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植物生长调节剂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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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
检测与安全性评价

第一节 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

植物生长调节剂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极作用。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于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农药方面的基本法律,将植物生长调剂作为农药而进行管理。以《农药管理条例》为核心,陆续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区域指南》《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等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资料要求不断细化,更加科学可行。

一、登记资料要求

植物生长调节剂在使用前需要先取得登记,其登记可分为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登记涉及原药和制剂登记,一般在田间试验阶段后,还要提交产品化学、质量控制、药效、残留、环境、毒性等有关资料或试验报告。

按照有关药效部分资料要求,新植物生长调节剂在申请田间试验阶段一般要提交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在临时登记阶段,要提交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局部地区要提供2~3地、2年以上试验报告;如为相同产品,可提供一年的田间试验报告。

按照最新出台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区域指南》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的有关要求,植物生长调节剂拟申请登记的作物,要参照这两个区域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布点试验;试验报告总的数量依据相应的作物在全国的分布范围而定。《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区域指南》中没有明确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具体要求,而是参考除草剂对应作物的区域设计来选择相应的试验点。该指南介绍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点的选择,包括我国20种主要农作物及140余种主要病虫草害。因病虫草害发生等情况变化,《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区域指南》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区域不能满足登记试验要求时,登记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并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供关于试验地点选择的说明。以水稻田申请除草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为例,我国水稻可分为华南稻区、长江中游稻区、长江下游稻区、西南稻区、黄淮稻区、北方稻区6大产区。其中,华南稻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长江中游稻区包括湖南、江西、湖北、河南;长江下游稻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上海;西南稻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重庆、陕西;黄淮稻区包括河北、天津、山东、宁夏;北方稻区包括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如申请插秧田、育秧田开展登记药效试验,可以从北方稻区、长江中游稻区、长江下游稻区、华南稻区中各选1省区,从黄淮稻区或西南稻区选1省进行田间试验;直播田可以从长江中游稻区、长江下游稻区、华南稻区各选1省区,从其他稻区选2省进行田间试验;抛秧田可以从长江中游稻区、长江下游稻区、华南稻区、西南稻区中各选1省区,从上述稻区再任选1省进行田间试验。

有关残留部分资料要求,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中明确划分了13个区域,分别为:

① 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

② 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宁夏、甘肃、陕西、山西、内蒙古西部。

③ 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

④ 山东。

⑤ 河南。

⑥ 长江下游地区:上海、江苏、安徽。

⑦ 长江中游地区:江西、湖南、湖北。

⑧ 四川盆地:重庆、四川。

⑨ 云贵高原:云南、贵州。

⑩ 东南沿海地区:浙江、福建、台湾。

⑪ 南部沿海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⑫ 新疆。

⑬ 青藏高原:青海、西藏。

二、农作物选择残留试验点选择

供试农作物选择残留试验点必须有1个试验点安排在必选点的该作物主产区内(表4-1~表4-9);可选点须满足“不同气候带、主产区和跨省”三条原则,供试农作物的试验点须反映出不同气候条件对农药残留的影响,除局部种植的小作物外,试验点不能选择相邻的两个省。

表4-1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谷物)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注:※表示试验的必选点,供试农作物必须有1个试验点安排在必选点的该作物主产区内;□表示除必选点外,其他可选点的试验区域。(下同)

表4-2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油料)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3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鳞茎类、芸薹类蔬菜)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4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茄果类、瓜类等蔬菜)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5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根茎类、水生类等蔬菜)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6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柑橘类、仁果类等水果)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7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热带和亚热带水果和坚果)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8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糖料、饮料和食用菌)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表4-9 农药残留试验作物(调味料、药用植物)分布区域布局情况

审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试验报告,要明确其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和安全性。如增产的要求,一般增产在10%以上,对作物的主要品质有改善或没有明显的不良影响,或视产品特殊功用进行评价。

三、登记中关注的问题

1.新创制植物生长调节剂数量偏少

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世界各国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对新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更加严格,创制新产品难度加大。目前我国自主农药创制能力还比较弱,加上受到国际农产品和农资市场不景气的冲击,近年来在我国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新有效成分的数量也显著偏少。

2.老产品扩作明显增加,特色小宗农作物缺乏登记药剂

受到创制成本的制约,目前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主要集中应用于播种面积较大的农作物,如小麦、大豆、玉米、大豆、水稻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种植结构也呈现多元化发展,一些以前播种面积比较小的经济作物或植物(如谷子、芝麻、芋头、南瓜、向日葵、高粱等,一些特殊用途的草坪,特殊花卉和中草药等)的种植面积在不断扩大。绝大多数农药企业开始着手老产品扩作问题。如3.3% 1-甲基环丙烯(1-methylcyclopropene)GL 500~1000μg/L已经应用于苹果、猕猴桃、柿子、甜瓜、梨、李子保鲜,现正在申请花卉保鲜等方面的登记。

3.诊断植物生长调节剂药害的技术难度大,其治理技术措施亟待提高

近几年,随着国家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一些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逐步上升,但配套农药的登记和使用却相对滞后,致使部分药剂在使用中出现一些药害问题。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品种在使用浓度过高的情况下,容易对作物生长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影响产量。如矮壮素和多效唑在花生上,多效唑在水稻育秧上就曾因使用不当而出现过药害。诊断植物生长调节剂药害的方法和治理措施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缺少相关技术,相关研究亟待加强。

4.与植物生长调节剂混用的肥料产品较多

近年来,在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的营销环节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把药肥混剂以功能性能肥料的名义登记,而从产品的组分和承诺的功能来看,产品里面很可能是添加了植物生长调节剂, 尽管这类产品较受农民的欢迎,但其以肥代药规避农药登记的情况表明,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