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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随着网络保险与电话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保险人在以网络与电话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中如何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有观点认为,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也应以纸质的方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更多的观点认为,网络或电话订立保险合同的优势即在于其快捷与低成本性,要求保险人必须以纸质方式履行义务,人为地增加了交易成本,没有这个必要;不管以何种方式,只要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应义务即可。对此问题,《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