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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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模式、新业态、新规则

一、鼓励模式创新

《管理办法》的一个重大改变是打破了一统天下的“4S店”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城乡一体等新模式、新业态,推动流通模式创新。

这也就是说,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汽车经销商们可以采用一切可以想到的、可以操作的新模式、新业态,无须有顾虑,不会有阻碍。用时髦的话说就是“撸起袖子干,甩开膀子干”,至于能否盈利、投入是多是少,则完全取决于经销商的投资理念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平行进口合法化

平行进口汽车政策转变方向,一系列保障平行进口的政策颁布实施,对经销商利好的政策不断出现,涉及市场准入、产品准入的规则逐渐完善、标准逐渐向促进进口倾斜。由此,平行进口汽车的经营者迅速增加,平行进口汽车市场发展加快、规模扩大。在进口车市场需求下滑的局面下,平行进口汽车市场却逆势上扬,2017年1月至7月,进口汽车销量共计68万辆,平行进口汽车就有94872辆,同比增长47%,占进口汽车总量的14%。

但是,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也面临很多困难、很多问题:

1.经营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规范经营者,但更多的是打擦边球、赚快钱的小企业。

2.经营规模体量差异巨大,既有大的集团公司,也有打游击的小店。

3.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4.回报高但风险大,车型集中但款式多且杂,供车地及配置难以保证与预期一致,更难做到与事先约定一致,尤其难以保证完全符合政府要求和行业规范,诸多问题成了平行进口车商的软肋。这从深圳牧得隆、百事齐等平行进口车商或关门、或跑路、或惹上刑事及民事纠纷的多个热点新闻事件可见一斑。

5.社会对平行进口汽车及其经营模式了解少、误解多、包容度低、要求却很高,重庆玛莎拉蒂平行进口汽车商被一审判令给消费者“退一赔三”即反映了这一现实。

6.三包服务及售后维修保养服务难以落实。

平行进口汽车的经营者,基本上不是原有的授权经销商,要么是新成立的,要么是小规模的销售店,他们基本上没有维修保养机构、没有维修保养能力,也不能够像品牌经销商那样,向车主发放汽车三包必备的文件——《三包凭证》。

三、最好的模式是创新与保障同时设计

经营者在设计任何新模式、新业态的时候,最好都有法律顾问参与,以便一开始就能够充分预见到风险及其是否能够承受,进而设计好发展规划和可行性方案,特别是设计好风险防范与规避方案及争议解决方案,避免走弯路。

四、配件销售渠道畅通

这个改变也是令经销商欢欣鼓舞、令消费者满意的。

经销商再也不用纠结于配件从哪进、什么时间进、进多少等,有了一点自主权,有了一点决策权,那是多么幸福!

消费者则是希望配件价格降低,享受实实在在的实惠。

五、生产者不得实施垄断或变相垄断

这是生产者最不愿意接受、也不得不接受的。

生产者原本可能没有垄断的想法、垄断的行为,是“三个统一”的总经销商制度给了生产者实施垄断的机会、得以培植垄断的土壤。

生产者在垄断中大得好处,获得垄断利润,获得垄断话语权,获得垄断市场机会,推行垄断市场规则,实行垄断统治,因而,垄断的积极性高涨,能直接垄断的就直接垄断,难以直接垄断或不能垄断的,则变相垄断。

《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者必须调整行为,改变态度,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占有较大的主动权。

六、配件供应公开透明

这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生产者或经销商在配件方面的义务,并明确了原厂件、同质件、再制造件、回用件、修复件的概念,规定要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这些,对整治配件市场、规范配件供应秩序、提升配件管理效能、提高配件质量、加速配件流通速度都有好处。

但同时,也对经销商的配件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哪一个方面做得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能在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

七、供应商不得挤占经销商终端市场

要区分供应商、经销商的经营方向,供应商就是向经销商供应整车、配件的经营者,不能越位去代替经销商与终端客户交易。这是对市场主体定位的法律规定,避免供应商利用资源优势挤占终端市场、造成市场成分的杂乱。

八、取消对消费者的种种限制

这也是《管理办法》的一个重大亮点。

无论供应商还是经销商,都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汽车金融、汽车保险、汽车救援的提供商或服务商,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非自愿性消费,降低消费者负担。这一点,对经销商是一个考验,它直接影响到经销商实行多年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操作习惯、合作关系等。

九、明显变化

随着2017年7月1日的到来,《管理办法》的实施成为现实!

许多汽车流通业界人士在想:《管理办法》的实施,会给汽车流通业带来怎么样的变化?会给汽车消费者带来什么影响?更有一些人在议论:汽车流通业将有巨变!还有网文说:2017年7月1日之后,汽车销售价将会大幅下降,要买车的朋友一定要等到2017年7月1日之后。理由是《管理办法》的实施。

根据多年来浸润于汽车经销商企业的经验,作者认为,《管理办法》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直接改变了汽车流通业的许多规定、规则,这种改变是理论上的、纸面上的,本章第一节至第六节概述了改变的主要内容;但是汽车流通业的实际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国家法律法规只是导致汽车流通业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生产者、经销商、消费者、社会需求、市场规律、经济大环境等因素则构成了汽车流通行业变化的合力。

汽车流通业变化是必然的,但变化并不是从2017年7月1日才发生,变化也不是发生在2017年7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上,变化一直在发生,变化不是剧烈的、迅速的,而是渐变的,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一个从部分变到整体变的过程,是一个从自主变、自发变、悄悄变到依法变的过程,是一个大方向、大趋势、大效果变得越来越好的过程。

对于传统的经销商而言,这既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您会因为放开模式、放开渠道、放开限制而松一口气,您很快又会因为放开模式、放开渠道、放开限制而叹一口气!

您会时时感受到放开的种种好处,您也会处处感受到放开的种种坏处!

但是,这一切都由不得您,您必须适应,必须与时俱进,必须安排专门力量、随时调整方案、时刻预见并规避风险!

汽车流通行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一)渐进、并进、跨界兼业

从单一的生产者授权的品牌4S店模式向多品牌并存的综合店、大卖场、城市展厅(这一形式早就存在)、电子商务平台等多业态、多样式发展。

这是因为,从反垄断、反技术控制技术掠夺、提高交易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强市场竞争及市场活力、降低土地占用与稀缺资源占用等任何一个方面考虑,都应该这样做。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甚至更久),生产者授权的品牌4S店模式仍然是主流形式,只是,生产者对经销商的管制、约束、掠夺不得不越来越少,支持、鼓励、让利不得不越来越多而已。

这样的变化最直接、最集中地体现在配件管制的放开、跨区销售禁令的终结等。

品牌4S店模式之所以仍然长期存在而不是立即消亡,是因为品牌4S店模式已经存在了十多年,它有强大的生命力、强大的惯性、强大的抗拒力、强大的市场话语权,汽车厂家不愿意它衰落,更不愿意它消亡。汽车厂家通过种种手段,如让利、管理软件、汽车资源配置、各种商务政策、各种技术支持等,早已把品牌经销商完全捏在手心,也早已把触角伸到汽车流通的全体系、全方位、全流程。

作者不认为没有实体店的、纯粹的汽车电商能够成为一种汽车流通的经营模式。汽车电商在近几年有迅猛的发展,有些先知先觉、先行先试并且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汽车电商可以从新模式挖到一桶金,但它们一定要依附于实体店,一定与实体店有密切的关系,没有实体店的纯粹电商不适合于汽车。汽车的技术性、汽车的价值、汽车的服务需求等,使得纯粹的汽车电商难以生存、更难以发展。

但是,如果腾讯或阿里巴巴来做汽车电商,则是另一回事。

它们的体量、资金量、数据量、流量和活跃客户量,以及它们对征信系统的掌握和运用能力、综合的、跨界的运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及争议解决能力、制订规则的能力、创造新模式的能力、市场话语权和行为影响力,与一般企业不可同日而语。

(二)车型

传统的以各种油料为动力的汽车,譬如汽油车、柴油车,仍然长期存在,而不是像有些网文说的那样会很快消失;新能源汽车(包括现有的电动、气动、混合动力,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磁场动、水动、电磁动、核动、微生物动等)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但并不迅猛,因为它受很多限制,尤其是技术的限制,如续航能力、加能条件、生产能力等限制。

(三)渠道

随着经营模式的变化,渠道的变化产生了。

经销商从向生产者预订、生产者直接供车这个唯一的渠道变成了多形式、多渠道,平行进口、二三级经销商、吃价差、吃时间差的车虫式、掮客式零散销售、腾讯之类的“大鳄”将来可能做的自产自销等各种想得到甚至想不到的渠道将百花齐放,尤其是政府支持鼓励发展县域经济,四五六线城市及县城甚至乡镇,都将有汽车销售商,汽车销售渠道会很长,会贯通到最基层。

(四)付款方式

汽车买家的付款方式将有较大变化。

从现有的一次性付款、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按揭付款这两种方式,到汽车租赁、汽车融资租赁、支付宝付款、微信付款、各种新型网贷信用贷付款、各种信用平台或别的新型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转支付、代支付、信用免支付等。

(五)保险及延保

保险及延保服务将更加丰富周到,费用降低、手续简便、赔付及时,骗保也会更难。保险及延保最易实现第三方支付、转支付、代支付、免支付等,在不久的将来,信用等级与信用分可直接影响保险及延保的投保条件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