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经济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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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评价方法

3.1 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3.1.1 输变电项目的财务效益应为从事输配电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电网企业的营业收入应包括输配电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下式计算:

3.1.2 输配电价应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计算。不同类型输变电工程的输配电收入由其输配电量和单位电量承担金额决定,具体分类和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对送电工程,输电收入应采取在输送电量和过网电量中分摊的办法,应按下式计算:

2 对联网工程,年收入应考虑电量效益和容量效益两部分,当工程以联网功能为主时,可仅考虑容量效益。电量效益主要由互送电量收益和调峰电量收益构成。容量效益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1)根据项目功能,按容量效益占收益的比例,计算容量效益;

2)根据容量电价政策规定,计算容量效益。

年收入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 对省内输变电工程,输配电收入应采取在评价区域范围销售电量中分摊的办法,应按下式计算:

3.1.3 输变电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应包括投资、成本费用和税金。

3.1.4 项目总投资应为输变电工程自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全部建成投产运营所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即工程动态投资(含工程静态投资、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和生产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按资产形成方式可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按筹资渠道可分为资本金和债务资金。

3.1.5 建设期利息应为筹措债务时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允许资本化部分的利息。建设期利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1.6 生产流动资金应为输变电工程为正常生产运行、维持生产所占用的用于购买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工资等所需要的全部周转资金。

1 生产流动资金在项目投产的前一年安排投入,如同一年投产两期及以上,可在投产当年和前一年分别投入。生产流动资金的来源应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借款两部分,其中,流动资金借款部分按全年计息,项目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2 流动资金有两种估算方法,即规模法和详细法。规模法估算流动资金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固定资产原值应为建设项目扣除所含的建设期利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详细法估算流动资金是按照各项具体费用分步计算,最低周转天数按实际情况并考虑保险系数分项确定。流动资金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1.7 总成本费用应为输变电工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及特点,总成本费用应包括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两部分。

3.1.8 总成本费用可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应为在一定范围内与产量变化无关,其费用总量固定的成本,一般包括折旧费、摊销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及保险费;可变成本应为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用水费。

3.1.9 生产成本应包括用材料费、用水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摊销费、维护修理费、其他费用及保险费等,应按下式计算:

1 材料费应为生产运行、维护修理和事故处理等所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按相应电压等级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前三年平均值计列。

2 用水费应为输变电工程运行所耗用的购水费用,按消耗水量和购水价格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3 工资及福利费应为电网企业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由职工个人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工资应为电网企业支付给服务于项目业务的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输电、变电生产和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应为电网企业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资及福利费应按下式计算:

4 折旧费应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对逐年磨损价值的补偿费用,宜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费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资产中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折旧率为基础核定。折旧费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5 摊销费应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平均摊入成本。摊销费应按下式计算:

6 维护修理费应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对其进行必要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应电压等级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前三年平均值计列。其中,维护修理费应按下式计算:

7 其他费用应为不属于以上各项而应计入生产成本的其他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科研教育经费、由企业缴付的职工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相应电压等级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前三年平均值计列。

8 保险费可按固定资产净值乘以保险费率计算,也可按每年固定的额度计算。

3.1.10 财务费用应为企业为筹集债务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应包括长期借款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等。

3.1.11 长期借款利息可按等额还本付息、等额还本利息照付以及约定还款方式计算。

1 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A——每年还本付息额(等额年金);

Ic——还款起始年年初的借款余额(建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总和);

i——有效年利率;

n——预定的还款期;

A/Pin)——资金回收系数,可自行计算或查复利系数表。

其中:每年支付利息=年初借款余额×年利率;

每年偿还本金=A-每年支付利息;

年初借款余额=Ic-本年以前各年偿还的借款累计。

2 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t——第t年的还本付息额。

其中:每年支付利息=年初借款余额×有效年利率;

3 约定还款方式应为除了上述两种还款方式之外的项目法人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方式。

3.1.12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应按期末偿还、期初再借的方式处理,并按一年期利率计息,应按下式计算:

3.1.13 短期借款利息的偿还应按照随借随还的原则处理,即当年借款于下年偿还,借款利息的计算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3.1.14 经营成本为项目财务评价中所使用的特定概念,应包括项目总成本中扣除折旧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费和财务费用后的全部费用,应按下式计算:

3.1.15 财务评价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输变电工程财务评价宜采用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价方式。

1 财务评价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应按下式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性的附加税和专项费用,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应按下式计算:

3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税种,财务评价时应根据税法规定及优惠政策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应税补贴收入——税法规定的应税补贴收入;

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准予扣除支出;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3.1.16 在计算完成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含建设投资估算)后,可根据项目资金筹措计划编制财务评价辅助报表,应包括流动资金估算表、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和总成本费用估算表,相关表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