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对于这一标准,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即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8小时工作制。该规定的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的解答》第7条
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计件工作的情形下确定劳动者工作定额和报酬标准的规定。实行计件工作下劳动者拿到的是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的周休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息日的规定。本条中的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工作一周之后的休息时间。由于有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本条规定,予以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有的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工时制度,一个工作周为五天,即工作五天,可以休息二天。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8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
第三十九条 【其他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案例41 特殊企业的特殊休假制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7号)
邓某于2002年9月入职被A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117”线路公交汽车司机。邓某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佛山市公交公司佛公交字[2002]10号文件规定,工资分配采取按日计酬方式。现邓某要求A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高温费及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费、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退还节油费。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于A公司属于公共交通服务行业,故A公司采取了灵活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即按日计酬的工资分配方式,A公司已经按照邓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日折算了工资给邓某,不存在克扣邓某工休日加班费的情形。据此,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制度,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以适应社会需要。特殊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特例,自主的安排职工休假。但企业的自主安排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样才可以实行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案例索引
陆某与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6号)
本案要点
被上诉人是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其根据企业特殊的工作性质,实行其他灵活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工资为60元,超时工作(超时4小时内)工资为80元,双班按120元的计酬办法,没有规定员工月工作和休息的具体天数,员工可以自主掌握,按日计酬,工作一天计算一天工资,员工休息不享有工资,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确认。
●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5、8条
第四十条 【法定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休假节日的规定。对于法定休假节日,2007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主要修订是将劳动节休假由3天改为1天,将春节放假时间提前一天至农历除夕,并增设清明、端午和中秋这三个法定休假节日。
●相关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的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严格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和“因特殊原因”。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主要是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法定延长工作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紧急生产任务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以超过一小时,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条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的特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主要是指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案例42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73号)
王某系广州甲公司员工,该公司在法定节假日要求王某加班,但安排补休后未支付加班工资,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3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休假日没有休息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广州甲公司的有关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后安排补休即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工作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王某提供的2003年11月份的《广州甲公司文体部排班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认定王某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后,并不知道广州甲公司是否侵权,而是要到年末才知道广州甲公司是否安排其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因此,王某关于2003年度的法定休假日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广州甲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综上,国家规定了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因按照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因工作要求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相关案例索引
胡某与某灯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47号)
本案要点
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数,还必须按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62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
第四十五条 【年休假制度】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43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应予以补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33号)
2002年7月1日,裘某入职某大学任建筑工程预算员,双方之间签订了合同期至200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29日,裘某向某大学提出休年假的申请,某大学收到裘某休年休假的申请后,没有安排裘某休年假。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大学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裘某向某大学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某大学没有安排裘某休假,亦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裘某休年休假,故应向裘某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补偿,相应的工资补偿为621.41元,以正常工作日的工资为标准(2600元/月÷20.92 天×5天)。因某大学并非故意拖欠或无故克扣年休假的工资补偿,故裘某要求某大学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鉴于当时法律尚未就未休年休假如何进行经济补偿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决某大学以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标准向裘某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并无不当。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对于工资性补偿标准,依据《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