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继《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之后,时隔近两年,后向东博士完成了他的新作《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这是他个人研究领域的深化与拓展,也是整个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领域的深化与拓展。
讨论某个法律领域的世界经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面临的难题很多。
首先是语言的难题。语言的差异,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一般情况下人们很难真正对世界范围内的某一个法律领域全面涉猎、总体把握。正因为如此,一般人们谈论所谓的世界经验时,往往是在视野所及的一定范围内作出总结和概括。基于这种有限的视野得出的世界经验,如何能够接近客观实际,是个亟须考虑的问题。
其次是比较基准的难题。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历史传统、政治体制、现实国情等千差万别,这种客观差异,对不同法律文本之间的可比性造成了极大困难。人们在对某一法律领域做纵向国际比较时,往往难以寻找到一个客观的比较基准,致使国际比较往往成为局部的、某个方面的比较,或者是与本国的比较。
最后是研究规模的难题。对世界各国的某一法律进行研究,需要投入大量的力量。抛开个体研究者的时间精力局限不说,把世界各国的法律逐一详尽地研究分析,其投入产出比是否足够理想,也是一个问题。不仅如此,我们说研究是高级加工活动,如果一项对世界经验的最终研究成果,以百科全书式的浩繁体例呈现,甚至只是简单的法条翻译大全,其实际效用有多大,也令人怀疑。
正是因为这些难题的客观存在,致使对世界经验的研究和把握,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是盲人摸象,把有限的局部经验作为世界经验;二是主观臆断,从极其原则、抽象的角度,思辨多于实证地阐述所谓的世界经验。
后向东博士的《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书稿,对于如何探寻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为比较法研究领域呈现出另一种模式,令人印象深刻。
第一,本书以16个国家为样本,以80余个国家为支撑。仅就样本量和覆盖面而言,基本做到了最大限度地贴近世界经验。
截至2015年10月,全世界出台信息公开法律的主权国家有103个。这其中,有80余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有着较为权威的英文文本,且全部可通过网络获取。因此,在信息公开法律文本方面,可把握的覆盖面达到80%。相比较于其他法律领域,信息公开法的可把握覆盖面应当是最高的。
在80余个国家中,本书精心挑选了1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作为研究样本。这16个国家的代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国家本身的代表性。这16个国家可以说是世界主要的一些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属于较为活跃的类型,多数都为我国人民所熟悉。同时,这16个国家在国家大小、发达程度、社会制度、所属法系等方面,基本涵盖了所有的类型。
二是信息公开法出台时间的代表性。16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出台时间,最早是瑞典(1949年),最晚是巴西(2011年),其余的: 20世纪80年代1个(新西兰),90年代3个(南非、芬兰、日本), 21世纪头十年10个。这种时间上的分布,与全世界信息公开法出台时间的分布大体呼应。
三是信息公开法质量排名的代表性。根据相关国际组织的测评,16个国家信息公开法质量排名分别为第1(塞尔维亚)、第3(印度)、第9(墨西哥)、第17(南非)、第18(巴西)、第22(芬兰)、第30(英国)、第31(俄罗斯)、第36(新西兰)、第41(瑞典)、第55(韩国)、第61(挪威)、第63(瑞士)、第73(土耳其)、第85(日本)、第99(德国),分布相当均匀。
不仅如此,本书并没有止步于这具有充分代表性的16个国家。对这些国家的解读、评析,对以这16个国家为代表的世界经验的总结,是以80余个国家信息公开法作为支撑的。尽管这80余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没有在书中直接展现,但实际上,它们构成了作者谋篇、立论、评说、比较的基础背景。这一点,从对每一个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简要评述部分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本书对每一个国家信息公开法主要特征的提炼,是放在80余个国家的大背景下得出的结论,而不是仅就16个国家展开的论述。
第二,本书以9个要素作为对各国信息公开法进行解构的基本框架,并以这一框架作为国际比较和总结提炼世界经验的基本参照。“九要素框架”的提出,不仅解决了总结世界经验的基准问题,更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认识。
不解决比较基准问题,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从整体上相互比较便无法进行,总结世界经验更是无从谈起。比较基准的选取,实际上是对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内在精髓的发掘和把握,即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事物,哪些是共性的基本构成要素,好比人的骨架;哪些是个性的非根本性的东西,好比人的具体容貌体形等。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把握住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这一内在规律,即便是把全部103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一一翻译呈现出来,也只能得出一些片段式的结论,而难以从整体上真正总结出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
从本书对“九要素框架”的具体运用看,这个框架是基本成立的。
首先,9个要素能够涵盖各个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只有极少数国家在一两个要素方面较为简略或者空缺,也只有极少数国家在这9个要素之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重要内容。这说明,这9个要素基本把握住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共性内容。
其次,从每一个单独的要素来看,不同国家之间共性大于个性,既高度趋同又特色分明。这说明,这9个要素确实是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骨架,是内在相通的要素。
之所以说本书提出的“九要素框架”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认识,是因为这个框架为人们提供了一把帮助研读、认识、理解、把握各国信息公开法的钥匙。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文字不同,表述方式不同,思维模式不同,相关的国家机构设置不同,中央地方、上级下级之间的层级关系等都不同,如果没有这种解构框架的帮助,人们很容易被这些差异所干扰,面对一个陌生国家的信息公开法时,往往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不太容易从根本上去认识和把握。而借助“九要素框架”这一理论工具,任何一部信息公开法看起来都如庖丁解牛般条块清晰、秩序井然。
第三,本书总结的信息公开十大经验,是在对以16个国家为代表的各国信息公开法的实证考察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足见作者力求避免从主观思辨得出结论,力求更贴近于客观实际。
通行的对世界经验的总结模式,一般是先给出一个结论,然后举一两个例证以支撑该结论。这种通行模式,也可能接近事实,但有时难免显得主观多于客观。本书对信息公开世界经验的总结,并没有采用这种通行模式,而是把16个国家信息公开法相关要素列表展示,通过这种表格化、数据化的展示,把某一方面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完整呈现,读者通过阅读这种经过加工整理后的表格和数据,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和把握某一方面的各国共性做法是什么,个性特征表现在哪些层面。
基于这种表格化、数据化的整理,本书对世界经验的总结,与其说是总结,不如说是一种客观描述,给人感觉客观多于主观。
本书对信息公开世界经验的描述,方式方法有所创新。通过本书的论述,我们可以借此思考如何总结世界经验,如何把握世界通行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深化人们对于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解,都大有裨益。
后向东博士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繁忙的日常工作之余,以极大的努力开展理论研究,为信息公开理论研究领域不断呈献佳作。也许正是由于他长期工作在信息公开一线,所以能够准确把握住实践需求与理论回答之间的契合点。无论是对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论说,还是对信息公开世界经验的探寻,其最终形成的成果都能够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甚至在有些方面,为信息公开理论研究作出了示范。
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法是一门实践重于理论的学科。看到实务界的同志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成就,我深为庆幸,并充满期待。
是为序!
2015年初秋于北京世纪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