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比较法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方法,它能提供很多帮助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特别是在国家对某一个特定领域经验较少甚至没有的时候而迫切需要移植有效法律规则的时候。①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较晚,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有必要参考和借鉴比较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而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立法较为先进和成熟。美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最早,是英美法系中的代表,日本和德国是反垄断法立法较早,是较完备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所以将这三国的现有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我国完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具有很大的裨益。下面就有关美国德国日本的反垄断法豁免立法进行研究。至于研究采用何种模式,从现今的研究成果来看,豁免事由分类式研究较多②,而国别式研究较少。③ 本书在此采用国别式的研究模式,因为国别式研究模式不但会研究各国立法中反垄断法豁免事项,而且会将一国反垄断法豁免立法作为一个整体对象来对待,体现其完整性,不会刻意片面研究一国立法中的某一豁免事由或片段。

第一节 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的经济生活和法律实践中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各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都有大致相当又不尽相同的规定。各国立法形式并非相同,总体而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主义有三种。

一、嵌入式立法

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规定豁免条款,也被称为混合立法。德国、韩国等国家使用此种立法例。

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章和第6章中以片段立法的方式,用部分条款分别对卡特尔豁免和行业豁免进行了规定;韩国《公平交易法》在第12章专章规定了豁免制度。① 发展中国家泰国的《泰国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在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合理化卡特尔进行了豁免。② 这种立法模式较为合理地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融入了反垄断法和既有的竞争政策之中,起到了对反垄断法进行均衡的作用。使得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融为一体,同时也为反垄断法豁免事项滥用的规制提供了适用规制垄断目标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立法成本较低,且适用较为便利。受此影响,中国《反垄断法》也采取了此种立法模式。将对农业反垄断法豁免和知识产权豁免在其规定中单独规定,对于合法的经营者集中规定在“经营者集中”一节之中。

二、专门式立法

这种专门式立法又被称为单行立法模式。这在美国表现最为典型。1890年《谢尔曼法》颁布时,当时受经济的发达程度和人们对垄断的认识深度所限,美国并没有相应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美国已有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都是在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颁布之后,在不同时代因社会的需要而制定的。美国的反垄断法豁免专门制度主要有1918年制定了豁免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的《韦布—波默林法》(也称《出口贸易法》)、1922年制定了旨在保护农业合作的《卡普—弗尔斯特法》、1945年对于保险业进行豁免的《麦克米兰—费古林法》以及1980年制定的关于为研究和合作开发提供便利的《全国合作研究法》。这些单行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都是随着反垄断的实践发展而逐步制定的。①

三、“法外规定”式立法

这里的“法外规定”,是指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并没有体现在其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体系之中,而是在其他单行法规和条例中进行了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以日本最为典型。日本的《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协调组织法》《航空法》等40多部法律中皆有卡特尔豁免适用于其主要的反垄断依据——《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从具体各国的情况来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不是单一的,往往是几种立法例的取长补短,结合起来对该制度进行使用较为普遍。如日本就同时采用了三种立法形式。

在这种纯粹形式上的分类之外,还可依据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豁免事项的规定方式不同,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体问题具体豁免型规定。这种方式是指针对不同的反竞争行为适用不同的豁免规定,或者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豁免情况。欧盟竞争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反垄断法等对反竞争协议的豁免的规定就是此类型。二是集中豁免型规定。即集中规定适用于所有反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这在澳大利亚的立法规定中最为典型。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第4编先是对反竞争协议、滥用行为以及反竞争的并购做出了禁止规定,然后规定了法定豁免 (Statutory Exemptions)。① 例如,贸易行为法明文规定允许联邦法律、州法律、地区法律以及其他规定做出豁免的规定,但豁免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而且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每年需向议会报告豁免情况。下列协议可以申请豁免:有关雇工等的产业协议;仅仅为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而在有关出售营业或者公司股份中的合同约定;遵守澳大利亚标准协会规定的标准;出口协议;消费者联合抵制;有关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的安排。显然,这种规定只不过在形式上将各类反竞争行为的豁免放在一起,实际内容仍然是因不同行为而做出不同规定。②

① 时建中、钟刚:《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兼论我国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载《财贸研究》2008年第2期,第141页。

② 豁免事由分类式的研究就是研究各豁免事由的各国制度。

③ 豁免事由国别式研究就是对各国反垄断法分别研究,在此之下研究各主要豁免制度。

① 李娜:《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天津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 《泰国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第5条 (3)规定:“第27小节 禁止任何商业经营者为了制造垄断或者降低市场竞争而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除非该合并是出于商业上的合理需要,且对经济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经营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合并申请书。该申请书必须符合委员会已经规定的反竞争协议申请的程序、申请的事项以及填写规则。”

① 张道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77页。

① 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223页。

②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