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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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注解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后者是指相应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时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可能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在适用过程中不像前者一样高度吻合。所以在《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应用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包括哪些?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亦称为职工。从我国劳动立法来看,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男子年满16周岁—60周岁,女干部管理人员16周岁—55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50周岁),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自然人。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单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包括:

(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里劳动者包括依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人员。

(2)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时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此类劳动者不仅包括已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包括按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和非在编人员。

(3)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所有工作人员,不管原来是干部身份、技术人员身份,还是工人身份、临时工,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业户口劳动者。在计划经济时期农业户口的劳动者不能到国营、集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即使去工作也是所谓的“临时工”、“季节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与所谓“正式工”不同。《劳动法》颁布后,在法律上取消了“临时工”的概念,此类劳动者与非农业户口居民一样,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应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因此该人员也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3.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2)按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关系;

(3)未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在编人员之间形成的关系;

(4)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形成的关系;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

(6)雇主与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雇佣关系。

4.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之时,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但与劳动合同应有所差别,如双方发生纠纷,其性质亦应按雇佣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在书面协议内,应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5.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参见“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辑)

配套

《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