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的话
一
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以来,现代经济学中兴盛、发展起来了一门新的分支——公共选择理论,它研究的是传统经济学不予关心的非市场决策问题,或者说是集体行动问题。传统经济学之所以不研究这类问题,无非是认为,诸如此类的决策和行动由于是由非市场因素决定的,所以就超出了经济学有关行为的传统假定。可现代经济学的拓展和进步恰恰证明了:非市场问题并不意味着不能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相反,公共选择理论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牢牢扣住了“经济人”这个最基本的行为假定,认为除了参与私人经济部门活动的人之外,公共活动的参与者也受制于此,都有使自己行为最大化的倾向,无行为主体的所谓的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是不存在的。现在,公共选择理论不仅在经济学术界独立门户、自成一派,渗透到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研究中去,而且国外许多学者也用之来分析计划经济的形成、演变及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日益受到我国学术界的热情关注。奥尔森教授撰写的这本《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
二
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年1月22日出生于美国北达科他州,1954年获北达科他州州立大学学士学位,1960年获牛津大学硕士学位,1963年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1961—1963年在美国空军服役,1963—1967年任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1967—1969年在美国联邦政府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供职,1969年起至今一直在马里兰大学经济系任教(其中,1969—1970年为副教授,1970—1979年为教授,1979年起为功勋教授),同时,从1990年起担任该校由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IRIS中心的首席研究员和主任,该中心致力于东欧和第三世界国家制度变革的研究。
奥尔森教授曾获得多项学术荣誉,如伍德罗·威尔逊国际学术中心研究员(1974年)、美国政治科学协会格拉迪斯·M.卡默勒奖(1983年)、美国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院院士(1985年起)、英国牛津大学学院名誉研究员(1989年起)、美国和平研究所功勋研究员(1990—1991年)等,并在许多著名的学术社团担任公职,如公共选择协会会长(1972—1974年)、南部经济学协会会长(1981—1982年)、美国经济学协会副会长(1986年)等。
奥尔森教授著述甚丰,据不完全统计,共出版著作8部,发表专业研究论文近50篇,其他一般及非专业文章100多篇,其中影响最大并广受好评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年)和《国家的兴衰》(1982年)这两本堪称姐妹篇的书。前一部书已被翻译成德文、法文、日文、意大利文、朝鲜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等多种文字出版,后一部书也已有法文、瑞典文、意大利文、德文、西班牙文、印度尼西亚文、匈牙利文、希伯来文、朝鲜文、日文、中文等多种译本。作为译者,可以不无骄傲地说,现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文版的出版,对奥尔森教授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而对我国有志于研究公共选择问题的专业人员乃至对此有兴趣的非专业读者来说,则应该是“雪中送炭”。
三
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奥尔森教授在本书中明确指出这种论断根本是错误的。可以设想到,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消费者作为一个集团,其中的每个成员都会意识到生产供给这种商品的垄断集团抬高价格或政府增加税收使商品价格上升均会使自己受损;或者,在同一个产业部门中就业的工人们作为一个集团,其中的每个成员都认为自己的工资受到了压制而低于应得的水平。那么,在此情形下,集团中的一个成员会如何行动呢?具体是,如果某一个消费者打算去抵制来自生产者或供给者方面的垄断或去对立法议员进行游说疏通由他们提出和通过减税的议案,或者,某一个工人打算组织罢工或争取议会通过和实施最低工资法案,其行为准则是什么呢?换言之,如果这个消费者或工人花费几天时间和支出若干金钱来进行这类活动,他付出了成本(时间和金钱),但究竟能得到多少回报呢?
如果由于某个个人活动使整个集团状况有所改善,由此我们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付出成本的个人却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极小的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只要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了,购买这种商品的所有消费者都将获益;只要最低工资法通过并实施了,所有的产业工人也都将获益。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团越是大,分享收益的人越是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份额就越小。所以,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济人或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
在得出这个一般性的结论之后,奥尔森教授对集体行动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毕竟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奥尔森教授首先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具体有两种:一种是相容性的(inclusive),另一种是排他性的(exclusive)。顾名思义,前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如处于同一行业中的公司在向政府寻求更低的税额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时利益就是相容的,即所谓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这时利益主体之间是种正和博弈。而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却是相互排斥的,如处于同一行业中的公司在通过限制产出而追求更高的价格时就是排他的,即市场份额一定,你多生产了就意味着我要少生产。这时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
可以看出,当根据这种集体利益的两分法而将各种各样的集团也相应地分为(利益)相容性集团和(利益)排他性集团两类时,他们集体行动的逻辑是不同的。排他性的利益多少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既存利益”,这时集团碰到的是“分蛋糕”问题,固然希望分利者越少越好,分利集团越小越好,故这类集团总是排斥他人进入。而相容性利益在我看来它似乎一时半晌尚未存在,这时集团碰到的是“做蛋糕”问题,在“把蛋糕做大”过程中总是希望“做蛋糕”的人越多越好,集团规模越大越好,故这类集团总是欢迎具有共同利益追求的行为主体加入其中,可谓“众人拾柴火焰高”。所以,奥尔森教授有这样的判断:较之排他性集团,相容性集团就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
可话说回来,相容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仅仅是种可能,因为它还是绕不开集团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倾向问题,还是要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为此,奥尔森教授设计出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它包括正面的奖励和反面的惩罚。具体是:对于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作出贡献的个人,除了使他能获得正常的集体利益的一个份额之外,再给他一种额外的收益,如额外的奖金、红利或荣誉等;而惩罚就是制订出一套使个人行为应该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规章制度,一旦某个成员违背,就对之进行罚款、通报批评或开除乃至法办等。
尽管奥尔森教授为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这种“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但他对组织集体行动并不奢望,原因在于集团规模大、成员多使做到“赏罚分明”得花费高额的成本,它包括有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信息成本和度量成本以及奖惩制度的实施成本等。显然,不仅仅是收益分享问题阻碍了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而且组织成本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张而剧增也使之难以为继。本书名为“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恰恰说明的正是“集体行动的困境”。
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小集团。奥尔森教授特意申明:上面关于大集团的观点都不适用于小集团。小集团之所以冠之以“小”的称呼,是因为成员人数少,较之实现的集团总收益,集团的总成本更小。在此情形下,小集团的每个成员发现,一旦他为集体利益去行动,他从中获得的收益超过了他为之而付出的成本。这时,个人利益才会与集体利益相一致。
奥尔森教授的结论是: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具有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
需要一提的是,奥尔森教授在本书中提出的集体行动理论已在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中产生广泛的影响,他本人就应用这一理论框架来解释了国家的兴衰,有兴趣的读者可进一步阅读其《国家的兴衰》一书。
四
本书的翻译,笔者前前后后多次为诸多事务所打断,多谢郭宇峰先生、李崇新先生两位合作者鼎力相助。还需感谢上海人民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陈昕先生在出版方面以及学兄张宇燕先生(他曾于1992—1993年间在原作者那里作访问学者)在人名翻译方面提供的帮助。另外,责任编辑何元龙先生同样功不可没。
陈郁
19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