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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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意识的内在化

制度化了的尤其是那些被赋予神性而被信仰的规则更稳定,也更容易被理解成为独立于我们每个个体之外的存在。一旦我们承认了这种制度化的规则的客观性地位,那么一方面规则是客观的,它是存在于个体意识之外的真实世界中的若干客体的集合物,它与任何属于孤立的个人的主观意识鲜明地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规则也必须为个体所体验和理解才具有意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类创造世界的活动同样一刻也未停歇。而这一过程离不开每一个个体的活动,每一个人的活动都在改变着世界,尽管它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却不能忽略不计,因为正是这无数的“微乎其微”在不断修正着这个世界。同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单向运动,而是一个交互的双向运动,即客观化的世界也在无时无刻不在改变我们每一个人,所以可以说:我们在创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了我们自己。如果把这一过程的后半段单独拿出来看,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内在化”。

内在化是用这样一种方式,即这个世界的结构逐渐决定人的意识本身之主观结构的方式,重新把客观化了的世界吸收进意识中。也就是说,社会现在是作为个人意识的形成力量在起作用。在内在化过程中,个人在把客观世界的各种因素理解为外界实在的现象的同时也把它们看成是内在于自己意识中的现象[10]。而对于社会制度而言,内在化意味着人际交往世界的客观事实性变成了主观的事实性。个人与作为外在于他自身的客观世界之事实的种种制度相遇,而现在那些制度已成了他自己意识中的事实。社会建立起的制度程序,在主观方面也和态度、动机、生活规划一样是实在的。个人与其角色和身份一起利用着那些制度的实在性[11]。在这一过程中,本质上是人类集体改变个体的过程,这是保证社会秩序维系的必然过程。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总是成功的,正如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个体间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别,个体的意义总会存在,它们总是存在于规则之外,或者存在于规则的边缘。每一个人的个体体验对于一个社会的整合和秩序的生成与维系至关重要,可以把这一关系称为社会化,也即社会集体意识与个体意识的融合程度。

社会化的成功依赖于在社会的客观世界与个人的主观世界之间建立起对称。如果个体意识与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之间确立了一种高度的主客对称,就是社会化的成功,社会因之而实现整合,社会秩序得以建立;而如果不能确立起这种主客对称的关系,则意味着社会化的失败,社会出现分化与个体的游离,社会秩序无法保障。我们说社会的形成是人类创造世界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类实现自身秩序化和规则化的过程。通过经验的累积而形成的秩序和规则,被不可选择的横加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头上,并与他们相互分离的个体经验和意义相遇。这些秩序和规则不但为社会客观存在的连续和稳定提供保障,对于个体的主观意识而言也同样提供了保障,因为只有通过它们,我们每个人才有了对于行为选择的依据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我们之所以成为社会动物,就是因为我们可以过上一种有秩序的、有意义的生活。

如果个体脱离了这种秩序和意义的话,他的意识和行为就会陷于危机之中,恶与罪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了。贝格尔指出:与社会世界彻底脱离,即所谓越轨或失范,就形成了对个人的强有力的威胁。在这种状况下,个人丧失的不仅是情感方面令人满意的关系,他在经验方面也迷失了方向。在极端的情况下,他失却了对实在和身份的意识。他陷入了失范状态,因为他变得没有自己的世界了。个人的规范或法则是在与有意义的他人之对话中建立和维持的,所以,当这种对话被彻底打断时,个人也就陷入了混乱[12]。此种情况下,客观化了的规则会通过机构和程序来表达约束力,强制性的把有意义的秩序强加于个体意识之上,以减轻失范行为对社会和个体自身的威胁。社会化力图保证在社会世界的最重要特征方面不断取得一致意见,社会控制则力图在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去控制个人或团体的反抗。当然,这是对于病症治标的一面,是一种具体的应急措施,真正达到治本的效果,也即社会化,就必须使个体真正理解和接受集体意识,从内心深处认为它是合理的。

这个过程就是对集体意识的合理化论证,任何一个规则为人们所遵守,首先都必须事先证明自身是合理的。而在人类历史上,无论哪个民族,这一过程似乎都与宗教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从“神性”到“理性”是人类社会走过的共同道路,当然它们都无一例外的是人类自己的产品。无论是自然法还是神权法,最初,都曾用无需证明的神性遮盖住制度秩序的一切人造的特征,使它们变成某种在时间和空间的始端就已存在着的东西。正是通过这种赋予社会制度秩序以终极有效的本体论地位的手段,把经验社会不稳定的实在与终极实在联系起来,从而证明了它们的合理性。于是,尽管制度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尽管它们时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但是,一旦它们被赋予了必然的、稳固的、永久的外貌,它们就具有了不朽的性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