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总平面布置
4.2.1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4.2.2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人流及物流,并应避免相互交叉,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4.2.3 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中部,洁净生产厂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原材料库宜靠近生产厂房的上料间,成品库宜靠近生产厂房的分切包装间,并宜靠近厂区的货物出入口。公用工程宜靠近负荷中心。
4.2.4 接入35kV以上外部电源的总变电所、配电站应独立设置,并应布置在进线方向的厂区边缘处。
4.2.5 热媒站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 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宜靠近厂区人流出入口。
4.2.7 厂区绿化布置不应妨碍车辆通行及消防扑救。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适应工厂生产特点且抗污染、降噪性能好的树种。
4.2.8 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建筑物防火间距、消防车道、货物运输及装卸、管线布置、挡土墙及护坡、绿化等要求合理确定,紧凑布置。
4.2.9 厂区道路宜为城市型、环状布置。道路路面结构、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大、中型消防车通行及货物运输、货物装卸的需要。
4.2.10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确保消防车能到达厂区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生产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一座生产厂房的长边大于150m,而设置穿过厂房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不设穿过厂房的消防车道,但应在厂房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短边不应超过80m;
2 厂房周围应具有满足消防扑救操作的场地。
4.2.11 厂区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