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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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改革实践,目前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支持重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条增加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重点支持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坚持的原则,更加符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际。

条文解读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

1.资助。根据减少直接补贴的要求,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往往不直接拨付给企业,而是通过对创新城市示范等的资助,提升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环境。中小企业间接接受专项资金的支持。之所以尽量减少专项资金对具体中小企业点对点的无偿资助,主要是这种方式容易导致中小企业趁机套利,也与财政资金应减少直接补贴的方向不符。

2.购买服务。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主要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3.奖励。关于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比较普遍实行的是“以奖代补”,即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的一部分和奖励经费统筹管理,以奖励的方式进行分配的一种办法。具体做法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直接补贴到具体的企业和单位,而是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相关项目以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机构进行奖励,以点带面,突出政策引导,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有关单位开展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能。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在国家层面,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支持。各地申请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2.对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的支持。由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3.对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的支持。整合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继续保持对原有各类专项领域的支持外,还应对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予以支持,比如支持中小企业培训体系、管理咨询体系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是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改革要求,财政部门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投入,专项资金不再点对点支持个别企业和个别项目,因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公共服务体系。本法第七章对服务措施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鼓励包括社会机构在内的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各级财政应统筹安排各类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等薄弱环节予以支持。

2.融资服务体系。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在推动建立普惠性的金融服务体系时,各级财政可以为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等基础管理提供服务,解决融资难问题。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利息之外,还有财务手续费、抵押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大量附加成本,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审计、评估、担保等专业服务,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负担。也可以将部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投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对中小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给予一定补偿。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1.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此次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这一原则要求下,各级财政部门和具体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机构应当在确定支持范围、评审发放等环节体现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倾斜。

2.公开、透明原则。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原则上都要公开预决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要积极征求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实行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除了遵守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外,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在阳光下运行。

3.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要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中央层面,由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作出规定。

相关规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