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目标和总体布局
3.5.1 规划目标与任务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针对流域或区域自然及经济社会特点,根据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求及方针,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
水资源保护目标拟定时应充分遵循以下原则:
(1)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以近期为重点,近期目标应具体、明确、尽可能量化,且要具体可行、便于操作、易于实现;保护治理任务应有轻重缓急,重要的、迫切的任务应优先考虑。
(2)统筹考虑水质、水量、水生态,结合水功能区现状,分别拟定不同规划水平年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保护目标。
(3)考虑经济、社会与环境应协调发展。
规划目标的拟定应包括以下方面:不同规划水平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目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地下水超采及地下水水位下降控制目标、水生态系统保护目标、河湖生态水量保证程度、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保护目标、水生态恶化趋势控制目标等。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针对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等属性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流域干支流河段的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具体任务。
3.5.2 规划总体布局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照水功能区管理需求和水质、水量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按规划水平年,提出规划整体方案和各类措施总体布局。水资源保护总体布局如下:
(1)按照水功能区划、水质现状、规划目标、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布局的原则和要求,提出重点规划区域,并提出规划的时空布局。
(2)措施布局干支流应统筹考虑,对影响全局的战略措施应重点研究。
(3)战略措施的布局应能解决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存在的重大关键问题。
(4)流域水资源保护总体方案还应尽可能满足流域保护、治理、开发任务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技术上可行,又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形成各规划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内源及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生态需水保障、水源涵养保护、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水资源保护监测及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等措施体系。必要时应通过方案比选,论证布局的合理性,提出各类措施实施时序安排。根据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重点规划区域提出流域或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以及城市(镇)发展规模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