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书共分18章,分别是“导论”,16个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分别介绍,以及总结性的“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除第一章“导论”和第十八章“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外,每一章大体分4部分。一是概述,包括国家概况和信息公开法概况。之所以把国家概况作为一部分内容,主要考虑是信息公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历史等关系十分密切,理解一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必要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二是制度解析,主要是以本书确定的9要素框架,对该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逐一进行解构、解释,力图准确、全面地加以介绍。三是简要评论,主要是将该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置于全世界范围内加以比较、评论,凸显特色、褒扬优点、提示缺点,简要地总结一个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得与失。四是法律文本翻译。
将法律文本翻译作为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特别的考虑。学界通常认为,在改革开放多年以后,纯粹的翻译在法学研究领域已经显得落伍,甚至应当被抛进历史的垃圾堆。哪个学者如果引用翻译的文本而不是直接引用原版素材,可能被视为另类。但是,从本书作者的切身体会看,我们对于国外立法经验的翻译不仅不存在过时的问题,而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目前对于一些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翻译,有些从字面上勉强可以读懂,但是无法知道其确切的含义,有些干脆从字面上就不知所云。如果拿着原文与我们通行的一些译本做对比,则会发现偏离原意、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等问题普遍存在。正如学者总结的那样:“比较法的研究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几十年的法学研究中可以说盛极一时,倒是近年来有些不受重视了。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随着外语普及程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直接阅读原文,且互联网的发达令外文资料的获取越发便捷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比较法的研究一度有些乱了章法,漫无目的地比较,却又经常断章取义、望文生义、囫囵吞枣、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15]实际上,对一部法律文本的翻译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每一个字句的原意,另一方面要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将其翻译出来,这并不是具备基本的外语水平就能够做到的,也不是一个精通外语的人随意就能做到的,而是要花大量时间深入研究、旁征博引、字斟句酌,其难度比简单地概括介绍一个国家的制度要大得多!甚至可以说,多数人都可以基于个人的理解,对一个国家的制度做概括性的介绍,但是,只有极少数人才具备对法条进行准确翻译的能力。纵观信息公开领域现有的翻译成果,能够做到基本准确的甚是罕见。为此,本书为读者提供本书作者自行翻译的译本。对于这些法律译本,由本书作者对其准确性负责。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书只提供了13个国家的法律文本翻译,日本、韩国和南非的法律文本,本书没有另行翻译,建议读者参考其他学者的翻译成果。主要原因在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相关专家对这三个国家法律文本的翻译内容较为准确。[16]对于高水准研究成果,本书认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尊重。其他一些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如墨西哥,虽然有人曾发布过中文译本,但是水准很低,基本没有参考价值,对这类国家,本书做了重新翻译。
为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做一个阶段性的画像,将其大体轮廓描述出来,并通过这种轮廓的描述,揭示出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内在的逻辑和理论要素,是本书所预设的目标。其终极目的,是服务于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服务于我国信息公开实践的有序深化。对于本书作者而言,这一预设目标确实存在过于宏大的问题。但是,鉴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现实紧迫性,鉴于我国政府透明化进程加速的客观环境,鉴于全球范围内透明化大趋势的飞速发展这一外部环境对我们提出的挑战,本书作者希望通过有限的努力,在世界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样本的研究方面做一点尝试,为学术界、实务界提供一些基础性、探索性的成果。
[1]资料来源:www.freedominfo.org。需要指出的是,该组织统计的国家数,原为104个,其中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据此,该数据应当修订为103个。具体情况如下:
[2]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当属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3]David Banisar,Freedom of information Around theWorld 2006.www.freedominfo.org.
[4]Access info Europe&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RTIRating Data Analysis Series: Overview of Results and Trends.28 September 2013.资料来源:www.law-democracy.org.
[5]David Banisar,Freedom of information Around The World 2006.资料来源: www.freedominfo.org.
[6]吕艳滨:《信息法治:政府治理新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7]《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 号)。
[8]Attorney General'sMemorandum on the Public information S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 Procedure Act(1967).p.2.
[9]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344页。
[10]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38、372页。
[11]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版。
[12]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3]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中国监察出版社2008年版。
[14]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15]吕艳滨:“一部全面解读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力作——评后向东的《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7期。
[16]日本的法律译本,由上海交通大学的朱芒翻译;韩国的法律译本,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周汉华翻译;南非的法律译本,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宗建文翻译。这三个译本,都收录在周汉华教授主编的《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其中,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译本,还收录在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曹康泰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