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与向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有何区别?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税款。
例1-33 F市的乙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在G市承建一项筑路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8月,建设方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结算款1545万元。乙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当地的路桥公司,当月结算分包工程款515万元,如何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1)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15450000-5150000)÷(1+3%)×3%
=300000(元)
(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缴增值税=15450000÷(1+3%)×3%=450000(元)
下月申报期,缴纳增值税=450000-300000=150000(元)。
(3)简易计税方法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是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应缴增值税额,不扣除分包款,而扣除预缴的增值税后,按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