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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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河道疏浚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问:某河道疏浚项目,实施机构为事业单位。该项目疏浚后的河沙由疏浚单位自行处置,同时河道疏浚施工方应当向政府方(即实施机构)缴纳一定的利润,或依据合同规定投资建设部分公益项目。

请问:该项目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要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企业?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项目实施时,支付对价的一方是施工单位,而不是政府方。也就是说,根据实施单位的市场调研和测算,本项目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河道疏浚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管辖。此外,从其交易性质来看,该项目的交易行为本质上也不是一种采购行为,而是一种出让或售卖行为。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