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企业找个人或其他公司拆借资金,会计做账时应记入“其他应付款”,不能记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就必须到税务代开发票,没有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全额扣除,还有一个要求,所付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当企业资金紧张时,对外融资是必然。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企业间拆借,甚至向个人借款来渡过资金短缺的危机。本文要讲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时账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后,可以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2)应对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的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总金额是有限制的。企业只有向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才能正常向个人转款。
(3)当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出示借款合同。
二、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对企业来说需确认为债务。企业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能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三、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个人自身不能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是,利息没有发票,税务以票控税,不会认可此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此利息费用做纳税调整。
个人要想取得利息发票,须携带借款合同等资料到税务申请代开。税务代开的发票名目多为“资金使用费”。
税务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此外,个人(债权人)取得利息收益,代开发票时还要缴纳20%的个税。
【例2-1】 张三借给甲公司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含税),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 000 000×12%)÷(1+3%)]×3%=3 495.15(元)
个税=[(1 000 000×12%)-3 495.15]×20%=23 300.97(元)
两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33%。个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要求个人自行缴纳。
现实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由企业(债务人)承担税费,企业(债务人)只能将之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现金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了资金使用费发票,利息费用是否就能税前全额扣除呢?不一定。还要对照税务认可的扣除标准,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水平。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之内,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超出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须做纳税调整。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果个人向税务申请代开发票,税费要由企业承担,且部分利息尚不能在税前扣除,找税务代开发票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开票金额为仅能税前抵扣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