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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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广州“护法”军政府的演变及其立法概述(1917—1924年)

绪言 为什么要研究广州“护法”军政府法制建设

辛亥革命已届百年,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制定、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在辛亥革命结出的丰硕成果,也是我国近代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从此,民主共和国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谁想破坏《临时约法》,妄图恢复帝制,实行独裁专制,必将被国人斥之为“独夫”“民贼”。

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和“二次革命”失败之后,并未停止斗争,为了同盘踞北京的北洋军阀政府相对抗,为了维护民国元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广州曾以大元帅、大总统名义,建立了与北洋政府相对立的“护法”军政府。但是,前两次都由于单纯依靠地方军事实力派,最后以失败告终。不过,那时孙中山以各种名义颁布的法律条令,却与后来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存在极为密切的历史关系。其中有些关于反对军阀专制、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具有鲜明的民主主义法制思想,所以到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这些法律法规仍在继续实施,故应作扼要阐述。

上世纪20年代前后,以孙中山为首领的广州“护法”军政府的法制建设,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发展阶段。它上承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成就,下接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广州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处在一个从旧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向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演变的过渡时期。

但是,过去对于这段历史,却很少有人问津。一方面由于政局动荡,军政府偏安一隅,存续时间不长,因而不被世人重视。另一方面,由于军政府的历史资料难以查寻,所以对其法制建设知之甚少。例如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选编》,收入了1923年2月至1924年4月的部分公报,这是很难得的史料。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这一“公报选编”,对于许多重要法规条例,却只列目录,而略去条文,包括《内政部暂时视学规程》、《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商标条例及施行细则》、《权度检定所暂行章程》、《陆海军审计条例》等,皆以“略”字代之,真使人望“略”兴叹。近年来,笔者查到了全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和广州出版的《国民政府公报》,以及其他相关史料,深感孙中山先生面对北洋军阀的倒行逆施并未灰心,继续以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旗帜,建立了广州“护法”军政府,并以民主、法制、人权为宗旨,宣布废止了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若干反动法律,拟制了有关建立革命法制、保障人权,以及支持工人运动的革命法规。这些都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不容忽视的历史事实,它的历史价值和政治意义,更不容低估。最后,尽管“护法运动”由于主客观的种种原因而归于失败,但却促使孙中山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一方面,痛感一切军阀政客的阴险与危害,必须与之进行不懈的斗争。另一方面,从此起彼伏的工农运动中,看到了革命的希望和力量,毅然走上改组国民党,建立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道路。

对于广州“护法”军政府法制建设的研究,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一项空白,这对于考察辛亥革命的深远影响,全面了解中国近代法制史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