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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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共利益

杨登杰

近代自由主义把公共利益立基、导源、从属于个人权利,宪法为公共利益的程序化设定了框架条件。19世纪中叶以后,原来形式化了的公共利益再度实质化,即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但对它的限制愈强,就应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不应把焦点只放在个别的法官或个别的判决,必须把视野放大到作为沟通网络的法律系统,尤其是在其中所进行的动态法律论辩与对话。中国宪法应采取“某某自由得以公共利益加以限制,而非自由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的规定方式,这为基本权利与其他公共利益的法益衡量创造了较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