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越边民跨境流动社会管理的历史与现实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欧洲跨境移民流动社会管理的模式、实践与经验

跨境移民从一国流入另一国时多呈现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的“三非”特征和“由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流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典型路径。借鉴学术界对跨境移民、非法移民等的最新研究成果,综合社会各界对这些概念的争论和国际移民组织对“跨境移民”的表述,跨境移民在这里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宗教、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主客观因素,对人们在国内的生活或生存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在相关社会政策或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而被迫或主动、暂时或永久离开其家园进行跨国境迁移的人或人群。在这里,跨境移民既指称为追逐更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而跨国谋利的发展型移民;又涵盖因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海平面上升等)、战争爆发(局部或全面)等自然和人为灾难导致的生存型移民;也涉及因政治排挤、宗教迫害等无法在国内正常生活而寻求庇护的跨境移民;以及由于境外项目投资工程造成的人口跨境迁移活动。欧洲主要移民流入国(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的跨境移民主要来自相对落后的东欧、南欧、非洲、亚洲等发展中国家,多属发展型跨境移民。

一 欧洲主要国家跨境移民流动的管理模式

在跨境移民的社会治理方面,欧洲主要国家的控制和管理方式主要是在外部边境地区进行阻止和在境内实施内部控制管理。但由于欧洲主要的跨境移民流入国所处地理区位和环境各不相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对跨境移民有着具体的差别化需求、对移民问题看法不一;它们针对跨境移民所推行的外部边境阻止与内部控制管理的治理模式也就各不相同[3],有着各自的特点。但从整体上而言,欧洲主要跨境移民流入国对跨境移民实施控制和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以德国为代表的“拒绝与排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共和同化模式”以及英国遵循与实施的“多元文化主义宽容政策模式”等。

对西欧国家控制跨境移民并对其进行社会管理的三种主要公共政策模式进行剖析,有助于增进对欧洲国家相关社会政策的了解,借鉴其在控制和管理跨境移民社会政策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而从法律法规和机构建设上完善相应的跨境移民治理实践,应对中国的跨境移民社会治理挑战,解决国内的非法移民和难民问题。

(一)拒绝与排斥的德国政策模式

德国对跨境移民特别是“三非”移民的内外控制极为严厉。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前,德国实行严格注重血统原则的国籍法,长期排斥外来民族入籍,非日耳曼血统的跨境移民能够加入德国国籍的少之又少。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又加入了《申根协定》[18],始终维持着对外部边界的隔离,其跨境移民控制与管理政策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拒绝与排斥模式。

德国战后的跨境移民以国内制造业与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临时性经济移民为主,主要来自与德国签署了引进劳动力协议的原东欧“客籍工人国家”[19]。流入德国的大量跨境移民的主要动机多出于经济目的,以进入德国当地的低级劳动力市场为主(主要分布于劳动力密集、劳动强度高、工资低、工作条件艰苦的行业与部门),暂时性特征明显,多属于典型的“客籍劳工”(guest worker)。由于移民来源地相对单一,德国在国内移民的社会管理中,并未专门颁布促进跨境移民管理和融入的社会政策;对跨境移民进行社会管理的核心是不强化跨境移民的合法社会政治地位,不以和境内本地居民同等的政策对待跨境移民,由此形成了德国政府控制和管理跨境移民“内部控制严于外部控制”的特点。

德国对跨境移民的外部控制与管理,始终维持着外部边界的隔离状态,严格限制非法跨境移民入境,主要通过在跨境移民进入德国时的入境签证、境内居留和获得工作许可等方面,增加复杂的审核程序,增加移民成本;并在境内重要的交通设施(铁路、机场等)入口及入境口岸,有目的、有选择地加强对外国人实施的监控;“在东部边界跨境移民进入的主要路线,大量投入人力和物力,提高边防检查站的监视技术、增派人员”[20],将一些德国不希望引入的跨境移民成功地阻止于国门之外。在对外部边境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同时,强化境内控制管理力度。2005年,德国推出新《移民法》,要求跨境移民在进入一个新城市时在当地管理机构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国内各地建立了系统的跨境移民管理机构和体系,使海关总署、联邦劳动局等各个部门在跨境移民管理上相互配合;强化境内流动人员在入境、入职、旅游等方面的身份证出示和检查制度;不断充实跨境移民管理与控制机构的力量,增加管理人员数量;调动基层群团与公民积极参与跨境移民的就业监管,实施协同监控。

通过此类严厉的境内社会管理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割裂了非法跨境移民与各地官方正式提供给客籍劳工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将非法跨境移民与劳动力就业市场中的正式就业割裂开来。跨境移民非法进入境内劳动力市场的通道被关闭,打击非法跨境移民的严厉措施效果突出,形成了不利于非法跨境移民在德国国内存在与发展的社会政治法律环境。德国实行的这种严厉控制和管理跨境移民的社会政策模式,被称为拒绝与排斥并重的跨境移民社会治理模式。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共和(同化)模式”

共和(同化)模式曾是法国治理跨境移民的成功模式。法国跨境移民治理的共和(同化)模式的基础是法国社会文化传统赋予其公民的共和、世俗和平等的资格,这是因为在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法兰西共和国的所有公民,无论籍贯、人种和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平等”。正是基于法国宪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跨境进入法国的外来移民,其既有的来源国语言、宗教、文化等社会文化特征不得保留。“无论是科西嘉人、阿尔萨斯人,还是来自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的法国人,都被视为平等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民”[21]

跨境移民在进入法国之后,依据法国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有成为合法性、永久性居住者资格的可能性;并日益获得法国左翼政党(社会党)敞开胸怀般的支持和欢迎,这也促使跨境移民在法国国内政治力量的角逐中逐渐拥有了正式合法的社会政治地位,从而为其享有正常国民政治权利和待遇、逐步融入法国主体社会和法兰西文化打开了方便之门。正是“通过实施结构性的社会干预和疏解政策以作用于跨境移民的社会生活环(social life cycle),并努力增进被排斥群体、边缘化群体等与法兰西主流社会、主体民众的沟通与交流”[22];“创建多元化的行动者互动协作支持体系,调动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行动意愿和作为积极性,消解弱化社会成员互动交往过程中以各种表现形式形形色色存在的差别化歧视等社会治理政策与措施;试图从多个方面和渠道协同发力助推跨境移民、少数族群、社会边缘化群体等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劣势者,得以再次迈入常态化的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23]。法国政府基于同化跨境移民的理念,结合其国家和社会实际,对涌入境内的跨境移民推出并实施了一系列温和的社会治理和引导同化政策,逐步赋予跨境移民和法国当地公民无差别化的公民权利,以谋求将跨境移民群体逐渐吸纳并融入法兰西民族之中,将其同化,进而实现跨境移民群体对法兰西社会文化的接纳与认同。

但近些年来,随着进入法国的跨境移民群体数量不断扩大、民族成分日益复杂,特别是西亚、北非穆斯林移民逐渐增多,加之2015年“11·13巴黎恐怖爆炸袭击”事件造成的社会阴影,使得法国的“共和(同化)模式”面临同质化实现困境;该模式由此呈现出来的明显不足开始日益显化,“共和(同化)模式”有向“多元文化主义宽容模式”转变的趋向。

(三)多元文化主义的宽容政策模式

英国在历史上是一个殖民国家,所属殖民地遍及世界各个地区,孕育了较为久远的殖民主义历史和文化,至今仍与英联邦国家保持并存有一种特殊的联系,这使得其跨境移民的来源呈现出多源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加之英国作为一个岛国,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且在外来移民控制管理中实施较为宽松的国籍法和“属地法”原则,使其逐渐成为一个具有多种族、多族群、多元文化共同发展特质的移民社会。

这在英国控制和打击跨境移民“外部控制严于内部控制”的鲜明特色中表现了出来。由于英国没有签署申根协定,其对跨境移民的流入控制主要集中于外部边界,即对跨境移民进入英国的大门如海路的多佛尔海港,陆路的加莱口岸、欧洲隧道以及国内的各个主要航空港进行管控。由于多元文化主义在英国的公共政策领域占据着主导性话语权,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才开始尝试建立对跨境移民进行内部控制的管理机制。但英国没有实行个人身份证制度,其在对跨境移民的社会管理中也没有实行居留地申报义务和迁移申报制度,英国警察局对跨境移民流入情况的调查与控制,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此外,基于边境移民数据保护制度,相关跨境移民的基线数据在相关政府部门中亦不能互换和共享;再加之反歧视社会文化形成、移民团体势力日益扩大等,使得跨境移民在英国存续、谋求利益的社会、文化、法律等环境相对宽松;并允许其保留既有的民族特征、重构文化社区。基于此,移民入境后,进入英国劳动力市场的渠道相对通畅;英国国内打击跨境移民对其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措施有限,从而形成了有利于跨境移民在英国国内生存和发展的较为宽松的社会、政治、文化与法律环境。英国实施的跨境移民社会管理政策模式,也被称为多族群和谐共处的多元文化主义宽容政策模式。

(四)南欧国家在跨境移民社会治理上还存有“移民合法化”政策模式,即对流入境内的跨境移民实施大赦或将其身份合法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南欧国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受益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好转,先后进入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繁荣平和的历史时期,这些一度是跨境移民输出国的南欧国家,逐渐成为跨境移民流入的目的国。南欧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孕育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旺盛的劳动力需求与本国劳动力无法满足的空白,使其一方面不得不放松对国家边境的控制,引入劳动力;另一方面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又不得不对境内既存的数量庞大的非法跨境移民实行大赦,将其身份合法化。“如意大利3次大赦(1990年、1996年、1997年)就使71.6万名非法跨境移民获得了国民身份;西班牙也给予了26万名来自马格里布和拉丁美洲的跨境移民以合法资格”[24]。不过,当南欧国家经济不景气时,其国内的失业率就会急剧攀升,迫使其对跨境移民实施严格的社会控制,这种“外紧内松,大赦频繁,时而又打击跨境移民的摇摆政策”,遂成为南欧国家跨境移民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原因。

二 欧洲主要跨境移民输入国跨境移民治理的实践与经验

人口迁徙和流动既改变了世界面貌,拓展了人类认知的视野;也推动了世界经济的交往、科技创新,促进了社会进步。亚欧丝绸之路、新航路的开辟、工业革命的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使人口迁徙高潮迭起,不同国家间人员往来频繁、商品流通繁盛和文化交流激烈碰撞。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的历史脉络,可以发现,在历史和现实进程中,移民为这些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跨境移民的有序流动,既盘活了不同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也推动了移民输入国和输出国在整体上的社会发展,进而实现了移民输出国和输入国的双方或多方共赢。从跨境移民迁移的实质上进行审视,他们使历史上或现实中的既有劳动力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这不仅为移民输入国创造了非凡的巨大经济价值(如20世纪中叶西欧国家的经济复苏),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且还源源不断地向移民输出国汇回外汇资金,为输出国有效减贫、实现人类的千年发展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跨境移民的存在,还促进了输出国、输入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社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存续和发展。

但当前跨境移民流动的主要趋势仍以由落后或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或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流动为主。在跨境移民输入最多的前10个国家中,美国遥遥领先,西欧国家更是占据了6席。随着跨境移民数量的激增,欧美等移民输入国纷纷改善或调整已实施的移民政策,着力提高对急需高端人才的吸引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提升流入移民人口的整体素质。这一方面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既有且宝贵的高端人才资源出现大量流失和断层,对输出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创新、科技发展构成了挑战;另一方面也使跨境移民中的普通劳动力正常输出和移民家庭团聚日趋困难。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世界一体化趋势增强,原来以举家搬迁、落地生根为目的的移民方式,已逐渐演化为留学、务工等短期移民方式,这也使输入国移民数量激增,为移民管理和有效应对增加了新课题。在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境移民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如何对其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管理,进而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已是摆在各相关移民国家面前的一大课题。20世纪90年代,英国移民政策专家托马斯·哈马尔提出了被称为“三门模型”的移民迁徙与演变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对跨境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内容的范围进行了阐述[25]

图1 托马斯·哈马尔提出的移民“三门”模型

第一道门是指对跨境移民的准入管理;第二道门是指对跨境移民在国内居住和居民身份的管制;第三道门是指跨境移民取得目的国合法公民身份的程序。根据跨境移民进入目的国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管理三道门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移民管理政策法规与具体实施办法,以规范跨境移民对目的国公民资格的获得等;这既包括对跨境移民在迁入初始阶段的社会控制与管理政策,也涵盖移民入境后的社会适应与融合政策。不过,由于跨境移民没有合法身份,且多数处于社会边缘,移民的适应与融合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难以奏效;是以在跨境移民治理上,就主要体现为对跨境移民的控制管理。

基于此,欧洲主要移民输入国针对跨境流动人口的社会治理实践,在政策上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跨境流入人口的外部治理。主要针对尚未迈入第一道门,即有流入意愿但尚未进入目的国境内的跨境移民,目的国主要采取预防为主、制衡于外的策略。既从加强边境管理控制、加大边境执法力度、完善边境监控管理设备、打击偷渡偷运等政策措施上综合施治,以限制跨境移民非法入境;同时还与主要的移民来源国保持并加强双边或多边的有效沟通与合作,从严规范和界定国际难民的申请准入标准等,以期从移民流入的源头上,将其阻挡在边境线之外,阻止其持续流入。二是跨境移民流入境内后的内部社会管理与控制。在跨境移民利用各种办法和手段通过第一道门,成功进入目的国境内之后,对其进行社会治理之过程便已开始,直到跨境移民在目的国获得合法的居留权和居民身份为止。这一阶段欧洲相关移民流入国采取的社会管理与控制政策,主要指向跨境移民的国内合法化程序和进程;对不符合目的国入境条件者进行筛选与鉴别、对非法入境者实施强制遣返或配套相应鼓励政策予以护送或驱离,对非法雇用跨境移民进行生产的境内工厂或企业施行严厉惩罚和打击等。同时,针对近年来短暂临时入境移民在入境后出现的日趋严重的非法逾期滞留现象,欧洲主要移民流入国(如德国、英国、法国等)在国内逐步加强实施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如加强了跨境移民流入后的合同管理,以签订合同之形式规定其居留期限等;对部分合法入境并从事各种劳动以获取报酬的移民,征缴相应的税金;并对获得有效收入者实施强制性的储蓄管理等措施,以防止跨境移民的不断涌现[26]

(一)欧洲跨境移民的外部治理实践与经验

1.强化外部边境管理、打击人口偷运与非法雇用

欧洲主要跨境移民输入国,如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对跨境移民是一种危险或威胁的理解,远远超过了他们是一种生活改变和文化依存因素的认识。这种思想指导着他们共同致力于加强外部边境控制、防止跨境移民进入境内后的自由行动”[27]

以法国为例,该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颁布实施的“帕斯克法”明确规定,将非法跨境移民携带运输入境的国内航空、陆路客货运输、水路航运公司等需要缴纳高额罚款。此后,为了应对汹涌入境的非法移民潮,法国政府不得不重新制定并颁布实施严格的面向所有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入境签证许可制度。在大幅度提高移民入境签证获批难度的同时,边境管理部门亦开始将对合法难民施行指纹检查验证纳入日常管理规程,以从严控制非法跨境移民流入。法国还在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了打击人口偷运的法案,对协助跨境移民非法进入境内或未经许可以非法方式逗留境内谋求长期居住生活的个人或团体施以严厉惩罚并从重处理。在限制非法移民入境相应法令出台的同时,法国政府还组建了中央层面的跨境移民管理机构——法兰西共和国移民部,由其对跨境移民的入境审核与遣返、长期或短暂居留、获取谋生资源与生计方式、促进社会融入和适应、获得正式法国国籍和公民身份等诸项移民事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协调;与此同时,还将打击偷渡移民网络、蛇头、非法跨境移民和非法就业作为其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逐步使跨境移民的社会治理与控制趋于体系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跨境移民的社会管理与控制不但需要注重国内立法与管理体系的完善,还要重视与其他周边国家的协调与配合。在2003年初,法国还联合了西、葡、意、英等国家的警方、海关、部分海军人员,首次共同组成了地中海联合巡逻队,以“尤里西斯任务”(Operation Ulysses)之名巡防地中海,防止跨境移民以偷渡方式进入南欧国家[28]。在超国别层面的国家边境管理方面,欧盟成员国在1985年签署《申根协定》后,所有成员国均建立并加入了申根信息系统(即SIS),构建了跨境移民流入监控体系,提供跨境移民流动的动态记录;使成员国政府得以共享跨境移民的犯罪记录,以及被拒入境、强制驱逐等资料。2002年,欧盟部长理事会在波兰华沙通过了《欧盟成员国外部边境管理计划》,并于2005年成立了“欧盟外部边境管理署”,以促进欧盟成员国在边界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对跨境移民进行侦察和调查、收集跨境移民信息等。此外,欧盟各国还加强了欧洲警察组织的警务合作,以特莱维小组、欧洲刑事警察组织为基础,提高了预防和打击非法跨境移民、人口偷运和贩卖的效率,加强了各国在这些领域的密切合作。

2.签订双边劳工协议,减少非法跨境移民

欧洲主要跨境移民输入国多数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在国内劳动力短缺时,跨境移民无组织、无节制地大量流入;而在国内就业市场饱和后,跨境移民不能甚至不愿自动返回来源国,引起跨境移民非法滞留。为此,一些跨境移民输入国开始主动与周边的主要跨境移民输出国签订双边协议,双方就输入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人口流动趋势、国内就业状况等进行交流,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状况,在每年的不同忙闲季节,适时适度地引入一些国内急需的临时性跨境移民(以季节性劳工为主,其年龄一般会限制在17~50岁,入境工作时间多在6个月以内),以满足国内某些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跨境移民输入国政府在跨境移民流入过程中的协调功能,使其从被动控制跨境移民的无序入境向主动引导合法客籍劳工有序入境转变,从而缓解国内劳动力不足的状况。如“法国在1999年时境内的临时跨境移民就有13400人,而其中引入的季节性跨境移民约有7600人,占该年临时跨境移民总数的57%”[29]

地处南欧的意大利也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劳工双边协议,进行跨境移民的协同治理。同时,欧洲主要跨境移民输入国还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定期发布本国的劳动力需求信息,从与本国毗邻的国家和地区引入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力,以避免大量跨境移民入境造成境内流动人口失业、失业率上升。2006年5月,法国通过了“有选择移民”法,抛弃了以往的不加甄选地接纳跨境移民的方式,开始为高学历、高技术的跨境移民发放境内长期居留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4年,并可续延),对其他人群则相应抬高移民准入的门槛。

3.加强国家间的治理合作,进行协同防范与打击

在论及跨境移民治理时,法国时任外长曾表示:“唯一有效打击跨境移民的方法是拥有共同边界的跨境移民来源国与移民输入目的国之间,彼此互通信息、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共同担负打击跨境移民非法迁移与居留,并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责任。”[30]正是基于这一治理认知上的清晰脉络,在跨境移民社会治理与管控上,法国着重加强了与周边国家的密切合作。首先,加强了与英国在跨境移民管控上的协调与配合,特别是将英法海底隧道法国端口——加莱港移民中心(在桑加特难民营关闭后成立的移民安置点)引发的跨境移民偷渡问题,列入了双方边境管控的合作重点。其次,还与南部边境毗邻的西班牙、摩纳哥和东部接壤的瑞士、意大利、德国等加强了在边界管控问题上的配合,以共同防控从北非、东欧等国家与地区大量涌入的跨境移民。最后,还与跨境移民主要来源国利比亚、摩洛哥、叙利亚等建立了信息互通渠道和协调沟通机制,构建了正式合法的移民渠道;为原法属殖民地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和人道主义帮扶等,助其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治理跨境移民的涌入。

德国在对跨境移民进行准入和管理时,尤其注重与东部邻国波兰、捷克、奥地利的合作。基于国内客观存在的对客籍劳工的需求,还与波兰、捷克分别签订了引进客籍劳工的“双边劳务协定”,为从这些国家输入合法移民保留了特定通道。欧盟成员国签署的《申根协定》在欧洲各国生效后,德国与其他欧盟成员国日益加强了在跨境移民治理上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上的密切合作。2008年,德国与法国在跨境移民治理问题上达成共识,并着手建立双边合作和协调互动机制,严厉打击跨境移民在两国境内的非法居留,将非法居留的跨境移民驱逐出境并集体遣返;同时,还提议欧盟成员国(特别是法、意、英、荷等国家)拒绝为非法跨境移民提供居留便利,以免其对身份合法化抱有幻想。

南欧国家意大利三面环海,拥有超过7600公里的地中海海岸线,自然成为跨境移民入境欧洲的跳板和中转站。面对欧盟境内越来越严峻的非法移民潮,意大利开始与同属欧盟成员国的英、法、西紧密配合,以期在打击跨境移民偷渡问题上协同应对,共同施策。各国联合实施的具体措施包括:“向巴尔干地区派驻特别警察和移民官员,提供第一线的支持来打击非法移民的偷渡行动;对协议签署国海关人员进行非法跨境移民鉴别和处置等业务技能培训,加大对有组织有预谋的潜在非法移民活动进行合作打击的力度;协助协议国地方政府对接壤边境地区进行管控;协议国之间对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海港等人员流入密集场所工作的老练移民官员进行轮换交流;构建各国协同处理跨境移民问题的互联互通网络;开设移民遣返与救助专项基金,对自愿返回移民来源国的非法跨境移民进行护送遣返等”[31]。此外,2009年,意大利还和地中海南岸国家利比亚签署了旨在打击非法跨境移民的安全合作协议,共同打击与制止地中海地区的非法跨境移民活动。

4.加强与移民输出国等利益相关者的协调与合作

世界移民体系理论指出,历史与现实中跨境移民的出现与迁徙,一般都源于跨境移民来源国和目的国在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既有联系。移民跨境流动属于跨越国界的行为,对跨境移民流动进行有效治理,需要加强来源国和目的国之间的政策协调和执法协作。

自2006年始,欧洲地区的主要移民输入国法、德、意、英、西等,先后与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基于规范性引入客籍劳工的“双边劳务合作协定”。同时,通过进一步发展国际合作平台,把跨境移民与利益相关者聚合在一起(包括欧盟成员国和世界银行、国际移民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以提高跨境移民政策实施的一致性。此外,这些国家还投入一定的科研资金,资助相关机构与部门开展移民合作管理等项目研究,以期进一步推动合法移民的有序引入,并对非法移民展开预防。如摩洛哥与西班牙就在卡塔亚市成立了季节性移民管理中心,投入专项资金,专事季节性移民特征、演变趋势、治理对策等方面的研究,2006年1月到2008年6月,共投入了119.6万欧元的研究经费[32],用于探索跨境移民国际协作与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欧洲跨境移民的内部治理实践与经验

1.中止客籍劳工招募,惩罚非法雇用

1973年的石油危机引发了世界经济危机,导致欧洲主要跨境移民输入国经济严重受挫。受经济危机影响,各国经济遭遇下滑,国内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加之跨境移民汹涌入境,加剧了西欧主要国家因就业不足而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和敌对情绪;在此情况下,西欧主要移民输入国(如西德、法、英等)不得不逐步严格限制跨境移民入境,“客籍劳工时代”结束。各跨境移民输入国政府制定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控制跨境移民,主要包括中止从毗邻国家和地区招募客籍劳工,禁止境内企业主雇用跨境移民从事生产经营,遣返移民等。如西德政府在经济危机爆发后随即中止了客籍劳工招募活动,同时严格限制进入国内的客籍劳工继续在本国境内居留和就业,并对其实施了强制性遣返;其后十年,平均每年遣返的客籍劳工高达36.5万人[33]

在中止客籍劳工政策实施的同时,为了限制跨境移民在境内的居留,欧洲主要跨境移民输入国还采取了惩罚非法雇用的政策措施,打击跨境移民在境内的非法就业,以从根源上治理非法跨境移民。法国1996年修改的《帕斯格瓦法案》,明确表示将对雇用非法跨境移民在境内从事生产劳作的雇主和企业进行重罚,对没有向地方政府申请报备的外来就职者惩罚力度更大。其后的《德布雷法案》更“强化移民入境前各种干预举措的实施和非法跨境移民入境后的社会治理,加强了打击跨境移民和非法雇用跨境移民在黑市进行工作的特别行动力量”[34]。意大利自1985年开始关注到跨境移民与恐怖主义的密切联系后,随即采取措施加大了对非法跨境移民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边界地区的控制,并于1986年立法,开始打击非法入境移民,并惩治境内的非法雇用现象。

2.限制家庭团聚型移民,加强跨境移民的居留管理

法国于1996年颁布的《帕斯格瓦法案》强调“法国不再是一个移民国家”,为防止更多的跨境移民在境内延长居留时间(在法国境内居留10年以上可以自动获得长期居留资格),拒绝为跨境移民发放长期的居留许可证,这使得跨境移民及其子女更难在法国获得10年期的居留证。而意大利在2009年颁布了旨在打击谋求入境居留的非法跨境移民的“国家安全法令”后,为遏制和打击跨境移民以获得意大利国籍为目的与本国居民结成的“利益婚姻”,意大利政府提高了对跨境移民通过婚姻途径申请入籍的时间要求,由6个月提高到2年,且如果申请入籍的一方在递交入籍申请后与其配偶分居或将婚约解除,其入籍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为加强对跨境移民在境内的居留管理,德国政府在已出台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跨境移民在其境内的不同城市间进行迁移时,需要在迁出城市办理注销手续,并在迁入城市另行登记。同时,“还在各种申请中强化了居民身份证出示与检查制度;并由海关总署和联邦劳动局,对业已拥有居留、工作许可的跨境移民实施工作岗位监控;且所有官方职员都有义务向外国人管理当局报告对非法就业的怀疑”[35]

3.加强地区/地方政府对跨境移民的治理

地方政府是参与跨境移民社会管理的重要政治行为体。在对跨境移民实施社会管理时,开明的中央政府多会授权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管辖治理权限。这样既节约了中央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又通过分权适时地赋予了地方政府行使跨境移民社会管理的权力和技术,回应了公共需求的增长,提供了专业化的公共服务。英国政府在2009~2010年增派了1000名移民管理官员,密切了与各个地区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以获取关于跨境移民流动的最新信息,进而打击非法跨境移民,惩罚雇用非法跨境移民的相应单位。为了“让移民官员更贴近基层社区,并加速打击跨境移民犯罪网络的发展”,还组建了跨境移民管理执行小组[36]。在跨境移民社会管理上实施的“化整为零”的做法,将此前国防部门部署的边防力量渗透到了各个地方和社区,进而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在跨境移民社会管理和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得以凸显。

在地方城市成为跨境移民真正的立足点之时,地方政府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地方政府对跨境移民问题的认识与理解,比中央政府更为深刻。在对跨境移民进行社会管理、推行治理措施时,地方政府的建议或许更加符合实际而具有成效。在跨境移民社会管理中,应该重新思考基层组织、地方政府、国家、世界之间的关系,将治理层级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主动辅助性”原则之上,从地方层级思考问题的解决办法[37]。因为出自顶层设计的国家政策,只有在地方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4.驱逐出境和遣返

1980年,法国政府首次对1945年制定的《移民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而其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增加了对非法跨境移民实施驱逐的“驱逐条例”。一方面赋予警方对以非正常方式和途径入境、在境内逾期居留而无延期资格者,实施强制驱逐的权力;另一方面还强化了警方拥有的核实调查跨境移民身份、拘留和驱逐非法入境者的执法权力。西德政府在1973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就开始对客籍劳工采取了遣返措施,以解决国内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并全面停止了客籍劳工招募政策,不再对非法跨境移民颁发地方政府承认的劳动许可证。为敦促境内的客籍劳工早日离境,使其回归来源国,德国政府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限制他们在德国境内的停留,另一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客籍劳工离境,回归来源国。如通过颁布“归国外籍人住宅建设法”,为返回其来源国的客籍劳工提供建宅建房的资金援助,并提供咨询服务等,对归国者提供奖金援助和咨询服务。位于南欧的意大利还在2008年通过了以打击非法跨境移民为首要关切的新移民法案,对打击非法跨境移民之具体措施进行了系列性条分缕析和规定,通过设立“非法移民”罪、加重违法量刑、对判处2年以上徒刑者立即驱逐出境、对威胁公共安全者采取特别措施等,对非法跨境移民实施驱逐出境和遣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