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类社会不仅是相互竞争的,也是相互帮助的。长期以来,广西各族群众在其社会内部形成了一整套互帮互助、自力救济的习惯,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成文化。这些制度极大地履行了社会保障的职能,弥补了行政上社会救济的缺位。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具有自发性、广泛性、血缘性等特点,并具有社会救济和民族发展功能。它们使得广西各族群众在极端艰苦的自然条件之中,依然保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机勃勃的生产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发掘和还原这些制度,使它们在构建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政策框架下发挥作用,对于利用多重法治资源在民族地区营建友好、繁荣、民主、互助的基层社区,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根据内容可划分为六个大类,即互助组织习惯、生产互助习惯、生活互助习惯、建房互助习惯、扶助弱势群体习惯、灾害救助习惯等。广西少数民族的互助组织包括血缘性互助组织、非血缘性互助组织、救济性金融互助组织等;生产上的互助包括在耕作、狩猎、渔牧、生产技术方面的互助习惯;生活上的互助包括救济性借贷习惯、婚丧互助习惯、打老庚制度及待客互助习惯等;建房上的互助包括私人建房和公益建筑两方面的习惯,各民族各有其特点;扶助弱势群体包括对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困难户等的互助习惯;灾害救助包括预防灾害互助、救灾互助、灾后重建互助等的习惯。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在红军长征、土地改革、农业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及改革开放等历史时期都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也产生了一些变化与危机。
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与国家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内容上的重合性、实施方式上的相通性及功能上的互补性,这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可行性与必然性。目前,广西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法制宣传不力、机构不健全、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着其构建与发展。但是,通过立法上的吸收、执法与监管上的加强、法制宣传上的互动、机构上的互补、资金上的补充等途径,广西少数民族互助习惯可以有效地运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中。
袁翔珠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