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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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艾滋病污名与歧视概述

艾滋病歧视从第一例艾滋病出现即与“HIV感染和艾滋病”相伴而生,一直是艾滋病工作者在艾滋病防控中所关注的重要问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12年)曾经讲过:“《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发表60多年,但针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却依然存在,这让人感到震惊”。他说:“歧视行为的后果不仅仅是导致艾滋病的传播转入地下,同样重要的是,它构成了对人性的冒犯。”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2013年12月1日,第26个世界艾滋病日当天,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对HIV感染者和HIV患者要加强人文关怀,消除社会歧视,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治疗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然而,研究表明,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对HIV感染者的偏见令人不安。在中国,对患者的耻辱一直是医疗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2005年,对中国广西、四川和云南三省约4000名护士所做的一次调查中,18%的调查对象认为HIV感染者应该被隔离。另一项在云南的调查结果显示,30%调查对象认为他们不会为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患者提供治疗服务。

污名(stigma)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用以指称当时位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身上的某种标记或印迹,以表明他们身份低下或社会名声之耻。戈夫曼(Erving Goffman)认为,歧视是指社会对被贴上污名标签的人所采取的贬低、疏远和敌视等态度和行为,是污名化的结果。污名化就是目标对象由于其所拥有的“受损的身份”而在社会其他人眼中逐渐丧失其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并因此遭受排斥性社会回应的过程。布鲁斯·林肯(Bruce Link)和乔·费伦(Jo Phelan)从社会认知和建构等方面提供了关于污名更加广泛的定义,他们认为污名的存在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个体差别和标签”,二是与主流价值观不同或带有负面的“刻板印象”,三是标签者被分成不同类别以形成“我们”和“他们”的分离,四是标签者“地位丧失”及由此导致的“不平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