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如何认定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及给付经济帮助的标准
——朱某华诉谢某一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某华
被告:谢某一
【基本案情】
朱某华与谢某一于1993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2月11日双方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3月1日生育长女,名叫谢某甲,已成年,现在某中学读书,并将于2015年6月参加高考。2003年9月23日生育小女,名叫谢某乙,现随朱某华生活,在枞阳县老洲镇某小学读书。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春节后谢某一便外出务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其间,朱某华在一服装厂上班,供养两个孩子读书,家庭困难。2009年8月26日,朱某华经铜陵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右侧甲状腺肿瘤。同日,铜陵市人民医院向其发出入院治疗通知。但由于经济困难,未及时住院治疗。2013年1月,经安徽省立医院检查,右侧甲状腺肿瘤增大,须立即住院手术治疗。2013年1月月底,朱某华在枞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右侧甲状腺全切除手术,其女儿谢某甲通过电话要求谢某一回家看望朱某华,谢某一既未回家探望也未给付治疗费用,严重伤害了朱某华的感情。2015年3月19日,朱某华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谢某一离婚,并要求谢某一给予经济帮助。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经济困难及给付经济帮助的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一长期外出务工,对妻子和孩子未给予应有的关爱,未尽到家庭义务,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自2009年2月至今,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朱某华要求与谢某一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以不强制改变现有生活、学习环境为宜。鉴于婚生女谢某乙长期随朱某华生活,故谢某乙由朱某华抚养教育,谢某一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考虑到朱某华收入微薄,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女儿,又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朱某华要求谢某一在离婚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枞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华与被告谢某一离婚;
二、婚生女谢某乙由原告朱某华抚养教育,被告谢某一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谢某乙抚养费400元,直至谢某乙满十八周岁时止,当年款限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被告谢某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某华经济帮助款20000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谓之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在审判实务中,双方常常协商不能,要求法院判决。如何认定一方生活困难,以及经济帮助的标准怎样确定,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应认定为生活困难。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应从困难方的职业、收入、父母家庭状况、财产分割情况、住房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综合考量。对于如何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要综合考虑:一是看接受帮助一方的困难程度,如请求方生活特别困难,再就业机会缺乏,谋生能力差,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抚养子女多、身患疾病等,经济帮助相对可多一些。如果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判断,受帮助方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具有再就业机会和能力,则应相应减少经济帮助或只宜给予暂时的帮助,一旦接受经济帮助一方顺利就业或再婚,在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后,则应终止经济帮助,以督促受帮助一方自食其力。二是看提供经济帮助一方的财产及经济收入情况,如果帮助方收入较多,经济帮助的数额可以相应多一些,或者帮助的时间相应长一些。但要避免过分加重给付方的责任而导致其陷入严重的生活困难,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本案中,朱某华一人在服装厂打工,收入微薄,还要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女儿,大女儿要参加高考,而且面临高昂的大学读书费用,小女儿也要读书。朱某华自己又身患疾病,甚至患病期间都无钱医治,足以认定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谢某一在离婚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是适当的。但是,考虑到谢某一也是普通的打工人员,收入不高,支付能力有限,并且在子女抚养方面已经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同时,朱某华也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经过手术之后,身体逐渐恢复,劳动能力也会得到相应的恢复,其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亦是短暂性的,故给予20000元的暂时性的经济帮助,既能够让谢某一承受,不至于过分地给其造成生活压力,也能让朱某华在离婚后得到暂时的缓冲,因此是适宜的。
编写人: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胡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