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
一、文字证据与非文字证据
迄今为止,国内已有多部关于中日文化交流史的书籍出版,其中还包括一部《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但是,大多著述将起始点设在秦汉,还没有一部将重点放在远古时代。
难道秦汉以前中国大陆与日本列岛就没有文化交流?或交流量小到不值一提?当然不是,只是因为秦汉以前的文化交流几乎没有文字记载。
中国是文明古国,3000多年前就有成熟的甲骨文,所以考证历史及文化交流时,人们往往非常重视文字资料,而对几乎没有文字资料证明的秦汉以前自然也就不写了。
但是,对于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来说,这样做后果很严重。日本最早的绳纹时代始于15000年前,并一直持续到2800年前。如果中日文化交流史基本不涉及秦汉以前的话,就等于把日本整个绳纹时代都忽略掉了。这可是一个持续了12000多年的时代,完全忽略掉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不过,要想研究日本绳纹时代的中日文化交流,问题就又回到原点:有证据吗?
其实,在21世纪的今天能够成为证据的早已不单单是文字资料,还有许多非文字资料可以成为证据。
1925年,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张“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互证。
1993—2003年,杨向奎、饶宗颐、孙作云、叶舒宪等学者先后提出“三重证据法”,主张在“二重证据”之外,再加入古俗、口传、仪式等民俗学和民族学旁证。
2005年,叶舒宪首次提出“四重证据法”:“一重证据指传世文献。二重证据指地下出土的文字材料,包括王国维当年研究的甲骨文、金文和后来出土的大批竹简帛书。三重证据指民俗学、民族学所提供的相关参照材料,包括口传的神话传说,活态的民俗仪礼,祭祀象征等。四重证据则专指考古发掘的或传世的远古实物及图像。”
“三重证据法”和“四重证据法”所重视的,其实都是非文字资料。而且笔者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将来还会有人沿着非文字资料的大方向提出“五重证据法”“六重证据法”“七重证据法”……
关于“四重证据法”的意义,叶舒宪曾结合承担“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子课题“中华文明探源的神话学研究”,作出过如下解释:
“中华文明探源的神话学研究”将文学人类学派历经十年尝试实践的跨学科方法论——四重证据法,作为重新开始思考的学术切入点,通过探索发现非文字符号的系统资料,即通过组织第四重证据所构成的符号链,创建出一套关于中国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前后衔接与演化的文化文本理论系统,将甲骨文字出现之前的数千年史前文化脉络作为大传统,将甲骨文出现之后的汉字书写传统定义为中国文化小传统,主要通过大传统的8000年传承背景的新知识谱系,重新认识和解释文字小传统的所以然。
“四重证据法”的最大意义就在于“通过探索发现非文字符号的系统资料”,将甲骨文出现之前的数千年史前文化脉络作为“大传统”,将甲骨文出现之后的汉字书写传统定义为“小传统”,从而使“通过大传统的8000年传承背景的新知识谱系,重新认识和解释文字小传统的所以然”成为可能。
虽然叶舒宪的基本立场是文学人类学,但只要把目光投射到8000年前,就一定会涉及远古史研究。因此,他对如何研究“夏代和夏代之前的无文字时代”也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物证优先”原则、文物实证与神话阐释(即人文阐释)原则和再语境化的“激活”原则。
从以上近百年的方法论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人文领域的证据大致可以分为文字证据和非文字证据,证据的内涵正在从单一文字证据向非文字证据方向拓展。虽然现在历史学界还不愿意接受非文字证据,但基于非文字证据的考证和阐释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不可逆转。而且仅就本书而言,非文字证据确实为我们打开了研究中日远古文化交流的大门,让我们在更广阔的东亚范围内确认“大传统”和“小传统”以及两者之间的互证关系。因此,尽管非文字证据本身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只要“多重”使用,作为一种研究远古史或远古文化交流的方法,是完全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