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融资促进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目的是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融资促进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充分发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规定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及其主要目的,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是2003年4月25日成立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履行下列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等等。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制定监管政策,并具体负责相关监管政策的落实,是中国银监会的重要职责。
二、关于差异化监管政策
1.差异化监管政策
差异化监管政策,是指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制定的不同于其他业务的监管政策。实际中主要是在机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管理等方面对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实施不同于其他金融业务的差异化监管。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型微型企业。比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支持金融机构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证券化腾挪出的信贷资源主要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与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相比,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更加考验银行的管理智慧和专业水平。在风险利率定价机制有效实行的基础上,只要做到风险可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平均收益水平完全能够不低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对中小银行而言,承接大中型企业的金融业务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偏低等劣势,难以获得理想的风险收益。相反,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群体恰恰是中小银行发挥自身优势、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的关键。当然,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权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的同时,也要依法维护其他市场主体利益。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差异化监管过程中,不能偏离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2.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
不良贷款是世界各国银行业面临的共同难题,也一直是银行业关注的热点与难点。不良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的比重是影响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贷款不良率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衡量指标,另一方面作为各商业银行在经济运行平稳下核心竞争力与盈利能力的决定因素。近年来,银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出台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中,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举措。适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并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中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与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密切相关的措施,是简化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程序等相关的差异化支持政策。呆账核销,是指金融企业按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所有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准备资金用于弥补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呆账损失。国务院多次提出,进一步研究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财政部也不断放宽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权,简化核销程序,降低了核销的操作成本。在拨备充分、利率到位、相关担保手段有效的前提下,确保个别呆坏账不会影响对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评价,保持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性。
三、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近年来,银监会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出了“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即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除了银监会的政策措施外,有的地方建立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当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侧重宏观政策,具体实施主要由中国银监会的内设机构和设在各省、市、县的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等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