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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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晚清中国国家的演变

所谓晚清中国国家的演变,并非从广义上探讨这一时期中国的发展变化,而是就本书所指特定范畴的国家,对其在晚清出现的某些演变略做论述。具体而言,实指当时清政府的发展演变。之所以在这里需要对这一问题略做说明,是因为它与近代中国的国家对社会孕育与生成影响的变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一般来说,论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都会强调中国封建国家对社会的扼杀作用,不仅不认为国家曾经产生过扶植社会的作用,而且视国家为阻碍社会孕育和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这种情况确实十分明显,也极为突出。所以,许多论者得出上述结论是具有充分史实依据的,从总体上看并不为错。

但是,如果不加区分,不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做具体考察和分析,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国家自始至终都只是对社会的发育和生长起严重的阻碍乃至扼杀作用,无任何积极影响可言,则似乎又与史实不尽相符,至少是与本书所述时限内清末的史实不能完全吻合。

清末的具体情形,与上节介绍的国家对社会孕育与生成的几种影响中的第三种情况十分相似。这一时期,国家之所以对社会生成的影响发生了与以往明显不同的变化,正是因为国家自身发生了某些令人瞩目的变化,其所推行的政策和措施迥然不同于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方式,所产生的影响自然也与过去判然有别。

清末之际,清朝统治者的思想观念与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并非偶然。实际上,在此之前即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传统的古老帝国,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曾经创造了显赫于世的先进文明,中国封建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曾在较长时期内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直令国人感到骄傲和自豪。但同时国人也产生了长期难以克服的夜郎自大思想,习惯于以“中国中心观”看待世界。流行已久的“天下国家观”和“夷夏之辨”的理论,便是这一思想的集中反映。就连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对此也感受极深。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在《中国札记》一书中即曾写道:“因为不知道地球的大小而又夜郎自大,所以中国人认为所有各国中只有中国值得称羡。就国家的伟大、政治制度和学术的名气而论,他们不仅把别的民族都看成野蛮人,而且看成是没有理性的动物。在他们看来,世界上没有其他地方的国王、朝代或者文明是值得夸耀的。”[3]至鸦片战争前,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虽已远远落后于西欧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但这种“中国中心观”的思维定式仍无改变,清王朝仍奉行闭关自守的愚昧政策,从而严重束缚了统治者的变革趋新精神。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中国惨遭失败,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而告终。这次前所未有的强烈刺激,本应成为促使清朝统治者摆脱“中国中心观”,正确认识中国与世界,进而推行现代化改革以赶上西方强国的机遇。但是,颟顸的清王朝在挑战和机遇面前却依旧不为所动,没有任何变革的举措。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这种情况,如同梁启超所说:“此后二十余年,叠经大患,国中一切守旧,实无毫厘变法之说也。”[4]实事求是地说,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并非没有出现过具有某种变法意义的思想,1842年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提出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即是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以抵抗外来侵略的口号。但在战后20年中,清政府却确实是“一切守旧”,没有及时做出积极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变革。

19世纪50年代中期,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失败更加惨重。圆明园被付之一炬,园内的奇珍异宝被抢劫一空;京都沦陷,天子仓皇出逃,不得不再次签订屈辱的城下之盟,真可谓创巨痛深,振聋发聩。此前爆发的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也以摧枯拉朽之势严重威胁着清王朝的统治。如此严重的内忧外患,使清朝统治集团中开始有人意识到,非革故鼎新,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不仅无法抵御外侮,“内乱”也难以平定。于是,到60年代初,为了“近之剿办长江逆匪,远之备御外侮”,清政府着手引进西方的机器设备,创办近代军用工业。这是清王朝变革趋新的第一步,也是史学家通常所说的“洋务运动”的发端,在当时则被称为所谓“同治中兴”。其时限从60年代开始,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止。

不过,清政府的这一变革趋新,并未给民间社会的孕育与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虽然洋务运动自70年代初,已从单纯兴办近代军用工业发展到近代军民用工业同时并举,但清政府在这一时期仍没有实施鼓励发展商办私营企业的政策,更谈不上支持民间成立各种独立自治的社团组织。其兴办近代民用企业所采取的办法,是非常独特的“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方式。官督商办是由官方提供部分官款作为垫支资本,同时指定官僚或与官方有一定联系的商人出面承办,向民间商人招募资本,然后由企业以经营所得,陆续归还垫支的官款。官商合办则是由代表清政府利益的官僚与商人相互协议,订立合同,各认股份,按股份比例分配盈利或负担亏损。官商合办的形式出现较晚,在洋务运动时期并不普遍,所以官督商办实际上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客观地说,官督商办的方式,在起初曾对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过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清朝洋务官僚在官督商办企业中竭力排挤商股,侵夺商权。清朝各级政府也大肆盘剥商股,致使商人遭受严重损失,这对民间商人是一种极大的摧残。此外,清政府还通过“官督”的方式,依然将私人资本严密地控制在国家政权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使私营企业根本无法获得顺利发展。无怪乎曾经参与官督商办企业的郑观应事后感叹:“名为保商实剥商,官督商办势如虎。”

在近代,私营资本主义经济的充分发展,工商业者亦即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是市民社会生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没有私营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同样,没有私营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也不可能出现强大的资产阶级。而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尽管有所变革,却不仅没有建立正常且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仍然压制私营企业的发展,并对民间商人屡加盘剥,实际上对市民社会的生成也仍然是起了阻碍作用。

在爆发于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又败于一向被自己视作“蕞尔岛国”的日本,作为清政府苦心经营洋务运动的主要成果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清政府还被迫签订了更为屈辱的《马关条约》,在朝野所引起的震动也更大。经过这一沉重的打击,清政府的变革才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马关条约》签订后,清廷曾发布上谕说:“嗣后我君臣上下,惟期艰苦一心,痛除积弊,于练兵、筹饷两大端,实力研求,亟筹兴革,毋稍懈志,毋务虚名。”[5]清廷起初强调的是练兵和筹饷,而各级官吏奏陈自强大计,则纷纷呼吁发展工商实业。不少官员认为,中国在甲午战争中之所以战败,其重要原因之一乃是中国积贫积弱,而积贫积弱则是因为工商业不发达。所以,中国欲自强,就必须大力发展工商实业。随后,清廷也表示应该“以恤商惠工为本源”。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这一时期的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已开始有人意识到,若欲发展工商实业,不能只注重于官办或官督商办企业,而应鼓励发展商办私营企业,否则仍将难以取得成效。有的以修建铁路为例,阐明:“若复狃于官督商办之说,无事不由官总其成,官有权,商无权,势不至本集自商,利散于官不止……于商情终形隔膜。”[6]还有的就发展矿业提出,应该“一切仍听商办,以联其情”。[7]在各级官员的呼吁下,清政府对待商办私营企业的态度,在甲午战后稍有改变,由以前的限制和压抑,变为一定程度地允许并鼓励民间商人创办私营企业。虽然在实行过程中仍有相当的局限,但可以视为清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转变,对于推动这一时期商办工商业的发展,以及工商业者力量的壮大,产生了某些积极的影响。不过也要看到,甲午战后的清政府并未鼓励商人成立独立的民间社团组织,也没有给工商业者的合法地位提供法律上的制度性保障。由此说明,这一时期清政府的变革趋新仍比较有限,尤其是对促进市民社会的孕育所起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

紧接其后的戊戌变法运动,是一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内容,致力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资产阶级性质的重要改革。此次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清政府不断发展演变的又一具体表现。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学会和其他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维新派创办的非官方报刊,作为民间舆论机关在当时也为数不少;清廷的上谕还曾饬令设立商会这一新型商人组织。其发展趋向,对于市民社会的孕育将不无裨益。但是,戊戌变法却昙花一现,很快即归于失败,大多数改革措施只是限于纸上谈兵。

关于戊戌变法的失败原因,不少论著已从许多方面进行过分析。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戊戌变法时期的清政府并未从整体上实现变革趋新的转变。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反对改革的顽固保守派的力量,明显强于支持改革的新派官僚。光绪皇帝虽然支持改革,但并无实权,各项改革的诏令难以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同时,改革涉及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之争,有关的举措又过于急促,威胁到在清廷掌握实权的慈禧太后的统治地位。所以,这场改革很轻易地即被剿杀,不仅“戊戌六君子”血洒菜市口,而且连年轻有为的光绪皇帝也从此遭到软禁。

20世纪初“新政”的实施,则是清政府自上而下从整体上推行的一次改革。与戊戌变法所不同的是,“新政”时期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已基本上不存在反对改革的顽固保守派。庚子之役中国再次战败,议和期间清廷在西方列强的强烈要求下不得不惩办所谓“主战祸首”,在庚子之役中主张向列强宣战的顽固保守派,从中央到地方,遭到格杀、革职、监禁或流放等处置的达百余人,其影响已一落千丈。在清廷执掌实权的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尽管在几年前还残酷地镇压了戊戌变法,但此时也意识到不进行改革,清朝的统治将难以为继,因而也不得不支持推行改革,并成为“新政”的发动者和实际主持者。1901年1月,在慈禧的授意下,清廷颁布了“变法”上谕,宣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饬令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等,“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详悉条议以闻”。[8]慈禧虽然远远称不上是一个具有远见卓识的改革家,但她对待“新政”的态度,直接影响到这一改革的发动和进程,绝不可小视。至少她对“新政”持赞同态度,即可使“新政”的推行,不像戊戌变法那样遭受清廷最高统治者的阻挠和反对,甚或使变法很快就陷于失败。不仅如此,慈禧的态度对清朝众多官僚也颇具影响,使一般官僚不敢公开对“新政”改革持反对态度。

另一方面,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之下,这一时期的清朝统治集团内部,还出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化的新官僚,这是清政府发展演变的新趋向。这批资产阶级化的新官僚大多是在地方上握有实权的汉族督抚大员,但清朝中央也不乏此类人物,连满族官员中有少数人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其中有早先的洋务派,如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周馥等人;有清朝驻外公使,如孙宝琦、胡惟德、梁诚等人;有清朝出国考察大臣,如端方、载泽、戴鸿慈、达寿、李家驹等人;另外还有一些比较开明的满汉大臣,如善耆、锡良、岑春煊、林绍年、沈家本、张百熙等人。他们的思想意识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已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封建官僚。他们在经济上主张发展民族工商业,特别是支持发展商办私营企业;在政治上主张改变君主专制制度,实行君主立宪制;在文化教育方面要求废除科举制,发展近代新式教育。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出任督抚大吏,拥有地方实权,是清末“新政”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行者。可以说,清末“新政”的推行,与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出现这样一批资产阶级化的新官僚有密切关系。他们的地位与影响非同一般,故每有建言即为朝廷重视和采纳。清政府在“新政”期间的绝大部分改革措施,都是接受这些资产阶级化的新官僚所提建议而出台的。加之他们拥有地方实权,“新政”改革措施的落实,也多依赖他们贯彻推行。

从清末“新政”改革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清政府的变革趋新较诸以往更为突出。尽管当时的清王朝在日益高涨的革命浪潮冲击之下,统治地位已极不稳固,处于衰朽阶段,但它在垂危之际推行的“新政”改革,不论就其深度和广度而言,还是就其实际社会影响而言,都称得上是有清一代最重要的一次改革。

这里我们不准备详细论述清末“新政”改革的各方面内容,只是强调说明,“新政”改革的内容不仅与传统的封建性质的改革存在明显的不同,具有显而易见的近代特征,较诸戊戌变法也更为全面。尤其是许多更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措施,在戊戌变法时期并未实施,而在清末“新政”时期则得以付诸实行。在政治上,戊戌变法时期并未实行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开国会、设议院的变革,而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却下诏明令实行“预备立宪”,定期召开国会。谘议局、资政院以及地方自治,在戊戌变法时期也不曾出现。在经济上,戊戌变法时期虽也曾推行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措施,但远不及清末“新政”时期全面深入。“新政”时期制定颁行了中国第一批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经济法规,从法律上保护和鼓励投资兴办近代企业,这在戊戌变法时期是没有过的。在教育方面,戊戌时期尽管设立了一些新式学堂,但也远不及“新政”时期数量众多。科举制的废除、旧学制的改变以及新学制的制定,更是在清末“新政”时期才得以实现的。因此,如果就客观内容而言,清末“新政”的性质应该与戊戌变法一样,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它从一个侧面说明,此时的清政府从整体上也出现了初始嬗变的迹象,已与过去传统的封建专制王朝有所不同。

清末“新政”改革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对于推动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也较诸戊戌变法更为广泛和突出。其原因不仅在于清末“新政”改革的内容更为全面,而且在于戊戌变法为时过于短促,绝大部分改革措施根本未及实行,变法即告夭折,故而难以产生实际影响。“新政”的推行长达十年,影响及于社会诸多领域,如果不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这一改革也许还会继续进行下去。即使是就本书所关注的有关对市民社会孕育生成的影响看,清末“新政”的作用也远远超过戊戌变法。

前曾提及,戊戌变法对于孕育近代中国市民社会这方面的影响,几乎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新政”改革则在客观上对市民社会的孕育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尽管当时的清政府在主观上并无孕育市民社会生成这一意图,但实际上却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在经济上,这一时期的清政府大力实施奖励工商、振兴实业的政策,尤其是倡导民间兴办实业,并从法律上给予各种保护。其结果是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经济生活的超常干预,承认了商人独立的合法社会地位,同时也承认了工商业者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更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清政府为了促进实业的发展,还主动倡导商人成立民间社团性质的商会等新式组织,允许这些新式社团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法人”地位,从而又为商人提供了相对独立的社会活动空间。这样,就为市民社会的孕育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与条件。

在政治上,清政府推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并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将实施地方自治作为预备立宪的一项重要具体内容,自上而下在全国各地予以推广。随着地方自治的实施和各种民间有关自治团体的成立,清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改变,是清政府开始将地方上的许多事务,逐渐交由有关的民间自治团体自行管理。非官方的独立社会活动领域由此得到进一步拓展,也为市民社会的生成更进一步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上述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下面两节还将做更为详细的论述,这里只是附带提及。

应该说明的是,晚清时期的清政府虽然不断呈现出趋新演变的面貌,特别是“新政”时期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出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化的新官僚,清政府也倾全力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重大改革,表明当时的清政府已与以往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封建王朝有所不同,同时,“新政”改革对于推动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在许多方面确实产生了明显的积极影响,也为市民社会的孕育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这些都应该予以肯定;但是,清政府的演变趋新,在清末仍只能说是处于初始阶段,此时的清政府也远未达到发展成为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的程度。事实上,通过改革的方式,实现自身性质转化的演变,对于当时的清政府来说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在内部许多方面都不具备实现这一重大转变的条件,而且外部环境尤其是西方各国列强的阻挠与破坏,也使得中国难以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且不说清朝统治者无法实现这一转变,就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推翻清王朝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也由于受内外各种因素的制约,只存在了短短的数月时间。

正是由于清政府在清末也只是处于初始嬗变的阶段,远未发展成为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所以,它推行的具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政”改革仍很不彻底;而且,在改革的过程中,为了继续维护满族王公大臣的特权,清政府的一些改革举措经常出现极为严重的失误,导致丧失民心,造成其合法性权威的急剧丧失。同时,“新政”改革虽然为市民社会的孕育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但另一方面清政府又试图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限制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结果又阻挠了市民社会更为充分的拓展,并使得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市民社会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孕育不成熟和发展不充分等严重的局限性。对于正负两方面的影响,都应予以重视,不能仅偏重一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否则仍将难免失之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