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管理教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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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邵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谁”?整理自:黄又生、吴波、唐星兴:邵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使一基层单位免损千万元,中工网转载邵阳新闻网消息,2014-07-29。

2014年7月28日,邵阳新闻网刊登了一则消息:“邵阳县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使一基层单位免损千万元”。内容如下:

“感谢你们为我单位提供法律援助,打赢了官司,避免了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谢谢了!”

2014年7月25日上午,邵阳县邵阳煤矿(国有)负责人与工会主席一道,专程来到邵阳县总工会致谢,感谢总工会用实际行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原来,2010年年初,原告邓某与该煤矿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并支付了1371万元给煤矿,用于解决承包前的遗留问题。合同到期后,邓某与煤矿续签3年。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再续签5年。不料2013年,国家再次加大关停落后小煤矿工作力度,规定年产能9万吨以下的国有煤矿应关闭。2014年1月,邵阳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全县先后关闭了23家煤矿,邵阳煤矿位居其中。

另外,近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得紧,临时关停进行安全整改的情况时有发生,多数煤矿没有完成正常的工作量,影响产量。特别是,国家逐步取消类如高耗煤的水泥、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致使煤炭市场疲软、价格急剧下滑,给煤矿行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邓某就是受损失者之一。

2014年4月28日,邓某以煤矿违反合同为由,向邵阳市中院起诉,要求煤矿赔偿损失1230万元。面对这个上千万元的数字,矿领导蒙了,立即向县煤炭局工会寻求帮忙。局工会及时向县总工会报告,请求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

“基层工会有难,娘家人绝不能袖手旁观!”邵阳县总工会主席林彦博掷地有声,立即要求党组书记刘平国与县总工会职工维权保护中心人员一道,前往煤矿了解情况,并按照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原告诉求,结合煤矿被关停的主要原因,研究应诉策略。之后邵阳县总工会决定指派职工维权中心律师吴波担任律师,为煤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利益。吴波先后耗时半个多月调查取证,为应诉答辩收集了大量有力证据。

2014年7月20日,邵阳市中院向邵阳县总工会送达裁定书,驳回邓某的赔偿要求。至此,该“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

据悉,按照当时民商服务一审阶段律师收费标准,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计算,本次法律援助为煤矿节省律师费至少10万元。

问题

1.提供法律援助是工会的职责吗?

2.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什么?

3.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4.本案属于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吗?

答案提示

1.提供法律援助是不是工会的职责

依据《工会法》规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基本职责表现在许多具体方面,比如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履行;企事业单位违反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发生停工、怠工事件,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磋商,反映职工意见要求,提出解决意见等。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为其所属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工会基本职责的具体体现之一。工会法律援助即属于法律服务的内容。

2.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

依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湖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工会法律援助对象首先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

同时,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2)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上述第(1)款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所以,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有限定的,是专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存在一定经济困难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的。

3.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劳动争议案件;

(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4)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5)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4.本案是否属于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湖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存在一定经济困难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才属于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

而从本案例所叙述的情况看,寻求工会法律援助的是邵阳县邵阳煤矿,事由是该煤矿与承包经营人邓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尽管邵阳县邵阳煤矿属于国有煤矿,尽管该矿工会主席参与其事,但也不能把企业与工会等同,因此本案不符合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不应由工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纠纷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工会的法律援助是要使用经费、投入人力的,应该把有限的经费和人力用于维护合法权益受损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