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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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苏州鱼鳞册佃户栏填写内容释义

中外学者对长洲鱼鳞册的研究,侧重于佃户栏内书有姓名、空白以及填注“自”所指意义的分析,围绕此点,形成观点分歧。

日本学者鹤见尚弘先生的理解是:佃户栏的“自”,意指土地由业户自耕、自管。册内所载,业户、佃户姓名不一,乃业户之土地租佃给佃户;业户、佃户姓名一致,或者佃户栏填写“自”,此外还有“自佃”“自管”“自管佃”等情形,均按自耕地来处理。[14]

以上所述,只是业户、佃户单数的情况。有时,一坵之地,除业户外,还有同坵业户,佃户一栏所填姓名就是复数的、多个的并列记载。这就有一个问题,今业户、同坵业户记载时,佃户栏里只写有一个“自”,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今业户、同坵业户都是自耕其田,二是今业户自耕自己的土地,并租种同坵业户的土地。鹤见尚弘先生选择第一个解释。因为,第二种解释并不稳妥,只有佃户栏出现今业户的姓名,才能确定他租种同坵业户的土地。但是,除了“自”之外,佃户栏姓名中,今业户与同坵业户并列记载的情况也有,这也视为自耕地。[15]

鹤见尚弘先生根据对佃户栏“自”乃自耕之意的理解,对鱼鳞册所载的业户、佃户占地、租地面积进行统计,从田土占有面积的角度将鱼鳞册中出现的业户、佃户划分为7类:1.收租地主;2.收租地主兼自耕农;3.收租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4.收租地主兼佃农;5.自耕农;6.自耕兼佃农;7.佃农。

分类统计结果显示,收租地主和佃农在鱼鳞册所记全部户中分别占到40%左右,自耕农不超过10%,个体自耕农占有土地不超过10亩。地主占地较广,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是地主兼自耕农,拥有278.568亩土地。具体而言,佃农、自耕农兼佃农占总户数的40%至50%,从而广泛形成地主和佃户的关系。[16]

之后,栾成显先生曾对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收藏的康熙十五年丈量苏州府长洲县西二十二都二图璧字圩鱼鳞清册和上二十五都十一图广字圩鱼鳞清册开展了研究。他并未考辨佃户栏内“自”的含义,但研读其文后可知,他对“自”的理解、统计数据分类标准与鹤见尚弘先生相同,即“自”乃业户自耕己田。研究结论是:土地占有集中倾向比较明显,少数家户占有一半以上的土地;租佃关系十分发达,出租土地占到全部土地面积的90%左右;自耕地所占比例很小。[17]

苏州地区向有田面田底之分,鱼鳞册佃户栏内所载姓名,是指一般意义上租种业主土地的佃农,还是限于有田面权的佃农?章有义先生由此指出,鹤见尚弘先生没有考究佃人的性质问题,因而他所做的土地占有状况、阶层构成以及自耕和佃耕对比等分析均缺乏可靠的依据。

表2 康熙长洲鱼鳞册研究主要论点对比

章有义先生对鱼鳞册所载业户、佃户的理解是:业户占有田底权,佃户是指占有田面权的人。他质疑鹤见尚弘先生的理由可概括为:(1)一些佃人在本图占有大量田地,显然是地主而不可能是直接耕种者;(2)同一佃人所佃田地相距很远,同一人不可能兼种;(3)同一业主的“自”佃田跨图跨圩,分散的田地难以自种;(4)佃户栏空白无法说明是出租田还是自耕田。因此,他的理解是:“佃人栏列有佃人姓名和注‘自’者,统系底、面分离的田地;佃人栏空着的则是底面未分或合一的田地。”注明“自”佃者就是业主自有田面权,可以自种,也可出租。就他所研究的康熙初年长洲县三个图而言,底面未分或合一的土地为4.5%,底面分离的土地高达95.5%;佃户对业户的总数比为1∶1;从田底权分配来看,“无地户和不足20亩的小户共占户数的93.8%,占土地的35.1%。30亩以上的富户和地主共占户数的4.2%,占土地的56.6%;其中50亩以上的地主,占户数的2.9%,占土地的47.2%”。地权之高度集中显而易见。章先生还注意到,不足20亩的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30%以上,小土地所有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乃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大特色。结合民国年间的土地统计资料,章先生进而指出,从康熙初年至1949年,地主同农民占地的比率几乎一直保持65∶35之比,地主所有制支配下的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18]

鱼鳞册分别记载业户、佃户是田底、田面权分离的反映,此论一出,对后来之研究产生了两种影响。

其一,借用。如汪庆元对清初徽州休宁县鱼鳞册中业户、佃户的研究,采用了章有义先生的看法。据其统计,顺治七年(1650)休宁县十五都二图底面分离的田地仅占11.35%。他以当地明代的契约文书有“佃自”为例证,解释清代鱼鳞册“佃人自”是业主自己占有田面权,注明“佃人自”的多是占地较多的业户。[19]笔者以为,此说颇为牵强,明代契约中“佃自”是业户出卖土地以后,仍争取保留耕种旧业的权利,耕作权并不等同于田面权,是否涉及田底田面权尚难判断,这与他对清代鱼鳞册“佃人自”之解不符。

其二,发挥。据美国学者赵冈先生言,最初,他接受章先生对清初长洲地权集中的认识。后来,他发觉,在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业户与佃户被视为全业户和无业户,按此原则得出的地权分配分组统计有错误,需要彻底调整,重新计算。受资料限制,赵先生采取的修正原则是,对于一块土地,业户、佃户各占一半地权。重新统计后,章先生运用过的三本鱼鳞册地权分配吉尼系数均在0.3以下,地权分散,苏州地区是全国地权平均的地区之一,佃户也比其他地区的佃户富裕,“太湖模式”的提法并不正确,[20]清代前期南方比北方地权平均。[21]

前已述及,栾成显先生研究日本所藏鱼鳞册的土地分配时,对业户、佃户占地的处理方法与鹤见尚弘先生相同。赵冈先生却把栾先生对佃户承佃土地统计数据当作田皮分配,得出地权分散之结论。[22]对此,栾先生曾发表过不同意见,他指出,章先生把佃户栏列有姓名和注“自”者视为底面分离田地的做法尚有疑问,而赵冈先生把佃人承佃的土地计算为一半产权更不可取。[23]曹树基的研究表明,苏南地区既有欠租撤佃“相对的田面田”,也有欠租不可撤佃“公认的田面田”,两种田面田的出卖、出典、转让等存在差异。[24]另外,我以为,研究“一田二主”地区的地权分配,除田底权、田面权外,似应把耕作权(收益权)考虑在内。因此,赵冈先生在资料缺乏情况下对苏州鱼鳞册地权研究一分为二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康熙苏州鱼鳞册考辨的基础上,结合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以为,苏州鱼鳞册的佃户栏姓名指租耕者;“自”一方面体现土地性质属于底、面不分的“自田”,另一方面“自”指“自田”,一般由业主自耕,但在一些情形下亦可出租;佃户栏空白,或是资料残缺,没有书写佃户的结果,或是其他原因所致。下文将逐项阐述。

先来看鱼鳞册编造时业户、佃户并录的原因。前文已对康熙初年李敬修清丈田土、编制鱼鳞册的情形有所交待,据蔡方炳所述,当时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册之主要目的并非明确业、佃各自之地权,而是针对“历岁逋赋,累数至万”之积弊,整顿赋役。清田过程中主要针对的是业户,佃户得闻其事且记入鱼鳞册,当为防止清丈中的欺徇、掩饰、把持、纷更之弊。因此,章有义先生认为册中业户、佃户并录是明确佃户田面权的观点存疑,但佃户承租业户的土地则无疑。

再看鱼鳞册中佃户栏空白现象。在康熙苏州鱼鳞册考辨部分,我已对《抄册》中佃户栏大量空白现象加以详细说明。若按章先生的标准,册中佃户栏空白的土地均属底面合一的土地,不存在田底、田面分离现象;若按鹤见尚弘先生的标准,因为无法确定租佃关系,所以不能加以利用,这显然都与事实不符。如果按照《康册》标准以及当时李敬修清丈土地、编修鱼鳞册的记载,佃户栏不应空白,或填佃户,或写“自”,即这部分土地或是业主自有田面权,或是佃主占有田面权,二者必居其一。但章先生却把未填佃户姓名的田块理解为“底面未分或合一的田块”,显然还缺乏充分的依据。

章先生对佃户栏空白和填写“自”的理解也存在逻辑上的混乱。正如下文将要论述的,“自”指底面不分,业户自耕(少数情形可出租)。而章先生则把佃户栏空白者理解为底面不分的出租田;佃户栏“自”意指底面分离,业户自有田面,可自耕也可出租。如果从“自”田底面不分的“在地知识”衡量,似乎佃户栏空白的田块应当属于“自”田,但为何不标注“自”呢?如果章先生对佃户栏空白的判断有误,佃户栏未填姓名或空白的土地就不属于“底面未分或合一”的田块,这样一来,鱼鳞册中所记载的土地则全部属于底面分离的土地,也就不存在底面合一的自耕田了,这显然又不符合史实。哪一部分是自耕田呢?排除之后,就只剩下佃户栏注“自”的田块了。照此推理,佃户栏的“自”应该指底面不分的自耕地。

接下来集中讨论《康册》中佃户栏填写“自”的意义。《康册》佃户栏的“自”可分为三类。一类只有业户,无同坵业户,佃户栏注“自”。一类除业户外,有一个甚至多个同坵业户,佃户栏只注“自”。一类有业户、同坵业户,佃户分别注明姓名、“自”(见表1)。

佃户栏填有“自”,在一般情形下意指耕种者为业户自身。第一类、第二类相对明了,前者如“孔字圩”第17坵,后者如第27坵、45坵。第三类如“孔字圩”第50坵,业户栏内为“吴凤”,同坵业户“许二”,佃户栏内相对应的是“陆长、自”。这说明陆长承租业户吴凤之地,许二耕种自户的土地。

佃户栏注明“自”,有时指业户“自管佃”。如,“气字圩”第122、123坵业户分别为“陆氏”“钱氏”,当属丧夫、无嗣等妇女的土地,尽管自己无力耕种,但自管其业,或亲属耕种、或佣工种植还是可能的。

佃户栏有墨书“各自”的。此类情况出现在业户之外,同坵业户较多,如“孔字圩”第85坵(见表1)。由于同坵业户姓名多,不便书写,填写“各自”,说明业户、同坵业户各耕其田。当然,第45坵也有4个同坵业户,佃户栏标注“自”,“自”与“各自”所指相同。

佃户栏还有“各自佃”的书写,这里的“佃”,应指耕作而非租佃之意,即业户、同坵业户较多,各自耕作自己的土地,因而注明“各自佃”,如孔字圩第73坵(见表1)。佃户栏写有“各自佃”,对于理解佃户栏姓名所指具有重要意义,即佃户栏是业户土地的承种者,未必指拥有田面权的人。

“自”“各自”外,佃户栏的姓名也有几种情况。除业户、佃户栏姓名单数对应出现外,还有复数现象,一为单数的业户,复数的佃户;一为复数的业户,单数的佃户;一为复数的业户,复数的佃户。分举如下:“孔字圩”第28坵,业户“顾旭”之田,分由佃户“唐君卿”“周观”承租。气字圩第223坵、296坵,业户、同坵业户较多,佃户为其中的同坵业户之一,集中承租其他业户零散土地。

鱼鳞册研究需要结合土地类型,注意生态环境的视角,业户占有田块的土地类型是理解佃户栏“自”之意义的又一途径。根据鹤见尚弘先生对《康册》《抄册》统计数据显示,荡田在各类土地中占有一定比例。《康册》中“孔字圩”“兄弟字圩”“气字圩”三圩的荡田很少,但对所有佃户栏填写“自”的全部荒、熟田土统计显示,荒田中自耕地所占比例约在60%至70%之间,《康册》19户自耕农中,有10户的全部土地都是荒地。《抄册》中悲、量、难、阶、墨字圩荡田面积为383.348亩,占各圩田土总面积的12.8%。其中,荡田中的自耕地比例达41.75%。因此,自耕地中荒田、荡田比例很高,自耕农的土地不仅是零星的,而且他们所拥有的土地都是生产率低的劣等土地。[25]

除了鱼鳞册资料本身的考辨外,还有当地的其他史料可作参证。陶煦的《租核》有这样的记载:

吴农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谓租田……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

农人自有而自耕者,无底、面之别,则曰起种田,亦曰自田,然不及一二也,外此皆租田也。租田又有所谓田面者。起种田或力不能自耕,则出赁于人,亦必入顶首钱若干,谓之顶去田面,然后按额征租。如无顶首钱,于租额外另入花利米。[26]

前辈学者在研究康熙苏州鱼鳞册时都曾引用这一史料,但存在一定疏漏,尤其是对文中加下划线部分的叙述未能给予充分注意。由此史料可以得出三点认识。其一,苏州土地以底、面是否分离做标准可分为自田、租田。自田“无底、面之别”,租田才“有所谓田面者”,也就是底、面分离。其二,自田虽然无底、面之别,多属“农人自有而自耕”,但是,如果“力不能自耕”,亦可“出赁于人”,只是,承租的佃户首先要向业户交纳“顶首钱”“顶去田面”,才可佃耕交租。如果不交“顶首钱”,则在额租里增加“花利米”。因此,自田在租佃过程中,并没有发生田底、田面的分离,但佃户却要在租额之外给业户支付“类田面权”的银钱或租米。其三,自田、租田区别土地底、面是否分离,并不等同于土地实际使用的租佃性质,底、面不分的自田也可出租,佃户承租的土地也可能包含底、面未分的自田。

还有一个前辈学者未曾注意的珍贵资料可提供参照。据鹤见尚弘先生考证,《抄册》中悲、量、阶、难、墨字圩所在位置,大体在苏州斜塘镇一带。[27]非常巧合的是,在1950年代初印行的《江苏省农村调查》中录有《吴县斜塘镇三、六两保农村调查》,这和《抄册》所载同属一区,因此,调查资料有助于鱼鳞册的理解。调查资料显示,两个保土地总计4861亩,调查者将土地分为“自田”“租进田”。统计表格显示,4861亩土地中,“自田”723.7亩,“租进田”4137.3亩(见表3)。那么,“自田”“租进田”系何种性质呢?调查资料是这样叙述的:两保土地非常集中,“种租田的有四八六户,占总户数百分之九二.七五。共有使用土地四八六一亩,其中自耕田七二三.七亩,仅占总使用土地的百分之一四.八九,租入四一三七.三亩,占总使用土地的百分之八五.一一”。[28]意思很明确,“自田”系自耕田,占田土总面积的14.89%,“租进田”即租入田、承租田,也就是租田,占田土总面积的85.11%。“自田”指自耕田。值得注意的是,调查资料中运用的是“租进田”而非“租田”,说明调查人员当时是谨慎的,是从具体的“使用土地”出发进行统计,而不是以土地底、面是否分离做标准,一字之差,区别甚大,“租进田”既包括底面未分的自田,也包括底面分离的租田。

表3 吴县斜塘镇三、六两保各阶层土地使用

我对《康册》中孔、兄弟、气字圩的土地进行了统计,三圩共有1064.3701亩土地,其中佃户栏标有“自”的土地41.958亩,占总面积的3.23%。鹤见尚弘先生曾对《抄册》悲、量、难、阶、墨各圩自耕地占各圩全部土地面积比例进行了统计,分别为6.92%、3.31%、4.02%、31.99%、23.30%,五圩土地总面积为3000.321亩,其中自耕田542.33亩,比例占18.08%。我对《抄册》佃户栏写“自”土地及占各圩土地面积比例进行了重新统计,悲、量、难、阶、墨分别为6.75%、5.33%、4.02%、31.59%、13.27%,各圩“自”田面积占总面积的14.076%。两相比较,前四圩数据相近,可知双方统计原则一致,惟墨字圩相差较大,殊感困惑。参照《江苏省农村调查》吴县斜塘镇的自耕地比例,《康册》明显要低,《抄册》各圩情况有别,但自耕田总的比例基本一致。由此可以推论,《康册》《抄册》佃户栏的“自”指底、面未分的土地,多属自耕田。当地的自耕地比例可能长期保持在15%左右。

调查资料显示,江苏省农村的租佃关系较为复杂,佃户可分为承租底面佃户、承租田底佃户(管业佃户)、承租甲底乙面佃户(二佃户)。[29]具体到《康册》,业户、佃户栏只能显示前二类业佃关系,这样,佃户栏内佃户性质如何区分?佃户栏空白或标有“自”就是底面权分离、业户自有田面权的承租底面佃户,业佃分写就是底面分离、业户拥有田面权的承租田底佃户吗?按照章先生的理解,佃户栏空白的土地属于底、面未分,问题是,《康册》中没有佃户栏空白的现象,所以承租底面佃户即可能隐含在业佃栏分写的地块中,也可能存在于佃户栏填写“自”的田块,但受资料限制,难以判定。

最后,再来讨论《抄册》中的一些问题,并且回答研究者的一些质疑。章先生曾指出,一些大地主占地面积较广,甚至跨图跨圩,不可能亲自耕种。例如,鹤见尚弘先生所利用的《抄册》确实存在一些占有较多土地的业户同时拥有佃户栏内标有“自”的土地现象,少则3亩,多则40余亩。对此,我以为结合前文考辨,可从以下三方面解释。

其一,《抄册》各册记载内容较混乱,不仅业户、同坵业户姓名重复,同一坵块业户、佃户也多姓名一致,《康册》不存在这些现象。并且,从鹤见尚弘先生对《康册》“孔字圩”“兄弟字圩”“气字圩”三圩的土地占有统计结果来看,地主张越凡出租地126亩余,自耕地仅为3亩余,其他占地较广地主的自耕田最少0.232亩,最多4.597亩,面积都很小。《抄册》中业户、佃户栏姓名一致的现象较多,鹤见尚弘先生在处理《抄册》中的部分地册时,可能将业佃姓名一致和佃户栏写有“自”(自耕田)视为同类,或许导致部分《抄册》自耕田比例较高。[30]鹤见尚弘先生的确未能在研究时注意到章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抄册》资料缺陷的反映。《康册》系官府土地清丈,在明确业户基础上,强调土地的具体使用、耕作,《抄册》系民间土地管理,关注底、面权。《康册》“自”田指底面未分的自耕田,《抄册》的“自”指底面未分的自田,业户可自耕,也可出租。因此,一些占地较多的业户拥有部分“自”田,或自耕、或出租均可。

其二,《抄册》佃户栏的“自”除“自耕”之解外,还有“自管”之释。调查资料显示,江苏吴县土地分为稻麦田、滥田两种,稻麦田可种稻麦,而滥田由于地势低下,易于淹没,不能种稻,农民种苇草、藕等。稻麦田一般产量每亩在2石左右,而每亩滥田产量值米10石左右,滥田投入成本较高,但产值是稻麦田的5倍左右。[31]现在无法判断苏州鱼鳞册的荡田就是滥田,但种植苇草(有些情形是自然生长)、藕还是有可能的,其经营方式有别于稻、麦,并非一定要业户亲自耕种。

佃户栏的“自”和田块位置关系密切。出于耕作就近、戽水、出口(通道)等因素,因此,即使是一些占地面积较多的业户,其佃户栏也有标注“自”的田块。田块靠近、出口好在吴县土地的占有、交易中是一个重要因素。[32]

我以为,从土地的类型、田块的位置等因素来分析佃户栏的“自”,一些占地面积较广的业户对应的佃户栏下标注“自”,并不一定需要自耕而是自管。占地较多的业户还有“自”田,与田块位置密切关联,这样的推论大致不错。

其三,鹤见尚弘与章有义先生均把业户、佃户栏姓名一致等同于佃户栏标有“自”。章先生的划分标准是,佃户栏列有姓名和注“自”者,都归入底面分离的田地。鱼鳞册中佃户栏所列姓名,有的和业户姓名相同,有的不同。问题是,业户、佃户姓名一致和佃户栏填“自”的有无区分?不知章先生所见三本鱼鳞册中有没有此种情形,如果有,是归入业主自有田面,还是归入佃户占有田面?章先生所用鱼鳞册已经无从查考,不过,他在著文时曾指出,部分土地由同一业主兼占底面(业、佃姓名一致),可以说是向底面合一过渡,但仍存底面之名,这部分土地占到14.1%。就鹤见尚弘先生所用鱼鳞册而言,《康册》无业户、佃户栏姓名重复现象,《抄册》中则多见。上文对《康册》《抄册》之别已有考辨,《抄册》系残缺资料,但其中一些记载很可能反映了地权交易的动态信息。

《抄册》中佃户栏“自”和业户、佃户栏姓名一致应当存在区别。业户、佃户栏姓名一致,很可能是业户占有田底权,出卖了田面权而自己又租耕旧业;或是获得了田底权而原业户拥有田面权,但出于诸多原因,新业户又租种旧业户的田面。这类土地属于底面分离的土地,有别于底面不分“自田”,因而不能填写“自”,所以在一块土地上业户同时拥有业户、佃户的双重身份,正如调查资料显示的那样,地主也有将自田的田面权出卖给农民的情况。[33]

还有一种可能是,这类土地属于出押的土地。江苏吴县农村多有农民将自田出押者,公粮由受押者负担。到期后,假使出押者无力赎回,由受押者再找一点价,土地即为受押者所有,称为“贴绝”。这种自田出押现象在当地盛行。出押自田的一般多属贫农、雇农、中农,承押的则是地主和富农。[34]自田属于底面合一的土地,受押者在出押者未能赎回土地之前,实际上拥有底面权,但又不同于自田,因此出现了业户、佃户栏姓名一致的现象。

总之,《抄册》虽然印有“抄录县康熙十五年分奉旨丈量鱼鳞清册”字样,除鹤见尚弘先生利用过的2册外,多数鱼鳞册虽然也可能保留了康熙年间土地问题的部分信息,但属于残缺不全的信息,资料本身有很大局限,遗憾的是,先辈学者均未能对《康册》《抄册》资料本身进行考辨,将其视为同质性资料,从而在关键概念的理解上产生重大分歧。章有义先生把康熙苏州鱼鳞册业户、佃户栏分写的形式理解为田底权、田面权分离,佃户栏的“自”理解为“自有田面权”成一家之言,但这种认识不仅和鱼鳞册本身记载有悖,也与《租核》及调查资料所显示的“在地知识”不符,值得商榷。若从鱼鳞册资料本身出发,结合“在地知识”,我个人以为苏州鱼鳞册的业户、佃户栏分写,反映的是业佃关系,或者说赋租关系(业户承担国家田赋,佃户向业户交纳地租),其中也可能包含底面分离的信息,但不能笼统视之。佃户栏的“自”指底面未分之田,通常为业户自耕田,也可出租,但这种租佃关系并不意味着田底、田面的分离。

表4 《抄录县康熙十五年分奉旨丈量鱼鳞清册》业户、佃户栏记载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