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管理教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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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会该怎样为职工维权?整理自:集体合同不履行,工会告你没商量,找法网,2012-08-10。

某棉纺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9月初,该企业开展了集体协商活动。经工会与企业方协商一致签订了集体合同,并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但该棉纺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除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03年3月底,该企业欠缴职工失业保险费103869.76元、养老保险费4955140.34元、生育保险费28421.39元、工伤保险费132397.22元,累计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

该棉纺集团工会多次找企业方协商,催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但均遭到企业以各种理由的拒绝。无奈之下,该棉纺集团工会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棉纺集团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对申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裁决该棉纺集团依法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

问题

1.我国《工会法》对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2.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与履行争议处理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什么?

3.结合我国法律关于工会基本职责、集体合同的内容与履行争议处理、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提示

1.我国《工会法》对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第6条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30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与履行争议处理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主要法律规定

(1)《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4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84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56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集体合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8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13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55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4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

第9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10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7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83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3.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综合前述我国法律关于工会基本职责、集体合同的内容与履行争议处理、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结合本案例内容,有三点需引起注意:

第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故本案例中某棉纺集团工会将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该企业告上法庭,从主观动机上看,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为,值得肯定。

第二,工会维权应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需要经过集体谈判来确定;《集体合同规定》也明确,只有补充保险才需经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来确定。

本案例中某棉纺集团于2001年9月初开展的集体协商是关于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实际上这属于国家法律硬性规定,不需经过集体协商来确认。该棉纺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除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强制规定而不仅仅是违反该企业的集体合同问题。

第三,对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可以通过如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是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是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依法处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是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本案例中某棉纺集团工会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方代表身份申请仲裁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这样做的前提是对本案例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性质的误判——即把违法理解为仅仅违反企业集体合同。故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企业违法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当然也可以提起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