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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后,还可以撤回吗?
周某和陈某自幼相识,一起上学,两家家长是世代的好朋友,经常来往,他们在这种环境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当他们把想结婚的想法告诉父母时,双方的父母十分乐意。婚后,因为丈夫陈某不做家务,妻子周某经常和他吵架。有一次吵架后,周某特别生气,就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周某也觉得这件事她做得有些冲动,就想撤回其提起的离婚诉讼。那么,周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会准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周某的撤诉只要是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提出,人民法院就会裁定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