相反,陈伯敬很遵守各种忌禁,却命运悲惨。但是在这里这两个人对迷信的态度并不重要,我要强调的是,这两个人物都不是法学家,也与列传中的郭氏、陈氏的法家家族没有任何关系。从法家传记过渡到这一部分的插话,史学家从中表达了对当时的信仰与迷信否定的观点,但与上文没有明显的逻辑联系。这实际上是一种题外话,很难从科学的或史书的角度加以解释。我们似乎可以用三种方式来分析这段插话。
第一种方式是不把这段插话看成“题外话”,而不惜代价寻找这两段插话与传记的其他部分的逻辑关系。可能有人会设想在法律问题与日常的禁忌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法学家具有理性的精神,自然会对风水或历书之类的禁忌有所抵触。但许多其他的文本,包括《后汉书》的其他文字,都可驳斥这种解读。我们在汉代的一些坟墓中,既可以找到一些具有司法性质(法规)的文字,也可找到一些历书,这证实在法律与宗教性质的禁忌之间并非水火不相容。无论如何,《后汉书》并不建议读者做这样的解读:叙述者丝毫不费力地把这些不同的部分勉强联系起来。
第二种方式是把这段插话解释成来源于断代史的特性,中国古代的史学家常常自愿使用“剪贴”的方法:如果说某些断代史记录得很严格,另一些则更多是摘录式的简单排列,有时并不怎么考虑结构上的逻辑性。所以,断代史的特性就是把各种材料集中在一起,我们甚至可以想象,有时候,历史学家在某处“贴上”他可以贴上或者他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材料。然而,这些“多余”的材料与“张帖”之处的主要内容多少有些联系。大多数的情况下,这种联系是明显的:在我们选用的例子中,吴雄是法家,跟郭躬和陈宠一样。但也有些插话与主要内容没有联系的情况。在我们的例子中,赵兴与陈伯敬与传记中的法家没有任何关系,插入的段落对传记的内容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换言之,在这样的情况下,插话是典型的题外话,我们无法从历史学的角度来解释,它们与断代史的本质无关。
所以,第三种方式则是把这类插话看成真正的题外话。而题外话,从本质上是难以用历史学或科学的观点来解释的。插话似乎具有一种主观的、非科学、非史学文献的维度。插话并不对应从历史材料角度强加的必要性,插话源自于作者(叙述者)的心理,依据不属于严格的科学逻辑意义上的一种叙述进程。换一种说法,插话很难从史学文献的角度来理解,与此相反,它可以从文学的角度来理解。
事实上,如果从文学的角度来解释题外话就显得容易多了。在文学作品中,在小说中,纯粹的题外话是很罕见的,总体来说,它在文本中起到某种作用。它表现为离题的形式,但它却用某种方式辅助叙事主题、叙事材料,将之映亮或间接地补充。它也可以是把握读者,或失去读者的一种方式,或者仅仅是捕捉或把持读者注意力的一种手段。它也可用一种近乎哲学的模式提示因与果之间并不一定如读者期待的那样连贯。插话在一些中国著名的古典小说中经常出现,比如在四大奇书之一的《水浒传》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一些这样的小说看做一连串的插话),但又不是题外话,因为这些插话都有助于产生一种特殊的、整体上的效果。
插话在文学作品中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但在历史性的文本中又属于怎样的情况呢?在一卷断代史中,一段离题的话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呢?正如我们所分析的,从历史学角度来看,题外话是没有用处的,所以应该从文学的角度来分析它。《后汉书》的作者在借助题外话的形式时,是在运用一种文学的手法?其目的也许正是增加叙述的材料——讲一个故事,正如在中国古代著名的小说中一样,叙述者有时会忘记他的主题而讲述别的故事。
换言之,断代史比人们想象的更具有文学性,我认为,承认这一点很重要。正如我上文中说过的,如果对文本进行纯粹历史文献式的阐释,就可能会出现过度阐释、甚至曲解(误读)的危险。
我的结论或有平庸之嫌:文学与历史的对立在中国古代很难成立;在经历了20世纪对学科理念的质疑与解构之后,这确实远非一个新的想法,我希望我的结论能起到以下的作用:在阐释一些我们视作或为文学,或为历史的文本时,有必要同时结合运用文学与历史研究的方法。
我讲到了在阐释一些历史文本时借助文学方法的必要性,与此相反,历史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有时在阐释一些文学文本时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体而言,如果史学家与文学研究者能够更经常地对话、沟通,或者更系统地将文学分析与历史分析的技法互相对照,必将从中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