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农产品认证及检验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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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生产企业法律条款

食品的生产原料绝大部分来源于农产品,广义的食品也包含可食用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最终食品的安全,也关系到食用者的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和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中,现将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2015-10-01.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Z].2016-09-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Z].2006-1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Z].2009-07-08.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Z].2015-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