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实务争点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以便保险人评估承保风险。但关于“告知义务人的告知范围是否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的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采取询问告知主义,只要保险人未询问,义务人就可以不告知其所知道的重要事实,会引发告知义务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道德风险,也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考虑到投保单询问目录不能详尽列举所有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恶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询问告知义务符合现代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应坚持完全的询问告知主义,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即使重要,投保人也没有告知义务。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只有被保险人询问的才须告知。

对此问题,《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