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指南:法规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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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单位无续约意愿,劳动合同到期后可否立即终止合同?

案例回放

赵某2012年1月进入某IT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5年,至2016年年底到期,其间从未请过病假。由于长期伏案工作,赵某常感腰疼,被确诊为肾炎后,2016年8月起开始休病假。年底合同到期后,赵某还处于医疗期内,但单位无续约意愿,合同到期后单位可否终止合同?

案例简析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医疗期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本案中,根据赵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他的医疗期应该为7个月。到2016年年底他与公司的合同到期时,仅享受了5个月的医疗期,还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所以若单位无续约意愿,是不能马上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应当续延至赵某的医疗期结束时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