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修订本)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封建国家对城市基层社会的严密控驭

城市作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重心,更是封建国家严密控制的区域。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城市的一些传统特点,也更利于封建国家对城市基层社会实施严密的控驭。

在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大多不是在古代城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的绝大部分城市也被毁灭。中世纪初期采邑制的推行使西欧封建庄园遍布各地,形成领主分裂割据局面,仍无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建立。到11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生产力获得一定发展,剩余农产品增多,手工业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交换更加频繁,一部分工商业城市才开始兴起。

西欧中世纪新兴城市建立之初,因系在封建主的领地上,一般都要受封建主管辖,封建主视城市为其私有财产,肆意勒索高额地租,搜刮城市的财富。城市市民为求得生存与发展,不得不与封建主展开激烈的斗争。例如,11世纪意大利的米兰城起义,起义者驱逐了封建主;法国琅城居民武装起义,杀死了大主教。除了武装反抗,还有些城市以金钱赎买的方式,摆脱封建主管辖,获得自治权,发展成独立的自治城市。这些城市依据原来马克公社的形式,组织自治机关,有的仍继续自称“公社”。虽然西欧中世纪新兴城市自治权利的大小多少,在西欧各国间并不相同,但总体说来其自治的基本特征乃是与东方各国封建城市不同的一大特点。在这种自治的城市中,很容易萌生和发展出独立自治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

中国的城市则绝大多数是古代城市的延续,很少类似西欧那样主要是由手工业者和商人建立的工商业城市。中国也没有任何一个城市取得摆脱封建政权控制的独立自治,而是始终在中央集权王朝的严密统治之下,并且大多是封建统治的重心所在。这些城市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封建行政建制等级的高低和规模的大小。中国封建社会城市毫无自治权利的这一特征,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城市居民的严密监控,也使城市中难以形成类似西欧中世纪的市民等级。因此,独立于封建国家控制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在当时很难产生。

对于一般城市居民,官府也采用保甲制予以监控。由于城市人口与乡村农户相比较,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特点,因此官府在城市实施保甲制,特别注意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控驭。清初即严格规定必须“出注所往,入注所来,如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户牌”。[20]除此之外,官府还对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予以控制,使工商业者无法独立自主地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也难以发展成为类似西方国家那样的独立自治的市民等级。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城市内的手工业和商业有很大一部分一直受封建王朝控制。统治者很早就推行限制私人手工业和商业的“禁榷制度”,以便发展官营手工业。不论商业还是手工业,只要是销路广、生产和运销的数量多、利润大,官府即限制私人经营。例如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盐,不仅制作须由世隶官府匠籍的灶丁进行,而且贩卖也是由获朝廷谕准之盐商专营,一般私人手工业者和商人均不得从事获利甚大的食盐制作和销售。而那些世隶官府匠籍的灶丁和谕准之盐商,则在许多方面必须受到官府的严格限制与控制,也不能自行其是。铁制品在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生产工具须用铁制作,所以封建统治者也禁止一般私人手工业者和商人经营,完全由官府垄断。其他如炼铜业、铜器制造业、酿酒业、造船业、窑冶业等,也都不同程度地由官府垄断经营。

为发展官营手工业,控制民间手工业者,封建统治者还建立了所谓匠籍制度。这种制度对那些技艺较高的手工业者发展自己的经营,扩大实力而向自治的市民等级转化,无异于一副沉重的枷锁。按照匠籍制的规定,凡在籍手工工匠,均不准转营他业,世代沿袭。他们不仅失掉了经营自由,有的甚至失去了迁徙的自由,必须定期进行徭役性劳作。大批手工业者被纳入官营经济体系,其劳动成为封建经济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的一个环节。被迫在官营手工业中劳作的民匠,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以轮班匠为主,每年都必须到指定地区的官营手工业中当班。据不完全统计,明代前期北京、南京两地官营手工业占有的工匠即多达30万人左右。此外还有作为工匠助手的民夫,按一匠五夫算,30万工匠须征150万民夫。[21]明末至清,官营手工业虽呈现出逐渐衰落的趋势,但仍是封建国家阻遏民间手工业发展和限制手工业者自由行动的一大束缚。

不过,在中国的城市中也有由工商业者组成的行会,带有某种特定的自治色彩。与西方国家的行会大体相似,中国古代城市中的行会,也分为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的行会两种。但中国行会的自治权十分有限,尤其是政治方面的权利和管理城市社会生活的自治权,与西欧中世纪的行会相比,则极为缺乏,几乎谈不上具有这方面的权利。这种差异是由封建中国与中世纪西欧在政治、经济以及上述城市发展等多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的。中国行会的具体名称主要有公所、会馆。一般来说,在明末至清代,由手工业者组成的行会多称公所,同帮商人组成的行会则多称会馆;但也有少数例外者。而且,并非所有的会馆都是行会组织,有的会馆只具有同乡会性质。另外还有些行会以堂、庙、殿、宫、会等命名。

据一些零散史料,可知中国至迟在8世纪末的中唐,已开始有行会组织的雏形存在。当时实行坊市制,同一行业均集中在一条街市上,各行设有“行头”或“行首”,承担管理有关事务,但其组织十分松散。宋代虽未实行坊市制,同一行业者并不聚集在一条街市上,但行会组织却渐趋严密。有的称团,有的称行,凡市肆“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京都有四百十四行”。[22]明末至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会组织已趋于发达,几乎在各大中城市都有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建立。

行会是封建城市商品经济已有一定发展,但又并不十分充分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行会正是为了防止竞争、排除异己、保护同业的既得垄断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所以,行会的自我管理主要限于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行会是通过近乎野蛮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同行业者严格遵守行规,在其内部具有浓厚的封建等级和宗法关系色彩,很大程度上带有非民主甚至是非人道的特征。下面以清代的行会为例,对其内部的自我强制管理内容略做说明。

其一为严格限制同行业者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目。有的以缴纳行规钱的经济手段对此予以限制。苏州梳妆公所规定:“无论开店开作,欲收学徒,遵照旧规入行,由店主出七折大钱三两二钱。”学徒满师如欲入行,也须有“伙友司出七折大钱六两四钱”。[23]更多的是严格规定收徒人数,如湖南长沙京刀业行规规定:“带学徒弟者,三年为满,出一进一。”[24]广东佛山石蜡笺纸业行规也议明:“每店六年教一徒,此人未满六年,该店不准另入新人。”[25]

其二为限制作坊、店铺开设地点及数目,还限制外地人在本地开店设铺。有的行会规定同一街市的数家之内不得新开同类店铺,如长沙戥秤业行规规定:“嗣后新开店者,必须上隔七家,下隔八家,双户为一,违者禀究。”明瓦业行会也议定:“我等开设店铺者,每街两头栅内,只准开设一家,不准开设二家。”[26]还有的行会仍以经济手段限制新开店铺,尤其是对外地人限制更严。苏州小木公所规定,外来开业者须交纳行规钱四两八钱,本地开业者减半,不交而私自开业者加倍。巧木公所规定,如有外县“来城冒充本城巧木之徒”,开张后加倍交纳行规钱。[27]长沙靴帽业行规更明确规定:“一与外处同行来此合伙开店者,罚银五两,戏一台,仍然毋许开店。”木业行规规定:“内行不得与外行合伙,倘合伙,查出议罚。”[28]

其三为规定统一的手工业产品和各类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原料分配。凡货价银码经过行会议定,同行均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苏州蜡烛公所即规定由“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29]染坊业行会章程在产品规格方面则做了如下说明:“吾行洋蓝呋布染坊一业,向有成规:一、议原布对开;一、议洋标对开;一、议斜纹三开;一、议粗布三开。”[30]对于手工业原料的分配,长沙明瓦业行会议定的要求是:“我行货物,因时价昂贵,如有城厢内外到得有货者,知悉者必须晓众,公分派买,毋得隐瞒独买,如有隐瞒独买者,公议罚钱二串入公,货仍归公派买。”[31]

其四为制定统一的工资水平。在这方面,许多行会的规定甚为详细。据苏州染业拟定的行规:“一、议管缸司长,每月工俸钱三千文;一、议蓝头司长,每月工俸钱二千六百文;一、议石头司长,每月工俸钱二千二百文;一、议帮司长,每月工俸钱一千八百文;一、议众司工俸,准加不准减。”[32]另外,各业对帮工的工价,也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工作量,做了固定不变的规定,以便对帮工进行强制约束。

直至19世纪后半期,上述几个方面仍是行会的主要管理职能。在19世纪70~90年代,行会在行业分工方面仍多有限制。例如,苏州的玉器手工业行会规定:做长器者只能做长器,做圆器者则只能做圆器,“向做灯架者,不得越做洋镜;向做洋镜者,不得越做灯架”。[33]这种分工的日趋细密,使行帮、行会的数目越来越多。对新开坊铺,也有如同以往上、下须各隔数家的规定,如有违反,“公同阻逐”。在手工业产品和各种商品价格方面,也仍有统一规定,既“不得高抬时价”,也不准“私行减价”,查出“公同议罚”。另对产品规格、原料分配、生产规模、工价标准等,行会也都有严格规定。本章所引彭泽益先生的大作,曾对这一时期的行会进行过较详细的考察和论述,这里无须赘言。

由上可知,行会的所谓自治职能,主要是对本行业内部招徒、设店以及产品价格、原料分配进行严格限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自治存在很大的不同。行会也不是依照自愿的原则,对其成员的个人权利予以充分考虑,而是通过强制手段进行严密控制。手工业者和商人如未加入本行业的行会,就不能开坊设店。一旦加入,则必须严格遵守行规。如有违反,不仅会遭到重罚,甚至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下面所引的一则史料即反映了行会的这一特点:“苏州金箔作,人少而利厚,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命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磔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异,而呼号犹未绝也。”[34]在一个工商业组织内部,竟发生如此野蛮的草菅人命事件,这充分说明了行会对个人主体意识和权利的肆意摧残和践踏。

从中国行会的起源看,它也主要不是为了适应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自治而成立的。尽管不能完全否认中国行会的产生与工商业者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具有某种独特的经济职能,尤其是在清代这一职能愈趋明显,但中国的行会主要是封建国家为控制手工业者和商人,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强制工商业者联合成立的组织。因此有的论者指出,唐宋之际“行”的出现,系“政府为了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为了便于征调工商业者的徭役,强制工商业者按照其所属的行业组织起来的”。[35]另据有关记载,宋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36]按照官府的规定,各业手工业者和商人必须“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于是,“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37]这表明最初的行会并非工商业者自发的组织,而是官府为便于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征购所设。所以,工商业者一开始即被迫入行,大户、小户乃至行商、摊贩,均必须编入各行。这种情况,与保甲制实际上并无多大差别,只不过是按不同行业将手工业者和商人予以编制。

此后的行会,其自身经济职能虽逐渐加强,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封建国家利用的工具。官府依然利用行会包收包缴各种捐税。厘捐作为太平天国之后最重要的捐税之一,也多由行会包缴,由此保证了封建国家财政税收的来源。其具体办法是:各地方官府强令各业行会负责认捐包缴,然后由各行会按所定厘捐税额向本业各户摊征,定期收解当地的厘捐局。有的行会在行规中对此还做了严格规定。如长沙鱼虾业行规即有类似条文:“凡运货到埠售卖,均照大宪定章,抽厘缴局,不准私卖过载,偷漏厘金,有碍税课。违者,查获加倍议罚。”[38]行会通过承担包缴捐税为封建官府服务,官府则以行政权力对行会予以保护,相互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此外,封建国家往往还要求行会承值各种官差,如长沙砚业须承办文武科场、天地礼坛一切大小工程;铁器业承应各衙月差并文武科场、城门贡院,以及秋审镣铐等。其他各业,如碓坊业承办科场食米,成衣业承办军装,染坊业承染差布,都或多或少须承值各色官差。有的“行业虽小,差务浩大”,而且因官府给价不足甚或根本不给,有些行会常遭赔贴,不得不对其成员强收帮差钱。[39]

与此同时,封建国家还利用行会将工商业者组织在一起,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起保甲稽查作用,以巩固其封建统治。特别是在太平天国之后,许多行会还将此列入了行规。如长沙的一些行会不但配合地方官府“约束”手艺工匠,而且在行规中强调,对外来贩贸及帮工者,必须严密稽查,“倘有形迹可疑,即行革逐”,“以杜匪徒混入之弊”。有的行会在行规中规定:“乡师来城,务须确实查明,取具同行人保结,方准入行。”还有的要求“外来客师,需投召募,俾知来历,免混匪人,召募承认,方准入行”。“各师不投召募,恐匪借艺混杂。倘若事觉,彼即潜逃,牵累同行,祸害不小。故外来者必查明方可收用,违者送究。”[40]

而行会内部的强制管理之所以能够维持,也即行规能够对有关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产生约束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离不开封建国家的干预和保护,这种情况到19世纪中后期仍是如此。遇有违反行规内部不能处置时,行会往往请求官府判决惩处。官府的判决则大多是以行规为依据,按行会的请求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从而使行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1885年长沙有一姓蒋者,违反刻字业无论远近“总要七八家之外,方可开张”的规定,自行开设一店铺,结果被行众控告到县,县衙即照行规定案。又如,1880年奉化人江某到宁波求售伞骨,宁波伞骨匠首聚集同行出面干涉,“拉货擒人”,禁止江某在当地贩卖。江某告至府署。尽管此次非由行会向官控告,但官府的判决仍然是维持行规:“谕令奉化人此后如至宁波销售,必须随众入行。如不入行,不准潜来宁波生事。”[41]而入行之后,自然必须严格遵守行规。正是有了封建国家做后盾,行会才得以对同行业者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一旦行规的强制约束失去效力,行会也就土崩瓦解了。另一方面,行会主动争取对封建统治的依存,也更使封建国家得以利用行会控制手工业者和商人。

当然,不能因为行会与官府的相互关系十分密切,就认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摩擦和矛盾。有时为承值官差和缴纳捐税,行会也与官府发生冲突。例如,1875年天津一些行业的商人为反对加征土货卡税,就曾公议关闭各行店,拟以罢市相抵制。[42]1890年广东地方官府在汕头抽取厘税时,也曾遭到潮帮商人通过公所进行的暗中抵制。不过,相对前述行会、官府二者之间的相互利用与依存关系而言,这种矛盾冲突显然居于次要的位置。而且,这种矛盾如同宗族组织与官府的摩擦性质一样,不是行会为了争取真正独立的自治权所引发,只是行会希望其成员在经济上减少一点负担。

综上所述,无论从行会内部的强制管理与垄断性,还是从其外部与官府的密切依存关系看,行会都称不上是类似市民社会的独立自治组织。因而有的论者认为:“这种组织历来都依恃封建政权的支持去进行活动,同时也就是封建政权在城市进行统治和榨取的工具。”[43]这一结论虽对行会自身的经济职能有所忽略,但也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概括了行会的功能之一。

在中国古代,还有一些称为社或会的松散组织,与封建国家没有那么密切的关系,但这些组织也并非具有市民社会特征。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社或会的松散组织可谓源远流长,而且形形色色、性质不一。“社”的含义,古代即有多种解释,有的是指土地之神,有的则是指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顾炎武曾在《日知录》第22卷“社”条中说:“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还有的是指民间在社日举行的各种迎神赛会。《古今类书纂要》第2卷《时令部·社日》对这一意义上的“社会”做过如下的解释:“社无定日,以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日为秋社。主社神曰勾芒。民俗以是时祭后土之神,以报岁功,名曰社会。”另外,古代的社也指信仰相同、志趣相投者结合的团体,即顾炎武所说的“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

在明代,各种社与会已较为盛行,尤其是诗社和文社甚多。[44]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万历末,士人相会课文,各立名号,亦曰某社某社。”据陈宝良考察,明代这类文社的出现,在嘉靖年间即已初露端倪,其中湖州的“湖社”可为一例。只是明末张溥创设“复社”之后,文社方始蔚然成风。明代不仅有文人士大夫的讲学会与诗文社,还有其他名目繁多的民间结会,其中包括善会、城市游民的结社以及游戏、怡老之会等。

之所以说古代的这些社或会并不具有市民社会的特征,不仅是因为其组织较为松散,缺乏严密的契约规章,更重要的是这些社与会的内部运作与活动内容,与市民社会相去甚远,也不具备类似市民社会那样较为广泛的自治权利。明代文人士大夫的讲学会与诗文社,从名称即可知其性质。主要是一批志趣相投的文人聚集在一起,相互讲学及谈诗论文,即使对现实有所不满也不过发发牢骚而已。有的文社还要求其成员不得妄论政事,如复社即曾规定“毋巧言乱政,毋干进辱身”。从内部成员的相互关系看,组成诗社和文社的文人士大夫,除志趣相投外,还有其他一些非常重要的维系因素,这就是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和师生关系,此与市民社会的契约关系原则也大相径庭。至于民间的一般结会,与文人士大夫的诗社和文社又有所不同,它只是以一种互助的形式联络同一地域内乡村贫民的感情,多是遇到经济困难时才发起与人结会,甚至算不上正规的团体。善会则多为士大夫与佛教僧人组合而成,具有以佛家之善,行儒家仁义的特色。城市游民的结社,实际上是城市流氓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现代意义的黑社会色彩。

因此,即使古代的社与会同封建国家没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也不是具有全面自治职能的民间独立社会,并同样受到封建国家的管制,地方官府可以随时封禁各种社与会。明代文人士大夫组成的诗社和文社,在万历初年和天启年间就曾两次遭到严禁,影响较大的复社也在崇祯年间一度被禁。清代初期,封建统治者对民间的社与会予以限制,特别是对文人士大夫的讲学、结社进行更为严厉的禁止。顺治十七年(1660),清政府即以“士习不端,结订社盟,把持衙门,关说公事,相煽成风”为由,[45]公开严禁明末以来在江南士人中较为流行的结社活动。

从上述各方面内容可知,19世纪末以前的中国,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之下,国家对乡村和城市基层社会的控制都十分严密,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在很大程度上重合为一,封建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不仅垄断了各种资源的直接控制权,而且对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实行着严格而全面的控驭。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力量及其组织要么遭到抑制摧残,要么被封建国家利用作为控制社会的补充工具,否则就无法存在,因而不可能发展成为真正独立自治的社会。封建国家的干预权力达到了广泛无边、无所不在的程度,社会的力量则极其微弱,缺乏真正的独立自主权。在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中,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某些拥有一定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但可以说已被国家合为一体。到20世纪初,中国持续近两千年而无大变的这种状况才开始出现变化,虽然这种变化与近代西方国家相比仍显得很不充分,但在当时已十分令人瞩目。


[1]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2]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第29~32页。

[3]毕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3期。

[4]徐勇:《中国古代乡村行政与自治二元权力体系分析》,《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5]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80,第280页。

[6]《清朝文献通考》第22卷《职役二》,考5051,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7]《清朝文献通考》第22卷《职役二》,考5045。

[8]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第32~44页。

[9]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2,第36页。

[10]胡庆钧:《论绅权》,载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第125、126页。

[11]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第57~58页。

[12]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13]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第31~32页。

[14]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84,第13页。

[15]《竹溪沈氏家乘》第7卷《祠规》,转引自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2册,第17页。

[16]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董兴华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第221页。

[17]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第31页。

[18]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载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第58卷,上海广百宋斋,道光六年(1826)铅印本。

[19]梁启超:《新大陆游记(节录)》(1904年2月),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432页。

[20]《嘉庆会典》第11卷,道光二年(1822)刊本。

[21]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114~115页。

[22]彭泽益:《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88年第6期。

[23]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第119页。

[24]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三联书店,1957,第190页。

[25]转引自王宏钧等《广东佛山资本主义萌芽的几点探讨》,《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0年第2期。

[26]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第195页。

[27]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08、114页。

[28]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第180页。

[29]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17页。

[30]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3页。

[31]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第192~193页。

[32]《苏州商会档案》第391卷,第14页,苏州市档案馆藏。

[33]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20页。

[34]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逸墨》第2卷《苏州金箔作》,转引自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第147页。

[35]傅筑夫:《中国工商业的“行”及其特点》,载《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三联书店,1980,第417页。

[36]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转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第132页。

[37]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第132页。

[38]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第209页。

[39]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212~213页。

[40]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215页。

[41]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204页。

[42]《津沽消息》,《申报》1875年3月30日,第1版。

[43]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176页。

[44]陈宝良:《明代的社与会》,《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

[45]《清世祖实录》第131卷,转引自陈宝良《明代的社与会》,《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